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改造力度的加大。下文是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之一条 为加强本市主城区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规范个人建设住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简政放权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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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的具体范围:海口主城区为绕城高速公路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含演丰镇镇域)。主城区面积约563平方公里。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设住宅,是指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已村改居的原有宅基地或者所属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用于本户家庭自己居住的个人住宅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主城区内个人住宅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工商、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 *** 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个人建设住宅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区人民 *** 应当根据“多规合一”的原则,组织编制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规划和建成区范围外的村庄建设规划,以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为重点,逐步改善公共服务设施和景观面貌,提升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建成区范围外的村庄建设规划还应以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为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建设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指导个人住宅的规划审批。
第五条 个人住宅建设应结合我市的棚户区改造计划,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范围的,须按照棚户区改造规划执行。
第六条 位于历史文化保护街区范围内个人建设住宅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规定。
第七条 个人建设住宅应当符合规划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个人住宅单独建设的,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底层层高不超过4.0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超过3.3米(不包括坡屋顶的高度,坡屋顶高度不超过顶层高度的2/3)。
(二)城市干道两侧规划红线外各50米范围内及城市主要出入口的个人建设住宅用地,须通过用地整合符合以下条件:
1.临城市主干道(60米≥道路红线40米)的用地临街宽度不小于30米。
2.临城市次干道(40米≥道路红线24米)的用地临街宽度不小于25米。
(三)按照住宅使用功能建设,不得改变住宅使用性质。
(四)建筑物之间的间距、退让用地红线最小距离和退让道路最小距离应基本符合各项技术规定。建筑施工不得对相邻房屋的结构和安全性造成损坏和影响。
(五)新建或拆除重建的个人住宅应当按规划和规定要求退够道路规划控制红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控制紫线、绿地范围控制绿线、城市地表水体保护控制蓝线、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控制黄线距离。
(六)建筑物不得占压和挑出用地界线,侵占公共空间、邻里通道。
(七)建筑物的立面和整体设计风格必须符合城市景观风貌要求。
(八)建筑物不得破坏市容市貌、妨碍交通、影响消防安全。
(九)处理好供水、排水、通风、排气(烟)、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八条 未列入市年度棚户区改造范围和基础设施建设征收计划的合法D级危房,可按不扩大原占地面积、不扩大原建筑面积、不超出原建筑高度的要求拆除改建,不受第七条规定的限制。所在区人民 *** 与产权人协商,也可以依法予以收购。
第九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规划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各类公园河湖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码头,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其他控制区域,禁止审批和建设个人住宅,但D级危房拆除改建的除外。
