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 *** 保留房屋测绘资质

2024-05-14 海南测绘资质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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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 *** 关于保留调整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 *** 令

海南省海口市政府保留房屋测绘资质

(第85号)

《海口市人民 *** 关于保留调整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1日十四届市 *** 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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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 *** 关于保留调整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为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转变 *** 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 *** 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市 *** 全面清理海南省海口市 *** 保留房屋测绘资质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不含垂直管理单位和涉密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经研究,决定保留行政许可事项26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67项,调整行政审批主体事项4项,取消行政许可事项46项,现予公布。

为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各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如多个部门对同一事项都同时具有相应的行政审批职能,应由行使最终行政审批权的部门统一接受公民、法人或其海南省海口市 *** 保留房屋测绘资质他组织的申请,并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主动征求其海南省海口市 *** 保留房屋测绘资质他部门的审批意见,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再向其他部门另行申请。市 *** 各部门还应将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实施类型和情形,以及相应的程序、条件、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对于法律明确规定应采取非行政审批的方式或提供服务等方式管理或实施的备案、鉴定、确认登记等事项,市 *** 各部门不得采取以批代管的方式进行管理。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市 *** 各部门应转变和创新管理方式,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管理。

今后,凡法律、法规、规章等新增、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市 *** 各部门应及时提请市 *** 统一公布。

附件:1、海口市人民 *** 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

2、海口市人民 *** 决定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3、海口市人民 *** 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

4、海口市人民 *** 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

附件1:

海口市人民 *** 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260项)

实施单位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及条文备注海口市卫生局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2条 2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审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23条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9、15、19条  4 *** 品和之一类 *** 印鉴卡审批《 *** 品和 *** 管理条例》第36条 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4条 6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04项 7放射诊疗许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8条 8医师、护士执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3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98项 海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9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5条 10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59项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1限额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除涉及国产设备退税与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以外,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12招标事项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9条 海口市海洋和渔业局13水产苗种生产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16条  14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初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3条 15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运输、携带出本市行政区特许初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0条 16渔船自然淘汰、报废的船网指标审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18条 17海域使用许可初审《海口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第11条 18危险货物装卸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8条 19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初审《海南省海洋环%

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改造力度的加大。下文是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之一条 为加强本市主城区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规范个人建设住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简政放权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主城区的具体范围:海口主城区为绕城高速公路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含演丰镇镇域)。主城区面积约563平方公里。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设住宅,是指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已村改居的原有宅基地或者所属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用于本户家庭自己居住的个人住宅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主城区内个人住宅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工商、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 *** 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个人建设住宅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区人民 *** 应当根据“多规合一”的原则,组织编制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规划和建成区范围外的村庄建设规划,以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为重点,逐步改善公共服务设施和景观面貌,提升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建成区范围外的村庄建设规划还应以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为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建设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指导个人住宅的规划审批。

第五条 个人住宅建设应结合我市的棚户区改造计划,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范围的,须按照棚户区改造规划执行。

第六条 位于历史文化保护街区范围内个人建设住宅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规定。

第七条 个人建设住宅应当符合规划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个人住宅单独建设的,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底层层高不超过4.0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超过3.3米(不包括坡屋顶的高度,坡屋顶高度不超过顶层高度的2/3)。

(二)城市干道两侧规划红线外各50米范围内及城市主要出入口的个人建设住宅用地,须通过用地整合符合以下条件:

1.临城市主干道(60米≥道路红线40米)的用地临街宽度不小于30米。

2.临城市次干道(40米≥道路红线24米)的用地临街宽度不小于25米。

(三)按照住宅使用功能建设,不得改变住宅使用性质。

(四)建筑物之间的间距、退让用地红线最小距离和退让道路最小距离应基本符合各项技术规定。建筑施工不得对相邻房屋的结构和安全性造成损坏和影响。

(五)新建或拆除重建的个人住宅应当按规划和规定要求退够道路规划控制红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控制紫线、绿地范围控制绿线、城市地表水体保护控制蓝线、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控制黄线距离。

(六)建筑物不得占压和挑出用地界线,侵占公共空间、邻里通道。

(七)建筑物的立面和整体设计风格必须符合城市景观风貌要求。

(八)建筑物不得破坏市容市貌、妨碍交通、影响消防安全。

(九)处理好供水、排水、通风、排气(烟)、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八条 未列入市年度棚户区改造范围和基础设施建设征收计划的合法D级危房,可按不扩大原占地面积、不扩大原建筑面积、不超出原建筑高度的要求拆除改建,不受第七条规定的限制。所在区人民 *** 与产权人协商,也可以依法予以收购。

第九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规划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各类公园河湖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码头,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其他控制区域,禁止审批和建设个人住宅,但D级危房拆除改建的除外。

第十条 个人建设住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依法提供以下材料:

(一)土地使用权人身份证件和建房申请;

