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自治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 *** 预算。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和测绘地理信息、新闻出版、民政、工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促进公民自觉维护国家安全、 *** 和利益。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和中小学教学内容,组织学生参加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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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第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报经批准。
省和市、县、自治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测绘成果提供使用时,提供单位应当对所采用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予以说明。第八条 因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九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应当科学布点、合理设置。需要使用土地的,设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占用建筑物的,设置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建设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等电磁波发射装置系统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合理避让已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第十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基础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测绘资料获取的年度计划,按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定期公布成果目录,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分发服务。第十一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 *** 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 *** 民政部门和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共同拟定,报省人民 *** 批准后公布。第十二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数据建设其他专业信息系统的,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数据资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第十三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增加地理信息有效供给,开放可公开的地理信息资源,通过海南省“多规合一”信息综合管理平台等向 *** 和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第十四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资质的统一管理。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执业证书或者测绘作业证件。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进行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测绘资质年度报告。
外省的测绘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行发包、承包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
(二)发包单位不得向超出测绘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的测绘单位发包;
(三)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价格承包;
(四)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转包;
(五)承包单位分包的业务量不得大于该项目总承包业务量的40%;
(六)接受分包单位不得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再次分包。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20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见稿)
之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分级分类】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四条【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为自然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公开便民】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部门之间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务。
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申请条件】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请和受理】 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第八条【受理和审查的方式】 审批机关应当网上受理、审查测绘资质申请。必要时,审批机关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九条【审查和决定】 审批机关受理测绘资质申请后,应当依据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审查结果】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资质延续】 测绘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测绘单位的申请,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三条【资质变更】 测绘单位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审批。
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资质注销】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申请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
第十五条【合并转制】 测绘单位发生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
测绘单位发生转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批机关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测绘监理】 测绘单位可以监理同一专业类别的同等级或者低等级测绘资质单位实施的该专业类别的测绘项目。
第十七条【证书换发】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证书遗失的,测绘单位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信息变更报告】 测绘单位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资质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测绘资质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实施测绘活动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四)责令非法测绘的单位停止违反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条【测绘项目】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
第二十一条【随机抽查】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二条【信用惩戒】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
测绘单位在测绘行业信用惩戒期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专业类别。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一】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二】 测绘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存在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三】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四】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具体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具体调整标准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例外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海南省地质勘查行业改革发展情况调查报告
地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贯穿于经济建设的全过程,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几十年来,地质勘查队伍为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仍然担负着重要任务。近年来,地质勘查单位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部署,通过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改革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地质勘查队伍在改革和发展中还存在一些困难问题亟待解决。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切实做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行业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5号)的要求,我厅组织了我省地质勘查行业的调查工作。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地质勘查全行业队伍基本情况