第十条 个人建设住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依法提供以下材料:
(一)土地使用权人身份证件和建房申请;
(二)市国土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
(三)有设计资质单位签章的设计图纸和文本;
(四)村、居委会意见。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申请改、扩建房屋还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涉及毗连建设的房屋还应当提交业主与相邻产权人达成接建书面协议;申请加层的还应当提交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加层鉴定报告;申请D级危房拆除重建的还应当提交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
第十一条 规划管理部门收到必备材料后,经初审符合要求的,即进行现场公示,征求相邻产权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公示期间,如无异议的,按程序批准建设;如有异议的,即暂停审批。待协调处理(或召开听证会)后再予作出行政审批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办理建设住宅规划审批手续时,按照海口市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规定,个人住宅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50元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个人住宅用地使用类型为出让地的,如今后房产 *** 须按每平方米220元标准补缴差额部分;按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审批的个人住宅项目,住宅部分按每平方米50元缴纳,商业部分按每平方米220元缴纳。
第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
确需变更的,应当申请原发证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涉及容积率、层数、退线间距的,应当依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个人建设住宅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当依法办理人防建设工程管理许可手续。
办理人防建设工程管理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民用建筑“结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申请表;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签名按手印);
(三)规划报建方案设计文本(原件需设计院每页盖章);
(四)规划方案审核通知书(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要签名按手印)。
第十五条 个人住宅的业主应当按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自建3层以上的个人住宅,业主应当在开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在前述面积或层数以下的个人住宅,业主在开工前应当到工程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办理个人住宅施工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报审批服务表;
(二)施工合同;
(三)人防建设工程管理审批手续(经易地建设许可的,应提供易地建设费缴费证明文件);
(四)图纸审查部门审核意见;
(五)监理合同、监理企业营执照、资质证书、总监理
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第十六条 鼓励个人建设住宅采取“用地整合、统一规划、联合建设”的模式,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可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审批,并可配建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的商业用房。
依本条规定建设个人住宅的,按建设项目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个人住宅在开工前,业主应当组织取得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放线。
建设工程施工至±0.00后,业主应当告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辖区所属规划分局对放线情况实施现场核验。
主体工程封顶后,业主应当告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辖区规划分局进行现场复验。
