海南省人民 *** 关于保留、调整、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 *** 令
(第179号)
《海南省人民 *** 关于保留、调整、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9日海南省人民 *** 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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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长 卫留成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海南省人民 *** 关于保留、调整、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为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要求,省 *** 对省属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及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省 *** 确认44个省直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具有行政许可实施权,决定对384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保留,对67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实施主体,对205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取消。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未经公布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不得实施行政许可,未经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任何组织不得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要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进一步转变 *** 职能,规范 *** 行为,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 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
海南省人民 *** 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84项)
实施单位 序号 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名称及条文备注
省档案局
(6项)
1
集体或个人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
单位或个人出卖其所有的档案的审批《档案法》第16条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7条
2
单位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赠送、交换
、出卖档案复制件的审批《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8条第3款
3
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有关
档案和复制件的审批《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9条
4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的审批《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0条 5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审批《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2条 6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已开放的档
案的审批《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2条第3款
省商务厅
(3项)
7拍卖企业设立审核《拍卖法》第11条 8
设立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审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对台湾地区小额
贸易的管理办法〉的通知》([1993]外经贸台发第285号)国务院下放至省
商务厅审批9
加工贸易食糖、冻鸡、氧化铝进口合
同审批《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
批复》(国函[1995] 109号)国务院下放至省
商务厅审批
省盐务局
(7项)
10碘盐加工企业定点审核《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7条 11经营碘盐批发审批《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17条 12食盐生产企业定点审核《食盐专营办法》第5条第2款 13食盐批发许可《食盐专营办法》第11条 14食盐准运审核(审批)《食盐专营办法》第18条 15
开办制盐企业审核
《盐业管理条例》第8条
《海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修正)》第7条
16
食盐添加物批准
《盐业管理条例》第16条
《海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修正)》第19条
省公安厅
(省消防
局)
(5项)
17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
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
实行分级管理
18配置民用枪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6、8、9、11条 19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0条
公安消防机构实
施20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0条
公安消防机构实
施21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条 第(二)项
省司法厅
(7项)
22
设立律师事务所(含合作制、合伙制
)审核《律师法》第15、16、17、18条
23设立律师事务所(个人制)审核《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第15、16、17、18条 24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审核《律师法》第20条 25
申请律师执业证书审核
《律师法》第5、6、7、11条,《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
》第6、8、9条
26批准设立公证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5条 27批准颁
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改造力度的加大。下文是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之一条 为加强本市主城区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规范个人建设住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简政放权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主城区的具体范围:海口主城区为绕城高速公路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含演丰镇镇域)。主城区面积约563平方公里。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设住宅,是指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已村改居的原有宅基地或者所属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用于本户家庭自己居住的个人住宅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主城区内个人住宅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工商、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 *** 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个人建设住宅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区人民 *** 应当根据“多规合一”的原则,组织编制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规划和建成区范围外的村庄建设规划,以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为重点,逐步改善公共服务设施和景观面貌,提升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建成区范围外的村庄建设规划还应以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为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建设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指导个人住宅的规划审批。
第五条 个人住宅建设应结合我市的棚户区改造计划,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范围的,须按照棚户区改造规划执行。
第六条 位于历史文化保护街区范围内个人建设住宅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规定。
第七条 个人建设住宅应当符合规划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个人住宅单独建设的,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底层层高不超过4.0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超过3.3米(不包括坡屋顶的高度,坡屋顶高度不超过顶层高度的2/3)。
