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规划勘察测绘服务中心怎么样?
简介:海口市规划勘察测绘服务中心成立于2002年,隶属海口市规划局,是一家具有乙级测绘资质、丁级房产测绘资质和乙级工程勘察成果质量审查资质的事业单位。
中国海事局指定哪些地方可以卖海图?
北京航海图书资料供应站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11区37号楼706
邮政编码:1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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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5276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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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格德马丁(天津)航海图书供应站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一号路6米3号
邮政编码:
电话:022-25762721
传真:022-25762722
东海航海保障中心上海海图中心
地址:上海市共青路82弄7号
邮政编码:200090
电话:(021)33811505 65806386
传真:(021)65679011
东莞市瑞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海事分站)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金曲路祥福楼2号
邮政编码:523069
电话:(0769)22270979
传真:(0769)22270979
广东海事局航海图书发行站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135号首层
邮政编码:510250
电话:(020)34298209
传真:(020)34304025
广西鹏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北海市北部湾西路21号(海事局旁)
邮政编码:536000
电话:(0779)3059287
传真:(0779)3059287
广州海宁航海图书资料供应站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滨江中路308号首层
邮政编码:510220
电话:(020)84100901
传真:(020)84100904
广州市国轮船舶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港前路303号和安堡商务中心六栋401室
邮政编码:510700
电话:(020)82283357
传真:(020)82286758
广州市黄埔区东鸿船舶用品经营部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路17号
邮政编码:510700
电话:(020)82287573
传真:(020)82287573
广州市黄埔穗海技术服务中心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荔香路7号
邮政编码:510700
电话:(020)82354176
传真:(020)82354176
海口安航达船舶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东方洋路9号
邮政编码:570311
电话:(0898)68631768
传真:(0898)68637198
惠州市大亚湾惠海技术咨询服务部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安惠大道12号
邮政编码:516081
电话:(0752)5566517
传真:(0752)5566517
揭阳市江海船舶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揭东县金溪大道码头路口揭东海事处后面
邮政编码:525400
电话:(0663)3276990
传真:(0663)3276990
津海滨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海图分站
地址:天津市塘沽区新港二号路华开里3-1-102室
邮政编码:300456
电话:(022)25786866
传真:(022)25786866
京唐港海图分站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开发区
邮政编码:63611
电话:13832581578
传真:13832581578
莱州海事处海图分站
地址:山东省莱州市开发区玉山西街18号
邮政编码:261400
电话:(0535)2781178
传真:(0535)2781178
龙口海事处海图分站
地址:山东省龙口市环海路18号
邮政编码:265700
电话:(0535)8858912
传真:(0535)8858912
南京协航航海图书供应站
地址:南京市下关区中山北路607号
邮政编码:
电话:025-58812365
传真:025-58821833
南沙分站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口岸联检大楼一楼
邮政编码:511458
电话:(020)84682900
传真:(020)84682900
南通航海图书资料供应站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中南世纪城17-907室
邮政编码:226018
电话:(0513)68199959
传真:(0513)85019920
宁波北仑海图供应站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长江路298号
邮政编码:
电话:0574-26861886
传真:0574-26861886
宁波江北航海图书资料供应站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河清北路1156号博浪大厦13楼
邮政编码:315020
电话:(0574)87669275
传真:(0574)87663118
宁波江东航海图书资料供应站
地址:宁波市江东世纪大道北段555号1幢1603室
邮政编码:315040
电话:(0574)87067765
传真:(0574)87067765
钦州市职工技术协会钦州海事分会
地址:广西钦州市钦州港区正元大酒店侧旁钦州港区海事处
邮政编码:535000
电话:(0777)3888370
传真:(0777)3888370
青岛海利盛航海图书供应有限公司海图分站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100号金华公寓A座1802室
邮政编码:266071
电话:(0532)85831055
传真:(0532)85831055
青岛宇供航海图书资料供应站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100号金华公寓A座901室
邮政编码:266071
电话:13605326978;18866621673
传真:0532-85809982
日照海事局海图分站
地址:日照市天津路中段
邮政编码:276826
电话:(0633)8385426
传真:(0633)8387838
汕头市安航船用设备检修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海滨路47号海事大厦7楼701室
邮政编码:515041
电话:(0754)88900169
传真:(0754)88900635
上海海运航海图书资料供应站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348弄1号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65966546
传真:(021)65966546
上海浦东航海图书资料供应站
地址:上海浦东大道2639弄4号
邮政编码:200136
电话:(021)58500399
传真:(021)58464152
上海远洋运输有限公司海图公司
地址:上海市东大名路1062弄2号103室
邮政编码:200080
电话:021-65126868
传真:021-65455858
深圳华洋航海图书资料供应站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新街蛇口大厦1603室
邮政编码:518067
电话:(0755)26827439
传真:(0755)26827437
深圳市金帆洋航海图书资料供应站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蛇口兴华路1号海滨花园天山阁101室
邮政编码:518067
电话:0755-26820209*201
传真:0755-26677308
台州市椒江滨江航海图书供应站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解放北路169号二楼
邮政编码:318000
电话:13586078920
传真:13586078920
天津海事局海测大队海图供应站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郁江道21号1号楼106室
邮政编码:300222
电话:(022)58873131
传真:(022)58873131
天津路航船务有限公司海图供应站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红星里27号楼旁
邮政编码:300211
电话:(022)28220860
传真:(022)28220860
温州航海图书资料供应站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新城大道发展大厦13-D
邮政编码:325003
电话:(0577)88992606
传真:(0577)88992726
厦门航海图书资料供应站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68号远洋大厦9楼
邮政编码:361004
电话:(0592)2382818
传真:(0592)2382818
烟台海事局海图分站
地址:烟台市环海路8号