截止到2006年12月底,我省地质勘查单位共有22个,其中国有地勘单位18个,隶属于海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海南省地质勘查局(原海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海南省核工业地质大队等3支属地化国有地勘队伍;其他地勘单位4个。现有在职人员1597人,其中地质勘查从业人员有1268人。在地质勘查从业人员中,技术人员987人,占总从业人数的77.84%,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291人,具有中级职称的429人。2006年全省地勘单位的生产经营总收入达21951.63万元,人均收入13.91万元。至2006年底,全省地勘单位共有离退休人员1108人,养老费用共计1870万元。
与2005年相比,我省地勘单位在职人员的人数略有增加,从业人员的人数略有减少,从业人员中的技术人员的人数略有增加,中、高级职称人员占技术人员的比例增加了8.4%;全省地勘单位年收入增加了2762万元,同比增加13.7%;人均收入增加0.9万元。
我省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有13个,资质专业门类齐全,包括区域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固体矿产勘查,液体矿产勘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遥感地质勘查,勘查工程施工,岩矿鉴定与岩矿测试,气体矿产勘查,选冶加工试验,其中前10个专业均具有甲级资质。
二、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经济发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06年12月底,我省国有地勘单位共计18个,其中14个为海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下属单位,3个为海南省地质勘查局(海南省海洋地质调查局)下属单位,1个为海南省核工业地质大队。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国有地勘单位有9个,资质专业门类齐全,包括区域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固体矿产勘查,液体矿产勘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遥感地质勘查,勘查工程施工,岩矿鉴定与岩矿测试,气体矿产勘查,选冶加工试验,其中前10个专业均具有甲级资质。
2006年我省国有地勘单位共有在职职工1305人,其中地质勘查从业人员有1111人。在地质勘查从业人员中,技术人员883人,占总从业人数的78.8%,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261人,具有中级职称的372人,中、高级职称人员占技术人员的71.5%。全省国有地勘单位的生产经营总收入达21182.7万元,人均收入16.23万元。至2006年底,全省地勘单位共有离退休人员1108人,养老费用共计2263万元。
与2005年相比,我省国有地勘单位在职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人数基本保持不变,从业人员中的技术人员的比例基本不变,但中、高级职称人员占技术人员的比例增加了7.8%;国有地勘单位年生产经营总收入增加了2783万元,同比增加15.1%;人均收入增加2.33万元;离退休人员增加23人,费用也增加了130万元。
(二)各地勘单位经济发展状况
海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06年度总资产45088万元,总负债28479.2万元,年产值15022.9万元,同比增长19.90%,总支出14613.3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6608.8万元,节余与收益为-1122.7万元。与2005年相比,总资产增加了17666万元,总负债增加了6416万元,年产值增加2989万元,同比增长19.90%,总支出增加了1850万元,所有者权益增加873万元,节余与收益增加82万元。
海南省地质勘查局:2006年度总资产12453.58万元,总负债4594.31万元,年产值6063万元,同比增长20.80%,总支出5741.91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7859.27万元,节余与收益为332.68万元。与2005年相比,总资产增加了1246万元,总负债增加795万元,年产值增加1261万元,同比增长20.80%,总支出增加1000万元,所有者权益增加451万元,节余与收益增加80万元。
海南省核工业地质大队:2006年总资产226.42万元,总负债3.64万元,年产值96.82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222.78万元。
(三)公益性地质工作的基本情况
1.基础地质调查
截至2006年底,全省已累计完成6幅1:25万区域地质调查、11幅1:20万区域重力调查、6幅1:25万国土资源遥感综合调查,调查面积均为33900平方千米;累计完成1:5万区域地质调查38个图幅,面积13782平方千米,约占全岛陆域面积的40%;累计完成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8个图幅,面积3560平方千米。其中2006年,全省开展了1:25万东方县幅区域地质调查、1:5万昌洒市文昌县清澜港铜鼓咀幅区域地质调查,中央财政投资80万元。
2.矿产资源调查评价
继续开展保亭同安岭火山岩盆地铜金矿评价、尖峰岭—雅加大岭铅锌多金属评价、同安岭地区矿产远景调查、牛腊岭地区矿产远景调查、三亚市岭壳铜矿普查、保亭县罗葵洞钼矿普查等项目,2006年度国家和省财政共投入资金825万元。通过开展这些项目,圈定了一批成矿异常,发现了一批矿(化)点和矿体,找矿效果较好。
3.水工环地质调查
2006年,开展了琼海、万宁、昌江、海口等4个市县的地质灾害调查,调查面积7478平方千米,财政资金投入55万元;开展了全省地下水监测及地下水污染现状调查,财政资金投入163万元;开展了海口市城市环境地质调查和海南省主要城市环境地质调查评价等2个项目,财政资金投入258万元。
4.农业地质调查
继续开展海南岛生态地球化学调查,2006年财政资金投入600万元,完成调查面积2694平方千米,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四)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6年,我省地勘单位实施省内商业性矿产勘查项目(不含油气)96个,社会资金投入3508万元。我省地勘单位没有在省外承揽商业性矿产勘查项目。
(五)矿产开发基本情况
我省有1个地质勘查单位投资参股开发金矿,由于2006年矿山停产,矿产开发收入仅10万元。
(六)工程勘察施工基本情况
2006年我省地勘单位完成工程勘察项目施工,总收入8744万元。
(七)其他产业基本情况
在其他产业经营方面,2006年我省地勘单位年产值6263万元,实现利润662.32万元,同比增长9.18%。
三、国有地勘单位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我省现有3支属地化国有地勘队伍,包括原隶属国土资源部的海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原隶属有色系统的海南省地质勘查局及原隶属核工业系统的海南省核工业地质大队。各地勘单位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情况不尽一样,总的说来,社会统筹保障体系政策(包括离退休职工养老金保障政策、基本医疗保险、失业、工伤和生育政策、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政策)均已落实,但一些优惠政策没有落实:地质勘查费基数年增幅不大;矿业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政策已暂停;因省财政没有配套地勘费而出现资金缺口,下岗职工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基本建设预算内投资补助政策、增加工资政策、住房改革支出政策没有落实。
四、深化国有地勘单位改革的建议
我省国有地勘单位基础建设相对薄弱,存在设备陈旧老化、资金和设备严重缺乏、职工结构性失业、人员和机构调整难度大等问题,且由于种种原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76号)的许多政策尚未落实,我省国有地勘单位改革的步伐不够快,地勘单位发展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制约。为加快国有地勘单位改革,促进国有地勘单位发展,提出如下对策及建议:
(一)切实建立起公益性和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运行、协调发展的新体制
将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所属承担我省地方公益性地质工作的省地质调查院、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分离出来,专门从事我省公益性基础地质调查、重要矿产资源前期风险勘查及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工作,其经常性支出列入财政预算。 *** 资金主要加大对公益性地质工作的投入。其余国有地勘单位将面向商业性地质工作,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稳步推进改革,切实解决地勘队伍分散、功能重叠的问题。通过政策扶持,做大做强我省国有地质勘查单位,鼓励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或战略协作,组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矿业集团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实现勘查开发一体化。
(二)积极解决国有地勘单位历史遗留问题
对地质队伍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两库两室(地质实验室、地质资料室、实物地质资料库、地质专业设备库)”建设、地勘队伍基地搬迁、住房补贴等历史遗留问题和有关债务给予财政和政策扶持。
(三)对地勘单位设备建设给予支持
地勘单位装备、设备严重缺乏,既无法满足国土资源大调查等公益性地质工作需要,也制约了地勘队伍从事商业性地质工作。建议设立专项资金以帮助地勘单位更新必要的专用仪器设备。
(四)尽快出台地质勘查队伍按贡献参与勘查开采项目收益分配的政策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办发〔2006〕4号)中明确指出要“发挥地质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各级 *** 都要积极创造条件,改善环境,充分发挥现有地质队伍和广大地质工作者的作用”。探索建立地勘单位依靠技术和资料优势参与勘查开采项目的收益分配,应用经济手段,切实调动地质工作者的积极性,提高工作质量。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地勘矿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