(二)城市干道两侧规划红线外各50米范围内及城市主要出入口的个人建设住宅用地,须通过用地整合符合以下条件:
1.临城市主干道(60米≥道路红线40米)的用地临街宽度不小于30米。
2.临城市次干道(40米≥道路红线24米)的用地临街宽度不小于25米。
(三)按照住宅使用功能建设,不得改变住宅使用性质。
(四)建筑物之间的间距、退让用地红线最小距离和退让道路最小距离应基本符合各项技术规定。建筑施工不得对相邻房屋的结构和安全性造成损坏和影响。
(五)新建或拆除重建的个人住宅应当按规划和规定要求退够道路规划控制红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控制紫线、绿地范围控制绿线、城市地表水体保护控制蓝线、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控制黄线距离。
(六)建筑物不得占压和挑出用地界线,侵占公共空间、邻里通道。
(七)建筑物的立面和整体设计风格必须符合城市景观风貌要求。
(八)建筑物不得破坏市容市貌、妨碍交通、影响消防安全。
(九)处理好供水、排水、通风、排气(烟)、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八条 未列入市年度棚户区改造范围和基础设施建设征收计划的合法D级危房,可按不扩大原占地面积、不扩大原建筑面积、不超出原建筑高度的要求拆除改建,不受第七条规定的限制。所在区人民 *** 与产权人协商,也可以依法予以收购。
第九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规划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各类公园河湖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码头,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其他控制区域,禁止审批和建设个人住宅,但D级危房拆除改建的除外。
第十条 个人建设住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依法提供以下材料:
(一)土地使用权人身份证件和建房申请;
(二)市国土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
(三)有设计资质单位签章的设计图纸和文本;
(四)村、居委会意见。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申请改、扩建房屋还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涉及毗连建设的房屋还应当提交业主与相邻产权人达成接建书面协议;申请加层的还应当提交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加层鉴定报告;申请D级危房拆除重建的还应当提交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
第十一条 规划管理部门收到必备材料后,经初审符合要求的,即进行现场公示,征求相邻产权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公示期间,如无异议的,按程序批准建设;如有异议的,即暂停审批。待协调处理(或召开听证会)后再予作出行政审批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办理建设住宅规划审批手续时,按照海口市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规定,个人住宅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50元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个人住宅用地使用类型为出让地的,如今后房产 *** 须按每平方米220元标准补缴差额部分;按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审批的个人住宅项目,住宅部分按每平方米50元缴纳,商业部分按每平方米220元缴纳。
第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
确需变更的,应当申请原发证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涉及容积率、层数、退线间距的,应当依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个人建设住宅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当依法办理人防建设工程管理许可手续。
办理人防建设工程管理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民用建筑“结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申请表;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签名按手印);
(三)规划报建方案设计文本(原件需设计院每页盖章);
(四)规划方案审核通知书(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要签名按手印)。
第十五条 个人住宅的业主应当按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自建3层以上的个人住宅,业主应当在开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在前述面积或层数以下的个人住宅,业主在开工前应当到工程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办理个人住宅施工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报审批服务表;
(二)施工合同;
(三)人防建设工程管理审批手续(经易地建设许可的,应提供易地建设费缴费证明文件);
(四)图纸审查部门审核意见;
(五)监理合同、监理企业营执照、资质证书、总监理
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第十六条 鼓励个人建设住宅采取“用地整合、统一规划、联合建设”的模式,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可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审批,并可配建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的商业用房。
依本条规定建设个人住宅的,按建设项目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个人住宅在开工前,业主应当组织取得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放线。
建设工程施工至±0.00后,业主应当告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辖区所属规划分局对放线情况实施现场核验。
主体工程封顶后,业主应当告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辖区规划分局进行现场复验。
工程竣工后,业主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辖区规划分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八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个人建设住宅施工质量安全监管、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九条 个人住宅工程竣工后,业主按规定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报审批服务表;
(二)规划核实意见书;
(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条 市、区城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个人住宅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个人住宅,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应严格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规划局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办理个人住宅施工许可如何申请
(一)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报审批服务表;
(二)施工合同;
(三)人防建设工程管理审批手续(经易地建设许可的,应提供易地建设费缴费证明文件);
(四)图纸审查部门审核意见;
(五)监理合同、监理企业营执照、资质证书、总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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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 *** 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由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 *** 令
(第286号)
《海南省人民 *** 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由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已经2019年6月24日七届海南省人民 *** 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沈晓明
2019年6月28日
海南省人民 *** 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由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加快海口市、三亚市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建设步伐,推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人民 *** 决定将43项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由海口市人民 *** 、三亚市人民 *** 及其所属部门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目录附后)。对调整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实施机关应当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放管结合;承接机关应当周密组织,做好各方面的部署和安排,做到规范有序。对实践证明可行的,进一步在其他市县推广实施或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特区立法授权实施;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及时收回委托或下放事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调整由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43项)