(二)市国土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

(三)有设计资质单位签章的设计图纸和文本;

(四)村、居委会意见。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申请改、扩建房屋还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涉及毗连建设的房屋还应当提交业主与相邻产权人达成接建书面协议;申请加层的还应当提交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加层鉴定报告;申请D级危房拆除重建的还应当提交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

第十一条 规划管理部门收到必备材料后,经初审符合要求的,即进行现场公示,征求相邻产权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公示期间,如无异议的,按程序批准建设;如有异议的,即暂停审批。待协调处理(或召开听证会)后再予作出行政审批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办理建设住宅规划审批手续时,按照海口市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规定,个人住宅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50元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个人住宅用地使用类型为出让地的,如今后房产 *** 须按每平方米220元标准补缴差额部分;按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审批的个人住宅项目,住宅部分按每平方米50元缴纳,商业部分按每平方米220元缴纳。

第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

确需变更的,应当申请原发证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涉及容积率、层数、退线间距的,应当依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个人建设住宅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当依法办理人防建设工程管理许可手续。

办理人防建设工程管理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民用建筑“结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申请表;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签名按手印);

(三)规划报建方案设计文本(原件需设计院每页盖章);

(四)规划方案审核通知书(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要签名按手印)。

第十五条 个人住宅的业主应当按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自建3层以上的个人住宅,业主应当在开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在前述面积或层数以下的个人住宅,业主在开工前应当到工程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办理个人住宅施工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报审批服务表;

(二)施工合同;

(三)人防建设工程管理审批手续(经易地建设许可的,应提供易地建设费缴费证明文件);

(四)图纸审查部门审核意见;

(五)监理合同、监理企业营执照、资质证书、总监理

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第十六条 鼓励个人建设住宅采取“用地整合、统一规划、联合建设”的模式,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可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审批,并可配建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的商业用房。

依本条规定建设个人住宅的,按建设项目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个人住宅在开工前,业主应当组织取得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放线。

建设工程施工至±0.00后,业主应当告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辖区所属规划分局对放线情况实施现场核验。

主体工程封顶后,业主应当告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辖区规划分局进行现场复验。

工程竣工后,业主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辖区规划分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八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个人建设住宅施工质量安全监管、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九条 个人住宅工程竣工后,业主按规定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报审批服务表;

(二)规划核实意见书;

(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条 市、区城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个人住宅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个人住宅,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应严格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规划局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办理个人住宅施工许可如何申请

(一)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报审批服务表;

(二)施工合同;

(三)人防建设工程管理审批手续(经易地建设许可的,应提供易地建设费缴费证明文件);

(四)图纸审查部门审核意见;

(五)监理合同、监理企业营执照、资质证书、总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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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 *** 关于废止保留调整 ***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 *** 令

(第101号)

《海口市人民 *** 关于废止保留调整 ***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5年6月29日十五届市 *** 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0日起施行。

市 长:倪 强

2015年7月10日

海口市人民 ***

海口市人民 *** 关于废止保留调整 ***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 *** 规范性文件管理,决定废止 *** 规范性文件125件,保留并明确有效期142件,调整为 *** 内部文件100件,现予公布。保留的 ***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本决定实施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未经市人民 *** 依法决定延期的,文件自行失效。

附件:1.废止的 *** 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25件)

2.保留的 *** 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42件)

3.调整为 *** 内部文件的文件目录(共100件)

附件1

废止的 *** 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25件)