工程竣工后,业主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辖区规划分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八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个人建设住宅施工质量安全监管、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九条 个人住宅工程竣工后,业主按规定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报审批服务表;
(二)规划核实意见书;
(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条 市、区城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个人住宅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个人住宅,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应严格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规划局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办理个人住宅施工许可如何申请
(一)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报审批服务表;
(二)施工合同;
(三)人防建设工程管理审批手续(经易地建设许可的,应提供易地建设费缴费证明文件);
(四)图纸审查部门审核意见;
(五)监理合同、监理企业营执照、资质证书、总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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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口市市属初中2022年招生范围划分
序号 学校名称 班数 人数 招生范围
1 海南华侨中学 20 1000 永万路以西至长彤路以东,海盛路(永万路路口至长天路路口)以北、美林路延伸路段(规划路)以北。
2 海口市长流中学 8 400 长滨路以西、长文路(及延长线)以北,长滨东五街以南的长流镇行政区域。祥堂村委会,龙头上村、龙头下村,文明村,好俗村,福永村,荣山村,龙山墟。富力盈溪谷。博养村、长德村委会。
3 海口海港学校 6 300 1.丘海大道、丽晶路以西,海秀西路、海盛路以北,永万路以东;海港集团职工子女。
2.永万路以西,海盛路以南,兴海路以北,长天路(延长段)以东。
4 海口市五源河学校 6 300 长滨路以西,长滨东五街、西五街以北(至海边),粤海大道以东。
5 海口市长彤学校 6 300 长滨路以东的长流镇行政区域。
6 上海世外附属海口学校 6 300 美安科技新城一期绕城高速以南部分,即海南环岛高速以南,美安四街以北,粤海铁路线和美杨路(规划)以东,疏港公路以西。美岭村委会、美鳌村原村民。
7 海口市之一中学 18 900 1.龙华路双号从8号起至滨河路叉口以北、省人民医院至盐灶路八灶路口以南、八灶路以东、滨河路以东一片;大同路2号至大同二横路口以西、大同二横路以北、龙华路单号新时代广场至玉河天桥以南一片(含沿街门牌);龙华路单号从得胜沙路口至龙华路29号(以门牌号为准)。
2.龙昆北路以东、龙华路以北、滨河路、八灶街、龙华路(北段)以西,滨海大道以南。
3.滨海大道以北的新港片区(东至龙华路口,西至港湾路)。
8 海口市之一中学南海分校 14 700 南海大道以北的坡巷路以西至金牛路口止(不含坡巷路以东至龙昆南路的琼山片区,属琼山第二中学招生范围);海德路以南(不含海德路以北、面前坡村,属金宇学校招生范围);金垦路以东金宇路以南;金地路;金牛路以东;坡博村;金岭路连接金垦路,连接金垦二横路片区闭合区域,金牛生态小区。(不含南海大道以南片区)
9 海口市琼山中学 15 750 1.中山路以东,琼州大道以西,建国路以南,文庄路以北;高登东街以北,琼州大道以东,红城湖路以南,滨江路以西。
2.高登东街以南,琼州大道以东,滨江路以西,博雅路以北。
10 海口市琼山华侨中学 22 1100 博雅路以南,琼州大道及东线高速公路以东至南渡江以西一片。
11 海口市椰海学校 16 800 凤翔路以南、高速公路以西的凤翔街道办辖区,石塔村。
12 海口实验中学 16 800 1.海甸五西路以北、人民大道以西、世纪大道以东。
2.人民大道以东,海甸五中路以南,海甸四东路以北,和平大道以西
13 海口市第四中学 15 750 白龙南路,青年路,海府一横路,琼苑路,流水坡村,九村,美舍上下村,晋江村,群上村,下洋村,瓦灶村,沙亮村,和邦路,山内一、二、三里,渡头村,龙岐村,嘉华路以东至海府路以西、国兴大道以北至蓝天路以南一片。海府一横路口至国兴大道。
14 北京师范大学海口附属学校 12 540 1.琼山大道以东,椰海大道以北,白驹大道以南,权拥西村、美庄小区、用创村以西。新岛村委会原村民。
2.椰海大道以北,白驹大道以南,琼山大道以西至南渡江一片(新建学校建成后还将重新调整招生范围)。
15 海口市第二中学 10 500 人民大道以西、海甸五西路以南;海达路(延伸至海甸溪)以西,海甸二东路以南。
16 海口市灵山中学 16 800 灵山镇及镇所辖各村(东和村、罗王村、沙头村、仲恺村除外)。
17 海口市海景学校 6 300 人民大道(海甸五中路以北段)、海兴路以东,海甸五中路、海甸五东路以北,碧海大道以西,碧海大道以南。
18 海南华侨中学美丽沙分校 12 480 甸昆路(海甸岛段)、世纪大道以西;恒大美丽沙片区。
19 海口市新埠中学(海南侨中新埠分校) 4 200 横沟河以东,新埠岛新埠路以北,新埠大道接埠北环路以西。
海口市2022年市属初中学区划分范围