序号项目名称原实施机关承接机关调整方式1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及调整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中明确的土地建设用途的审批省人民 *** 海口市人民 *** 、三亚市人民 ***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国有土地使用权承包年限延长审批省人民 *** 海口市人民 *** 、三亚市人民 ***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3海域使用申请审批(不含填海)省人民 *** 海口市人民 *** 、三亚市人民 ***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4土地置换审批省人民 *** 海口市人民 *** 、三亚市人民 ***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5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批省人民 *** 海口市人民 *** 、三亚市人民 ***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6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审批省人民 *** 海口市人民 *** 、三亚市人民 ***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7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审批省人民 *** 海口市人民 *** 、三亚市人民 ***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8重要规划控制区总体规划审批省人民 *** 海口市人民 *** 、三亚市人民 ***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9基准地价或者标定地价审批省人民 *** 海口市人民 *** 、三亚市人民 ***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0在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只下放在省级、市县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权限)省人民 *** 海口市人民 *** 、三亚市人民 ***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1因科学研究需要采挖珊瑚礁审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3重要规划控制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4选址意见书核发(跨市县区域的除外)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5建设项目压覆矿床审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6财政出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7探矿权许可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9采矿权许可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0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1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许可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4占用或者征收林地审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5出省木材运输许可省林业局海口市、三亚市林业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6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省林业局海口市、三亚市林业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7集体林地、林木流转审批省林业局海口市、三亚市林业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8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省生态环境厅海口市、三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9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省生态环境厅海口市、三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30排污许可证核发省生态环境厅海口市、三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放31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省生态环境厅海口市、三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放32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核准省生态环境厅海口市、三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放33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审批省生态环境厅海口市、三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放34“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事项中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等6项具体的专业承包序列资质许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口市、三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35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口市、三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36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核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口市、三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37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口市、三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放38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资格许可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39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总局发证产品和涉及产业政策调整的产品除外)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40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4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除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和有行业特殊规定的检验机构除外)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42执业药师注册、变更、注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三亚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43药品广告备案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三亚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
海南省地质勘查行业改革发展情况调查报告
地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贯穿于经济建设的全过程,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几十年来,地质勘查队伍为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仍然担负着重要任务。近年来,地质勘查单位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部署,通过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改革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地质勘查队伍在改革和发展中还存在一些困难问题亟待解决。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切实做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行业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5号)的要求,我厅组织了我省地质勘查行业的调查工作。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地质勘查全行业队伍基本情况
