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二、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三、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四、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境外投资者拟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五、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特定外商投资可以不适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相关领域的规定。六、从事《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七、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按照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八、《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九、《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境外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实施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十、《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一、2020年6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序号特别管理措施一、农、林、牧、渔业1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中方股比不低于34%、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2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3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4禁止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二、采矿业5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三、制造业6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7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8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五、批发和零售业9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0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11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12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外方不得参与建设、运营机场塔台。13禁止投资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4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15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 出版服务、 *** 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序号特别管理措施八、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6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17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 止投资社会调查。九、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9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20禁止投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21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地面移动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真三维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矿业权人在其矿业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受此特别管理措施限制)。十、教育22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23禁止投资义务教育机构、宗教教育机构。十一、卫生和社会工作24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5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26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27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28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29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30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31禁止投资文艺表演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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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统一列出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当地存在、金融服务跨境贸易等方面对于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方式提供服务(通过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地域范围为海南岛全岛。未作特别说明的,仅适用于境外服务提供者向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市场主体及个人提供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之外的领域,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按照境内外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则实施管理。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所列内容,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所列以商业存在模式提供服务的特别管理措施不列入本负面清单。三、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跨境方式提供《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中禁止的服务;以跨境方式提供《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之内的非禁止性领域服务,按相应规定管理。四、《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金融审慎、社会服务、人类遗传资源、人文社科研发、文化新业态、航空业务权、移民和就业措施以及 *** 行使职能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五、与港澳台就境外服务提供者开展跨境服务贸易有更优惠安排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境外服务提供者开展跨境服务贸易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应规定执行。六、《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序号特别管理措施一、农、林、牧、渔业1境外个人、境外渔业船舶进入中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必须经中国 *** 批准。同中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二、建筑业2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三、批发和零售业3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直接销售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药,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 *** 机构销售。4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在国内从事经营烟叶、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进出口。四、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只允许境外服务提供者在对境外船舶开放的港口从事国际运输,除此以外,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不得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但是,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经中国 *** 许可,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中国 *** 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籍船舶运输。6除游艇外的外籍船舶进出海南自由贸易港或者在其内河航行、港口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应当向当地的引航机构申请引航。如中国与船籍所属国另有协定,则先遵守相关协定规定。7境外个人不得注册成为引航员。8境外服务提供者须通过与中方打捞人签订共同打捞合同的方式,参与打捞沿海水域沉船沉物。境外服务提供者为履行共同打捞合同所需船舶、设备及劳务,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向中方打捞人租用和雇佣。
序号特别管理措施9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对于跨境交付方式,只允许:(1)境外计算机订座系统,如与中国航空运输企业和中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订立协议,则可通过与中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连接,向中国航空运输企业和中国航空 *** 人提供服务;(2)境外计算机订座系统可向根据双边航空协定有权从事经营的境外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通航城市设立的代表处或营业所提供服务;(3)中国航空运输企业和境外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 *** 直接进入和使用境外计算机订座系统须经中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10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包括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监视、航行情报等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服务,不得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航空情报培训服务。11境外个人不得申请民用航空情报员、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12为中国航空运营人进行驾驶员执照和等级训练,且完成训练合格的驾驶员回国按照简化程序换取中国民航相应驾驶员执照的境外驾驶员学校应当符合:(1)所在国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该校具有其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航空运行合格证或类似批准书;(2)获得中国 *** 许可。13未经中国 *** 批准,任何外籍船舶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拖航。14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应当由中国籍船员担任。15境外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从事起讫地在中国境内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16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17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邮政服务。五、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8中国对电信业务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只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19从事国际通信业务,必须通过中国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进行。国际通信出入口局应当由国有独资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申请设置、承担运行维护工作,并经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20境外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电波监测。21境外单位向中国境内单位提供通信卫星资源出租服务,应在遵守中国卫星无线电频率管理的规定,并完成与中国申报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协调的前提下,将通信卫星资源出租给境内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单位,再由境内卫星公司转租给境内使用单位并负责技术支持、市场营销、用户服务和用户监管等。不允许境外卫星公司未经中国 *** 批准直接向境内用户经营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
序号特别管理措施22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23未满足设立商业存在和相关股比要求的,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六、金融业24仅在中国境内,依照中国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可经营保险业务。以境外消费方式提供的除保险经纪外的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对部分领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宽准入限制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将按时取消或放宽其准入限制。三、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四、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五、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六、《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七、《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和投资协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实施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八、《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
序号 特别管理措施 一、农、林、牧、渔业 1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 2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 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3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4禁止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二、采矿业 5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 三、制造业 6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 7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核燃料生产。 8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 产。 9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 (2020年取消商用车制造 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10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1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12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五、批发和零售业 13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4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15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 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16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 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序号 特别管理措施 17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 *** 止投资空中交通管制。 19禁止投资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21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 出版服务、 *** 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八、金融业 22证券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 (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23期货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 (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24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 (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5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不得成为国内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6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27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8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29禁止投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30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地面移动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 图、地方性教学地图、真三维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 十一、教育 31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 32禁止投资义务教育机构、宗教教育机构。 十二、卫生和社会工作 33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序号 特别管理措施 十三、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4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 35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 36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 监测台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37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 38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 39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 40禁止投资文艺表演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