2、海口市秀英区属初中学校学区划分范围
序号 学校名称 班数 人数 招生范围
1 海南师大海口新海学校 5 250 粤海大道以西一带,荣山村、拔南村以北(不含荣山村、拔南村)。
2 海口市秀英区康安学校 6 300 长滨路以西、南海大道以北的时代城、金地自在城、永和花园、永秀花园、康安村委会;长滨路以西、南海大道以南的长流镇域,环球100宝龙城小区、南海幸福汇小区。
3 海口市第十四中学 18 900 丘海大道(海秀西路路口至椰海大道路口段)以西,海秀西路、海盛路至永万路口以南,兴海路以南的海秀街道办及秀英街道办辖区;海榆中线至市二砖厂;海秀镇及所辖村庄。
4 海口市丰南中学 3 150 秀英区西秀镇丰盈村委会、拔南村委会,佳元·七彩澜湾。
海口市秀英区初中学区范围2022
3、海口市龙华区初中学区划片范围2022
序号 学校名称 班数 人数 招生范围
1 海口市海瑞学校 8 400 海垦路以西至丘海大道,北至滨海大道,南至滨涯路(不含滨濂村和金山小区、海垦路电信小区,属秀峰实验学校范围);滨涯花园新村;文华路以西(北至滨海大道,南至海秀中路,西至丘海大道);锦地翰城(1、3、4期)、紫竹园及翰林西苑(龙华区行政区内)。
2 海口市金盘实验学校 9 450 1.南海大道以南片区(东至坡巷路,南至金盘路,西至保税区中央大道)。
2.金盘路以南片区(东至建设三横路口,南至海马一横路,西至保税区中央大道);头铺村;南航大院。(不含建设三横路以东的汇水湾公寓、海马金盘花园,以及苍峄路,属城西中学招生范围)
3.丘海大道以东(白水塘路口连保税区中央大道,连椰海大道形成的闭合区域);农垦总医院。
3 海口市西湖实验学校 16 800 1.解放路以北海南省海口市易时代新图测绘资质:即解放西路连龙华路、连长堤路、连博爱北路、连解放东路形成的闭合区域,不包括龙华路单号从得胜沙路口至龙华路29号(以门牌号为准)。
2.解放路以南海南省海口市易时代新图测绘资质:即解放西路连大同路、连大英西路、连海秀东路、连博爱南路、连解放东路形成的闭合区域。
3.博爱北路区域:即东门市场入口连大东路、连大兴东路、连博爱北路形成的闭合区域。
4 海口市秀峰实验学校 10 500 1.海垦路与滨涯路交界点起至南海大道以西(北至滨涯路,西至丘海大道);(不含滨涯花园新村,属海瑞学校招生范围);(不含海秀镇水头村片区,属第十四中学)2.滨濂村、海垦路电信小区、金山小区、顺发新村。南海幸福城。
5 海口市玉沙实验学校 8 400 1.滨海大道以北(东至海口体育馆,西至丘海大道的龙华区行政区域);2.国贸一横路以西至玉沙路(北至国贸路止,南至金龙路止);金海广场;3.玉沙路以西至世贸东路止(北至滨海大道,南至金龙路);4.文华路以东(东至世贸东路,北至滨海大道,南至海秀路)、文华东路;军安花苑,华秀花园小区、秀英炮台景点管理处。5.滨海大道以西珠江社区(即滨海大道、龙昆北路、国贸路、玉沙路形成的闭合区域)
6 海口市金宇学校 5 250 1.海秀路以南片区1:金宇东路连金垦路、连海秀路、连龙昆南路形成的闭合区域(侨中里);
2.海秀路以南片区2:即金垦路连海秀路、连海垦路、连金宇西路、连华垦路、连金牛公园形成的闭合区域;(不含金宇西路连接华垦路以南,属农垦中学招生范围);
3.南沙路以东片区:即龙昆南路的南沙路口起,连海德路、连龙昆南路闭合区域,含面前坡村。(不含海德路以南片区,属一 *** 分校片区)。
7 海口市城西中学 11 550 南海大道与龙昆南路交叉点起至坡巷路止以南一带;城西路;建设三横路以东(汇水湾公寓、海马金盘花园等);学院路、苍峄路四周,凤翔西路以东至椰海大道一带。
8 海口市义龙中学 12 600 义龙东、西路,义龙横路,义龙后路,龙昆里;龙昆上下村,大同里(含二、三里),大同一横路,大同南街,万国西路,大同路26号起至海秀东路叉口段;龙华路(单号从31号起,双号从66号起);金龙路单号从龙华路交叉口起至侨中路口止,国贸大道单号从龙昆路交界点起至国贸一横路口止(国贸一横路东侧);海秀路(单号从13号至海垦天桥)华海路。
华发大厦(即大英西路、大同路、海秀东路连接形成的三角闭合区域)。大同路以西(即从大同二横路与大同路交叉处起至海秀路以西片区)(大同二横以北为一中范围)。
9 海口秀英学校(义务生) 1 50 秀英村范围;农垦二供北院,凤凰新村。
10 海口市龙华区山高实验学校(义务生) 3 150 椰海大道以南,学院南路以东,美舍河以北,迎宾大道以西的闭合区域。(学校的招生范围实行动态调整)。
海口市龙华区2022年初中招生学区划分范围
4、海口市琼山区2022年初中学区招生范围
序号 学校名称 班数 人数 招生范围
1 海口市琼山府城中学 24 1200 1.东至琼州大道(凤翔路口至文庄路口以西);西至朱云路、大园路;南至凤翔路(大园路路口至琼州大道路口以北);北至忠介路(忠介路、文庄路以南)。
2.甘蔗园南八巷、大园里三横巷以东,大园路以西,高登西街以南,振兴路以北。
2 海口市琼山第二中学 19 950 1.东至滨江路(红城湖路口至国兴大道路口以西);西至龙昆南路(红城湖路口至国兴大道路口以东);南至板桥路、大路街、忠介路、(从金花路口沿板桥路,沿大路街,沿忠介路,沿中山北路,沿建国路,沿琼洲大道,沿红城湖路至滨江路口以北);北至国兴大道(龙昆南路口至滨江路口)以南。
2.龙昆南路以西的琼山区行政区域。
海口市琼山区初中学区招生范围2022
5、海口市美兰区初中学区划分范围2022年
序号 学校名称 班数 人数 招生范围
1 海口市第七中学 14 700 1.锦山里、锦山里新村、文明中路(博爱南路口至白龙路口以西)、和平北路单号、建山里、君尧村、上坡村、联桂坊、美舍路、田边村、文联路、南联路、南门新村、大英新村、博爱南横路、板桥路(含岭下村)。
2.文明东路以北;滨江路以西(西起蓝水湾3期北门路口,东至滨江路路口);板桥横路以南。
2 海口市第九中学 19 950 海秀路南侧(从三角池至龙昆南路口)、国兴大道以北(东起嘉华路延长线至国兴大道交界处,西至南大桥以东)、蓝天路(1—33号、双号至嘉华路路口含嘉华路双号住户)、龙昆南路东侧(至国兴大道龙昆南出口以北段)、西沙路
海口的所有小学
帮你找了半天,才凑了这么多!
