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2007修订)
之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全省基础测绘工作开展河北省石家庄市测绘资质中的地图编制,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河北省石家庄市测绘资质中的地图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础测绘,是指为向社会提供基础地理信息,由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的建立大地测量控制网、测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和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测绘活动。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第五条 基础测绘是为各级人民 *** 的行政管理决策、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一项基础性、公益性事业。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第六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同级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应当分别报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第七条 进行基础测绘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后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设施的日常维护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预算编制原则以及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河北省石家庄市测绘资质中的地图编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将基础测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九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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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及复测河北省石家庄市测绘资质中的地图编制;
(二)属于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的一比五千、一比一万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和相应尺度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
(三)全省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完善;
(四)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和遥感测绘;
(五)全省性地图的基础地理底图的编制;
(六)建立和维护省基础测绘设施;
(七)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 *** 规定的其河北省石家庄市测绘资质中的地图编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设区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本行政区域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及复测;
(二)属于设区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的一比五百、一比一千、一比二千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和相应尺度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
(三)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完善;
(四)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 *** 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一条 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布设的全省统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复测改造周期一般不超过十年;由设区市和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布设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复测改造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属于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范围的山区和平原地区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分别不超过十年和五年;属于设区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范围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项目的实施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投标。
基础测绘项目应当发包给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第十三条 基础测绘项目的承包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转包或者非法分包基础测绘项目;
(二)在施测前应当告知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测绘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施测,保证基础测绘成果的质量。第十四条 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验收。基础测绘成果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提供给他人使用。第十五条 基础测绘任务完成后,承担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必须自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向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基础测绘成果。
测绘资质专业范围有哪些
大地测量: 卫星定位测量;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网位置数据服务;水准测量;三角测量;天文测量;重力测量;基线测量;大地测量数据处理
测绘航空摄影: 一般航摄;无人飞行器航摄;倾斜航摄
摄影测量与遥感: 摄影测量与遥感外业;摄影测量与遥感内业;摄影测量与遥感监理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地面移动测量;地理信息软件开发;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
工程测量: 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市政工程测量;水利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矿山测量;工程测量监理
不动产测绘: 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不动产测绘监理
海洋测绘:海域权属测绘;海岸地形测量;水深测量 ;水文观测;海洋工程测量;扫海测量;深度基准测量;海图编制;海洋测绘监理
地图编制: 地形图;教学地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及地方政区地图;电子地图;真三维地图;其河北省石家庄市测绘资质中的地图编制他专用地图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
互联网地图服务: 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地图数据库开发
河北省地图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 *** 、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图包括模拟地图(纸、布等介质地图)、电子地图(三维地图、实景地图、影像地图等)、互联网地图以及各类产品附着的地图图形等。第三条 省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普及国家版图知识,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加强爱国主义教育。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支持各类地图产品的开发,推广使用安全可信的地理信息技术和设备,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建立健全 *** 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推进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培育、拓展大众地理信息消费市场。第六条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
在地图编制活动中从事外业地理信息数据采集的人员应当依法持有测绘作业证件。第七条 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全图、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地图的,在编制前应当向省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编制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地图的,在编制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编制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统一、 *** 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属于国家秘密的;
(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第九条 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新,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以及相互关系,且专业内容和有关数据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第十条 在地图上表示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区域性群众自治组织辖区名称,专业区名称,居民地名称,专业设施名称,纪念地和旅游胜地名称,大型建筑物名称以及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的,应当按照依法确定并公布的最新标准名称表示。第十一条 在地图上表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行政区划调整后的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调整后的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成果绘制。
在地图上表示乡(镇)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应当按照省人民 *** 民政部门和省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拟订、省人民 *** 批准公布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乡(镇)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未勘定的,按照乡(镇)行政区域界线习惯画法图编制。第十二条 编制公开使用的遥感影像地图,空间位置精度不得高于50米;影像地面分辨率不得优于05米;不得标注涉密地理信息,不得处理建筑物、构筑物等固定设施。
编制公开使用的实景地图的单位,应当对实景地图中不得公开表示的内容进行处理并详细记录处理 *** 、工作流程和处理内容。
涉及国家秘密的遥感影像地图、实景地图,在公开使用前应当依法送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石家庄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县(市)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 *** 应当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经费和测绘基础设施维护的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采用经依法批准的本市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并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对在测绘工作和测绘科学技术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第七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其内容包括:
(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系统的建立、更新与维护;
(二)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和航天遥感测绘资料的获取;
(三)相应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的测制、更新以及相应深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四)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五)基础测绘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第八条 市、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市、县(市)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市、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第十一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市、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建立和更新本行政区域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本行政区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建立与维护地理信息公共平台;
(五)获取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六)本级人民 *** 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
本行政区域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更新复测周期为5年;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比例尺地形图更新改造周期不超过2年;1∶2000比例尺地形图更新改造周期不超过3年。
市、县(市)建成区内的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应当每年进行修补测。第十三条 市、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定期组织开展基础地理信息变化监测和综合分析,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决策提供地理国情数据。第十四条 市、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积极协助其他有关部门利用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开发建设专题应用系统,推广应用数字城市建设成果。第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于基础测绘成果更新的地名、界线、交通、电力、水系等信息,用于及时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第十六条 市 *** 有关部门会同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编制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下空间测绘、地下管线测绘等专业测绘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