邮政编码:264000
电话:(0535)6683639
传真:(0535)6683639
营口经济开发区海图分站
地址:营口鲅鱼圈区钱塘江路10号
邮政编码:115007
电话:(0417)6153876
传真:(0417)6153876
湛江市霞山区海测海事航海图资料供应站
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路2-4号四楼401室
邮政编码:524001
电话:(0759)2337772
传真:(0759)2337770
舟山航宝航海图书资料供应站
地址:浙江省舟山定海纺织厂路26-3号
邮政编码:316000
电话:0580-2861709
传真:0580-2861709
舟山华茂航海图书资料供应站
地址:浙江省舟山定海环城南路370号
邮政编码:316000
电话:(0580)2600788
传真:(0580)2600788
珠海平海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情侣中路68号龙洲湾花园9栋121铺
邮政编码:519015
电话:(0756)3343861
传真:(0756)3343861
海事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以及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二)统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归口管理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和验船师资质、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中国籍船舶登记、发证、检查和进出港(境)签证;负责外国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国港口、水域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
(四)负责船员、引航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征管理。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引航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五)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港外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条件;核准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岸线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管理和发布全国航行警(通)告,办理国际航行警告系统中国国家协调人的工作;审批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我国非开放水域;负责港口对外开放有关审批工作以及中国便利运输委员会日常工作。
(六)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标无线电导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区港口航道测绘并组织编印相关航海图书资料;归口管理交通行业测绘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水上搜寻救助,负责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七)组织实施国际海事条约;履行“船旗国”及“港口国”监督管理义务,依法维护国家 *** ;负责有关海事业务国际组织事务和有关国际合作、交流事宜。
(八)组织编制全国海事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管理所属单位基本建设、财务、教育、科技、人事、劳动工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船舶港务费、船舶吨税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国海事系统统计和行风建设工作。
测绘公司资质办理条件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第七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健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机制,实现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和审查,方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管理能力。
第九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二)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三)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四)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五)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六)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七)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南部分院怎么样?
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南部分院是2016-09-12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非法人),注册地址位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北文南三路157-10号。
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南部分院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69034MA5RD88Y2J,企业法人杨勇,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南部分院的经营范围是:城市规划设计(甲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工程测量、地籍测绘(甲级)、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市政公用行业(道路)(乙级)、房产测绘(乙级),工程咨询(规划咨询、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工程设计)(丙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海洋测绘(乙级)、工程咨询建筑专业(乙级)、工程咨询市政公用工程给排水专业(丙级)、人防工程设计资质乙级。
通过爱企查查看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南部分院更多信息和资讯。
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改造力度的加大。下文是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之一条 为加强本市主城区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规范个人建设住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简政放权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主城区的具体范围:海口主城区为绕城高速公路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含演丰镇镇域)。主城区面积约563平方公里。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设住宅,是指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已村改居的原有宅基地或者所属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用于本户家庭自己居住的个人住宅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主城区内个人住宅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工商、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 *** 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个人建设住宅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区人民 *** 应当根据“多规合一”的原则,组织编制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规划和建成区范围外的村庄建设规划,以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为重点,逐步改善公共服务设施和景观面貌,提升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建成区范围外的村庄建设规划还应以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为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建设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指导个人住宅的规划审批。