海口市琼山第二小学
海口传桂小学
海口市龙岐小学
海口琼山之一小学
海口市琼山第三小学
海口市第二十七小学
海口市滨海小学校
海口第二十九小学
海口市第十六小学
白沙门小学
海口市环岛实验小学
农垦直属第五小学
海南省第三十一小学
霞光小学
海南省海口市第二十八小学
海口市龙峰实验小学
海口市第九小学校
琼山市之一小学
琼山市第二小学
海口市第九小学
海口市小学长流学区
海南昌茂花野外学校
海口市第二十五小学
海口市海台小学
海口市新兴小学 在海大内
海口市景山小学 五西路
海口市第九小学
海南省人民 *** 关于保留、调整、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 *** 令
(第179号)
《海南省人民 *** 关于保留、调整、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9日海南省人民 *** 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卫留成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海南省人民 *** 关于保留、调整、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为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要求,省 *** 对省属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及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省 *** 确认44个省直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具有行政许可实施权,决定对384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保留,对67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实施主体,对205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取消。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未经公布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不得实施行政许可,未经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任何组织不得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要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进一步转变 *** 职能,规范 *** 行为,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 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
海南省人民 *** 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84项)
实施单位 序号 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名称及条文备注
省档案局
(6项)
1
集体或个人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
单位或个人出卖其所有的档案的审批《档案法》第16条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7条
2
单位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赠送、交换
、出卖档案复制件的审批《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8条第3款
3
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有关
档案和复制件的审批《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9条
4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的审批《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0条 5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审批《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2条 6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已开放的档
案的审批《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2条第3款
省商务厅
(3项)
7拍卖企业设立审核《拍卖法》第11条 8
设立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审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对台湾地区小额
贸易的管理办法〉的通知》([1993]外经贸台发第285号)国务院下放至省
商务厅审批9
加工贸易食糖、冻鸡、氧化铝进口合
同审批《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
批复》(国函[1995] 109号)国务院下放至省
商务厅审批
省盐务局
(7项)
10碘盐加工企业定点审核《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7条 11经营碘盐批发审批《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17条 12食盐生产企业定点审核《食盐专营办法》第5条第2款 13食盐批发许可《食盐专营办法》第11条 14食盐准运审核(审批)《食盐专营办法》第18条 15
开办制盐企业审核
《盐业管理条例》第8条
《海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修正)》第7条
16
食盐添加物批准
《盐业管理条例》第16条
《海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修正)》第19条
省公安厅
(省消防
局)
(5项)
17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
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
实行分级管理
18配置民用枪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6、8、9、11条 19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0条
公安消防机构实
施20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0条
公安消防机构实
施21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条 第(二)项
省司法厅
(7项)
22
设立律师事务所(含合作制、合伙制
)审核《律师法》第15、16、17、18条
23设立律师事务所(个人制)审核《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第15、16、17、18条 24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审核《律师法》第20条 25
申请律师执业证书审核
《律师法》第5、6、7、11条,《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
》第6、8、9条
26批准设立公证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5条 27批准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