截止到2006年12月底,我省地质勘查单位共有22个,其中国有地勘单位18个,隶属于海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海南省地质勘查局(原海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海南省核工业地质大队等3支属地化国有地勘队伍;其他地勘单位4个。现有在职人员1597人,其中地质勘查从业人员有1268人。在地质勘查从业人员中,技术人员987人,占总从业人数的77.84%,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291人,具有中级职称的429人。2006年全省地勘单位的生产经营总收入达21951.63万元,人均收入13.91万元。至2006年底,全省地勘单位共有离退休人员1108人,养老费用共计1870万元。
与2005年相比,我省地勘单位在职人员的人数略有增加,从业人员的人数略有减少,从业人员中的技术人员的人数略有增加,中、高级职称人员占技术人员的比例增加了8.4%;全省地勘单位年收入增加了2762万元,同比增加13.7%;人均收入增加0.9万元。
我省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有13个,资质专业门类齐全,包括区域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固体矿产勘查,液体矿产勘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遥感地质勘查,勘查工程施工,岩矿鉴定与岩矿测试,气体矿产勘查,选冶加工试验,其中前10个专业均具有甲级资质。
二、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经济发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06年12月底,我省国有地勘单位共计18个,其中14个为海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下属单位,3个为海南省地质勘查局(海南省海洋地质调查局)下属单位,1个为海南省核工业地质大队。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国有地勘单位有9个,资质专业门类齐全,包括区域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固体矿产勘查,液体矿产勘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遥感地质勘查,勘查工程施工,岩矿鉴定与岩矿测试,气体矿产勘查,选冶加工试验,其中前10个专业均具有甲级资质。
2006年我省国有地勘单位共有在职职工1305人,其中地质勘查从业人员有1111人。在地质勘查从业人员中,技术人员883人,占总从业人数的78.8%,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261人,具有中级职称的372人,中、高级职称人员占技术人员的71.5%。全省国有地勘单位的生产经营总收入达21182.7万元,人均收入16.23万元。至2006年底,全省地勘单位共有离退休人员1108人,养老费用共计2263万元。
与2005年相比,我省国有地勘单位在职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人数基本保持不变,从业人员中的技术人员的比例基本不变,但中、高级职称人员占技术人员的比例增加了7.8%;国有地勘单位年生产经营总收入增加了2783万元,同比增加15.1%;人均收入增加2.33万元;离退休人员增加23人,费用也增加了130万元。
(二)各地勘单位经济发展状况
海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06年度总资产45088万元,总负债28479.2万元,年产值15022.9万元,同比增长19.90%,总支出14613.3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6608.8万元,节余与收益为-1122.7万元。与2005年相比,总资产增加了17666万元,总负债增加了6416万元,年产值增加2989万元,同比增长19.90%,总支出增加了1850万元,所有者权益增加873万元,节余与收益增加82万元。
海南省地质勘查局:2006年度总资产12453.58万元,总负债4594.31万元,年产值6063万元,同比增长20.80%,总支出5741.91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7859.27万元,节余与收益为332.68万元。与2005年相比,总资产增加了1246万元,总负债增加795万元,年产值增加1261万元,同比增长20.80%,总支出增加1000万元,所有者权益增加451万元,节余与收益增加80万元。
海南省核工业地质大队:2006年总资产226.42万元,总负债3.64万元,年产值96.82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222.78万元。
(三)公益性地质工作的基本情况
1.基础地质调查
截至2006年底,全省已累计完成6幅1:25万区域地质调查、11幅1:20万区域重力调查、6幅1:25万国土资源遥感综合调查,调查面积均为33900平方千米;累计完成1:5万区域地质调查38个图幅,面积13782平方千米,约占全岛陆域面积的40%;累计完成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8个图幅,面积3560平方千米。其中2006年,全省开展了1:25万东方县幅区域地质调查、1:5万昌洒市文昌县清澜港铜鼓咀幅区域地质调查,中央财政投资80万元。
2.矿产资源调查评价
继续开展保亭同安岭火山岩盆地铜金矿评价、尖峰岭—雅加大岭铅锌多金属评价、同安岭地区矿产远景调查、牛腊岭地区矿产远景调查、三亚市岭壳铜矿普查、保亭县罗葵洞钼矿普查等项目,2006年度国家和省财政共投入资金825万元。通过开展这些项目,圈定了一批成矿异常,发现了一批矿(化)点和矿体,找矿效果较好。
3.水工环地质调查
2006年,开展了琼海、万宁、昌江、海口等4个市县的地质灾害调查,调查面积7478平方千米,财政资金投入55万元;开展了全省地下水监测及地下水污染现状调查,财政资金投入163万元;开展了海口市城市环境地质调查和海南省主要城市环境地质调查评价等2个项目,财政资金投入258万元。
4.农业地质调查
继续开展海南岛生态地球化学调查,2006年财政资金投入600万元,完成调查面积2694平方千米,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四)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6年,我省地勘单位实施省内商业性矿产勘查项目(不含油气)96个,社会资金投入3508万元。我省地勘单位没有在省外承揽商业性矿产勘查项目。
(五)矿产开发基本情况
我省有1个地质勘查单位投资参股开发金矿,由于2006年矿山停产,矿产开发收入仅10万元。
(六)工程勘察施工基本情况
2006年我省地勘单位完成工程勘察项目施工,总收入8744万元。
(七)其他产业基本情况
在其他产业经营方面,2006年我省地勘单位年产值6263万元,实现利润662.32万元,同比增长9.18%。
三、国有地勘单位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我省现有3支属地化国有地勘队伍,包括原隶属国土资源部的海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原隶属有色系统的海南省地质勘查局及原隶属核工业系统的海南省核工业地质大队。各地勘单位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情况不尽一样,总的说来,社会统筹保障体系政策(包括离退休职工养老金保障政策、基本医疗保险、失业、工伤和生育政策、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政策)均已落实,但一些优惠政策没有落实:地质勘查费基数年增幅不大;矿业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政策已暂停;因省财政没有配套地勘费而出现资金缺口,下岗职工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基本建设预算内投资补助政策、增加工资政策、住房改革支出政策没有落实。
四、深化国有地勘单位改革的建议
我省国有地勘单位基础建设相对薄弱,存在设备陈旧老化、资金和设备严重缺乏、职工结构性失业、人员和机构调整难度大等问题,且由于种种原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76号)的许多政策尚未落实,我省国有地勘单位改革的步伐不够快,地勘单位发展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制约。为加快国有地勘单位改革,促进国有地勘单位发展,提出如下对策及建议:
(一)切实建立起公益性和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运行、协调发展的新体制
将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所属承担我省地方公益性地质工作的省地质调查院、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分离出来,专门从事我省公益性基础地质调查、重要矿产资源前期风险勘查及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工作,其经常性支出列入财政预算。 *** 资金主要加大对公益性地质工作的投入。其余国有地勘单位将面向商业性地质工作,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稳步推进改革,切实解决地勘队伍分散、功能重叠的问题。通过政策扶持,做大做强我省国有地质勘查单位,鼓励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或战略协作,组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矿业集团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实现勘查开发一体化。
(二)积极解决国有地勘单位历史遗留问题
对地质队伍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两库两室(地质实验室、地质资料室、实物地质资料库、地质专业设备库)”建设、地勘队伍基地搬迁、住房补贴等历史遗留问题和有关债务给予财政和政策扶持。
(三)对地勘单位设备建设给予支持
地勘单位装备、设备严重缺乏,既无法满足国土资源大调查等公益性地质工作需要,也制约了地勘队伍从事商业性地质工作。建议设立专项资金以帮助地勘单位更新必要的专用仪器设备。
(四)尽快出台地质勘查队伍按贡献参与勘查开采项目收益分配的政策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办发〔2006〕4号)中明确指出要“发挥地质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各级 *** 都要积极创造条件,改善环境,充分发挥现有地质队伍和广大地质工作者的作用”。探索建立地勘单位依靠技术和资料优势参与勘查开采项目的收益分配,应用经济手段,切实调动地质工作者的积极性,提高工作质量。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地勘矿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