第五条 个人住宅建设应结合我市的棚户区改造计划,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范围的,须按照棚户区改造规划执行。
第六条 位于历史文化保护街区范围内个人建设住宅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规定。
第七条 个人建设住宅应当符合规划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个人住宅单独建设的,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底层层高不超过4.0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超过3.3米(不包括坡屋顶的高度,坡屋顶高度不超过顶层高度的2/3)。
(二)城市干道两侧规划红线外各50米范围内及城市主要出入口的个人建设住宅用地,须通过用地整合符合以下条件:
1.临城市主干道(60米≥道路红线40米)的用地临街宽度不小于30米。
2.临城市次干道(40米≥道路红线24米)的用地临街宽度不小于25米。
(三)按照住宅使用功能建设,不得改变住宅使用性质。
(四)建筑物之间的间距、退让用地红线最小距离和退让道路最小距离应基本符合各项技术规定。建筑施工不得对相邻房屋的结构和安全性造成损坏和影响。
(五)新建或拆除重建的个人住宅应当按规划和规定要求退够道路规划控制红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控制紫线、绿地范围控制绿线、城市地表水体保护控制蓝线、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控制黄线距离。
(六)建筑物不得占压和挑出用地界线,侵占公共空间、邻里通道。
(七)建筑物的立面和整体设计风格必须符合城市景观风貌要求。
(八)建筑物不得破坏市容市貌、妨碍交通、影响消防安全。
(九)处理好供水、排水、通风、排气(烟)、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八条 未列入市年度棚户区改造范围和基础设施建设征收计划的合法D级危房,可按不扩大原占地面积、不扩大原建筑面积、不超出原建筑高度的要求拆除改建,不受第七条规定的限制。所在区人民 *** 与产权人协商,也可以依法予以收购。
第九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规划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各类公园河湖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码头,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其他控制区域,禁止审批和建设个人住宅,但D级危房拆除改建的除外。
第十条 个人建设住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依法提供以下材料:
(一)土地使用权人身份证件和建房申请;
(二)市国土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
(三)有设计资质单位签章的设计图纸和文本;
(四)村、居委会意见。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申请改、扩建房屋还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涉及毗连建设的房屋还应当提交业主与相邻产权人达成接建书面协议;申请加层的还应当提交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加层鉴定报告;申请D级危房拆除重建的还应当提交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
第十一条 规划管理部门收到必备材料后,经初审符合要求的,即进行现场公示,征求相邻产权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公示期间,如无异议的,按程序批准建设;如有异议的,即暂停审批。待协调处理(或召开听证会)后再予作出行政审批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办理建设住宅规划审批手续时,按照海口市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规定,个人住宅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50元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个人住宅用地使用类型为出让地的,如今后房产 *** 须按每平方米220元标准补缴差额部分;按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审批的个人住宅项目,住宅部分按每平方米50元缴纳,商业部分按每平方米220元缴纳。
第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
确需变更的,应当申请原发证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涉及容积率、层数、退线间距的,应当依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个人建设住宅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当依法办理人防建设工程管理许可手续。
办理人防建设工程管理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民用建筑“结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申请表;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签名按手印);
(三)规划报建方案设计文本(原件需设计院每页盖章);
(四)规划方案审核通知书(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要签名按手印)。
第十五条 个人住宅的业主应当按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自建3层以上的个人住宅,业主应当在开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在前述面积或层数以下的个人住宅,业主在开工前应当到工程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办理个人住宅施工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报审批服务表;
(二)施工合同;
(三)人防建设工程管理审批手续(经易地建设许可的,应提供易地建设费缴费证明文件);
(四)图纸审查部门审核意见;
(五)监理合同、监理企业营执照、资质证书、总监理
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第十六条 鼓励个人建设住宅采取“用地整合、统一规划、联合建设”的模式,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可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审批,并可配建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的商业用房。
依本条规定建设个人住宅的,按建设项目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个人住宅在开工前,业主应当组织取得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放线。
建设工程施工至±0.00后,业主应当告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辖区所属规划分局对放线情况实施现场核验。
主体工程封顶后,业主应当告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辖区规划分局进行现场复验。
工程竣工后,业主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辖区规划分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八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个人建设住宅施工质量安全监管、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九条 个人住宅工程竣工后,业主按规定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报审批服务表;
(二)规划核实意见书;
(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条 市、区城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个人住宅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个人住宅,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应严格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规划局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办理个人住宅施工许可如何申请
(一)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报审批服务表;
(二)施工合同;
(三)人防建设工程管理审批手续(经易地建设许可的,应提供易地建设费缴费证明文件);
(四)图纸审查部门审核意见;
(五)监理合同、监理企业营执照、资质证书、总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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