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天津港湾工程研究院、中交港湾工程设计院、中交天津港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中交一航院哪个好?
中交一航院应该是实力最强的。
中交之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一航院)创建于1958年,现隶属于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中交一航院在同行业中率先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确立了在同行业中的领先地位。中交一航院同时还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施工一级资质;具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工程咨询甲级资质;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水运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水运工程结构检测甲级资质;国家测绘局颁发的测绘甲级资质以及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资质证书,是商务部批准的具有对外经营权的企业和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
中交一航院可承担建设工程全部21个行业的各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主要承担过国内外港口、航道、锚地、海上灯塔、人工岛、通航建筑物、口岸设施、修造船厂、水上交通管制设施、海岸景观、河道整治、工业与民用建筑、铁路、公路、桥梁、仓储、污水处理设施、油气化工项目、核电站、电厂等项目及配套设施的规划、咨询、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桩基检测、软基处理及监测、基础工程和港口工程施工、施工及设备采购招标技术规格书编制、计算机 *** 系统集成、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和工程项目总承包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等项业务。
中交一航院一直秉承以技术、质量、安全、健康、环保和服务为本的宗旨。1996年在同行业中率先通过英国劳氏质量认证有限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获得英国认可委员会(UKAS)的标识使用权。此后,公司又通过了劳氏认证公司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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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一航院技术力量雄厚,人才济济,有一支由工程院院士、设计大师、勘察大师领衔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专业技术人才中,工程院院士1人,国家级设计大师2人,国家级勘察大师1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4人,天津市授衔专家7人,享受 *** 特殊津贴专家26人。
中交一航院成立五十年来,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遍布中国大江南北、世界五大洲。国内东起渤海之滨,西至青海湖,南起海南三亚,北至黑龙江的富锦,;国外有马耳他、毛里塔尼亚、乌干达、阿尔及利亚、柬埔寨、缅甸、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斯里兰卡、巴基斯坦、委内瑞拉、西萨摩亚、赤道几内亚、澳大利亚、秘鲁等国家。在这些工程中,中交一航院采用了大量的新技术,创造了多项国内之一,荣获多项国际、国家级和省部级奖项。
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奋斗,中交一航院已发展为专业型、跨领域、多功能、具有工程项目总承包雄厚实力的大型勘察设计企业。中交一航院承诺,将以良好的信誉、一流的技术、可靠的质量竭诚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三亚楷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三亚楷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是2010-07-02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三亚市河西区解放路衍宏现代城10A09房。
三亚楷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60200557361874E,企业法人邢燕情,目前企业处于注销状态。
三亚楷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咨询及服务, *** 资质证书, *** 税务登记及变更,代记帐、代建帐、报税,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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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泽华测绘有限公司怎么样?
三亚泽华测绘有限公司是2018-06-27在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红沙社区解放街中路75-1号。
三亚泽华测绘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60200MA5T539W7Q,企业法人冯炳华,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三亚泽华测绘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测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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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20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见稿)
之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分级分类】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四条【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为自然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公开便民】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部门之间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务。
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申请条件】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请和受理】 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第八条【受理和审查的方式】 审批机关应当网上受理、审查测绘资质申请。必要时,审批机关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九条【审查和决定】 审批机关受理测绘资质申请后,应当依据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审查结果】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资质延续】 测绘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测绘单位的申请,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三条【资质变更】 测绘单位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审批。
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资质注销】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申请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
第十五条【合并转制】 测绘单位发生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
测绘单位发生转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批机关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测绘监理】 测绘单位可以监理同一专业类别的同等级或者低等级测绘资质单位实施的该专业类别的测绘项目。
第十七条【证书换发】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证书遗失的,测绘单位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信息变更报告】 测绘单位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资质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测绘资质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实施测绘活动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四)责令非法测绘的单位停止违反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条【测绘项目】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
第二十一条【随机抽查】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二条【信用惩戒】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
测绘单位在测绘行业信用惩戒期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专业类别。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一】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二】 测绘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存在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三】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四】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具体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具体调整标准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例外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