编号文件名文号1海口市人民 *** 关于颁布《海口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的通知海府〔1995〕11号2海口市人民 *** 关于办理出国任务确认件或同意函的通知海府〔1995〕3号3海口市人民 *** 关于调整现役军人军功奖的通知海府〔1997〕27号4海口市人民 *** 关于批转海口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海府〔1999〕57号5海口市人民 *** 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海府〔2000〕35号6海口市人民 *** 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管理的通告海府〔2002〕38号7海口市人民 *** 关于划定我市普通建筑用砂禁采区域的通告海府〔2003〕16号8海口市人民 *** 关于整治东寨港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环境的通告海府〔2003〕23号9海口市人民 *** 关于加强对市政工程建设监督的意见海府〔2003〕51号10海口市人民 *** 关于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拆除清运清场费补贴标准的通告海府〔2005〕39号11海口市人民 *** 关于做好灾后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消毒的紧急通知海府〔2005〕73号12海口市人民 *** 关于印发《海口市企业离休干部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海府〔2006〕91号13海口市人民 *** 关于印发海口市加强散体物料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海府〔2007〕15号14海口市人民 *** 关于加强清明节祭祀管理工作的通告海府〔2007〕22号15海口市人民 *** 关于严禁破坏沿海防护林的通告海府〔2007〕40号16海口市人民 *** 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海府〔2007〕51号17海口市人民 *** 关于贯彻国务院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的实施意见海府〔2007〕70号18海口市人民 *** 关于落实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的实施意见海府〔2007〕73号19海口市人民 *** 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行业规范管理的意见海府〔2007〕76号20海口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我市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府〔2008〕29号21海口市人民 *** 关于印发海口市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府〔2008〕85号22海口市人民 *** 关于限期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通告海府〔2009〕23号23海口市人民 *** 关于印发海口市“门前卫生三包”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府〔2009〕40号24海口市人民 *** 关于印发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海府〔2009〕45号25海口市人民 *** 关于进一步加强与改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海府〔2009〕65号26海口市人民 *** 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海府〔2009〕87号27海口市人民 *** 关于印发协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2009〕89号28海口市人民 *** 关于印发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通告无29海口市人民 *** 关于加强统计信息管理和发布的通知海府〔2001〕7号30海口市人民 *** 关于印发《海口市鼓励农业投资开发若干规定》的决定海府〔2004〕43号31海口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统计工作的通知海府办〔2004〕163号32海口市人民 ***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海府〔2006〕98号33海口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批转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确权和征地工作的指导意见海府办〔2006〕107号34海口市人民 *** 关于“十二五”时期推进我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海府〔2011〕42号35海口市人民 *** 关于切实推进我市重点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海府〔2011〕96号36海口市人民 *** 关于印发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的通知海府〔2007〕92号37海口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海府办〔2008〕246号38海口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违法建筑查处和问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海府办〔2008〕167号39海口市人民 *** 关于整顿陆生野生动物经营的通告海府〔2010〕90号40海口市人民 *** 办公室关于批转《海口市科技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定办法》的通知海府办〔1999〕118号41海口市人民 *** 办公室转发市公安消防局关于实行消防设施和电气消防安全专业技术检测制度意见的通知海府办〔2000〕45号42海口市人民 *** 办公室批转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关于海口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府办〔2001〕221号43海口市人民 *** 办公室关于实行公民凭身份证户口簿申领护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府办〔2003〕18号44海口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经费使用要确保计划生育经费的通知海府办〔2004〕164号45海口市人民 *** 办公厅批转海口市教育局关于推进中小学后勤社会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府办〔2005〕13号46海口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统计工作的意见海府办〔2005〕326号47海口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麻疹防控工作的通知海府办〔2006〕99号48海口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农民工工

海南省人民 *** 关于保留、调整、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 *** 令

(第179号)

《海南省人民 *** 关于保留、调整、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9日海南省人民 *** 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海南省海口市 *** 保留房屋测绘资质,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省长 卫留成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海南省人民 *** 关于保留、调整、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海口市 *** 保留房屋测绘资质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要求,省 *** 对省属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及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省 *** 确认44个省直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具有行政许可实施权,决定对384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保留,对67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实施主体,对205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取消。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未经公布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不得实施行政许可,未经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任何组织不得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要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进一步转变 *** 职能,规范 *** 行为,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 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海南省海口市 *** 保留房屋测绘资质

海南省人民 *** 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84项)

 实施单位 序号 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名称及条文备注 

省档案局

(6项)

1

集体或个人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

单位或个人出卖其所有的档案的审批《档案法》第16条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7条

2

单位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赠送、交换

、出卖档案复制件的审批《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8条第3款

3

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有关

档案和复制件的审批《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9条

4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的审批《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0条 5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审批《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2条 6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已开放的档

案的审批《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2条第3款

省商务厅

(3项)

7拍卖企业设立审核《拍卖法》第11条 8

设立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审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对台湾地区小额

贸易的管理办法〉的通知》([1993]外经贸台发第285号)国务院下放至省

商务厅审批9

加工贸易食糖、冻鸡、氧化铝进口合

同审批《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

批复》(国函[1995] 109号)国务院下放至省

商务厅审批

省盐务局

(7项)

10碘盐加工企业定点审核《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7条 11经营碘盐批发审批《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17条 12食盐生产企业定点审核《食盐专营办法》第5条第2款 13食盐批发许可《食盐专营办法》第11条 14食盐准运审核(审批)《食盐专营办法》第18条 15

开办制盐企业审核

《盐业管理条例》第8条

《海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修正)》第7条

16

食盐添加物批准

《盐业管理条例》第16条

《海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修正)》第19条

省公安厅

(省消防

局)

(5项)

17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

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

实行分级管理

18配置民用枪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6、8、9、11条 19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0条

公安消防机构实

施20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0条

公安消防机构实

施21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条 第(二)项 

省司法厅

(7项)

22

设立律师事务所(含合作制、合伙制

)审核《律师法》第15、16、17、18条

23设立律师事务所(个人制)审核《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第15、16、17、18条 24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审核《律师法》第20条 25

申请律师执业证书审核

《律师法》第5、6、7、11条,《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

》第6、8、9条

26批准设立公证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5条 27批准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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