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房产测绘资质登记

2024-05-05 河北测绘资质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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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如何办理?石家庄不动产权证已实施

都知道买完房要办理产权证,但是石家庄已于2015年12月6日实施不动产权登记,那么旧的房屋产权证怎么办?申请不动产权登记如何申请呢?

河北省石家庄市房产测绘资质登记

都知道买完房要办理产权证,但是石家庄已于2015年12月6日实施不动产权登记,那么旧的 房屋产权证 怎么办?申请不动产权登记如何申请呢?

如产权无变化,原产权证依然有效,持证人不用特意换发新证

从2015年12月6日开始,房产证将不再核发,取而代之的是 不动产登记 证。从2015年12月7日开始,在石家庄市长安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矿区将正式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原有的房产证、土地证等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 产权证书 还继续有效、权利不变。新版不动产登记证书和旧版 房产证和土地证 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有效,等到需要进行房屋产权变更或买卖房屋时再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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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到哪里申请不动产登记

“只要查询中发 现房 产还没有跟土地信息挂接,要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申请登记。”目前不动产登记中心联合4家专业测绘机构的几十名工作人员正在加紧对土地信息测绘登记,只要 房产过户 交易查询时发现尚未进行房产和土地数据信息的匹配,工作人员将按照预约顺序,及时上门服务。他也特别提醒广大群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市区设有2个办理地点:新华区中华大街19号(原石家庄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裕华东路150号 国际丽都 2号楼。市内四区的百姓办理房产过户、抵押、继承等产权变更时可以就近办理。

不动产证 如何办理?

个人和单位将可一站式办理

不动产权证书涵盖了老百姓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房屋产权、 宅基地使用权 等多项不动产信息。过去,这些证书的审批发放权归属很多部门。现在 *** 部门统一协调,信息共享,成立了新的不动产登记局,局下设中心。今后,老百姓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只需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事大厅就能一站搞定。

揭秘不动产权证书都有个不动产单元号

新版不动产权证书对照旧版房产证,新版封面与旧版有些相似,鲜红封面上印有国徽,下方印有金色大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书”。内页主要记录不动产权证书号、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性质、用途、面积、使用期限等内容,记录信息更全面详细,保密性也更强。

证书还增添了不少现代科技元素,比较明显的是增加了镭射区,防伪性更强,内页印有二维码。证书还增加了不动产单元号,每个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代码,相当于证书记录的不动产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身份证号”,通过不动产单元号就可以锁定该宗不动产信息。

如果产权无变化原房产证不用更换

不动产登记全面实施要有一个过程,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将并行使用,尚未领到新版不动产权证书,不用着急赶着去换发不动产登记证。对于2015年12月3日前依法颁发的现有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 房屋所有权 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 、 集体土地 使用证、林权证、他项权证等,都将继续有效。因为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的“不变不换”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在个人或者企事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各类不动产登记时,可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

对于旧版房产证和土地证,如果没进行交易过户或者继承等发生产权变化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部门不要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这就意味着,大家手里原有的房产证等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

二手房交易 前要先查询房地是否挂接

对于个人而言, 二手房买卖 交易时,原来核发过土地证的,办理过户时必须同时提 交房 产证和土地证。

通过 中介 办理二手房交易过户的个人,要提前通过正规中介机构进行查询,确认交易过户的房产信息和土地信息已经挂接衔接,再签合同办过户。如果查询中发现信息尚未挂接,则由原房主到不动产登记大厅现场登记办理,工作人员将会及时上门进行土地信息测绘、登记,与房产信息进行挂接后,方可办理手续核发不动产登记证。

办理 房产抵押 登记也要先去银行查询

对于办理二手房抵押登记业务的个人和单位,在签约前也需要进行信息查询,可以通过联网银行查询要抵押的房产信息和土地信息是否已经实现数据挂接匹配,无误后再签约办理。

需要提醒个人的是,由于系统刚刚运行,程序还在磨合优化过程中,所以不动产证的办结时限为15天。未来随着系统成熟以及流程全面优化,将不断缩短办证时限。对于着急买卖过户的个人,建议可以和中介机构早沟通,提前预约办理。

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屋登记行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进行记载的行为。第四条 房屋权利的设立、变更、 *** 和消灭,经依法登记,自登记日起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一房屋依法登记有两个以上房屋权利的,依房屋登记簿记载的登记日的先后确定其顺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石家庄市人民 ***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区(含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房屋登记机构,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市)人民 *** 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所在县(市)房屋登记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登记工作。第六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辖区统一的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和档案馆(室)。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信息系统数据标准。

房屋登记簿采用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并应当定期异地备份。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第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负责房产测绘管理工作。

申请登记的房屋应当进行预测绘、竣工测绘和房产图修补测绘。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符合登记条件的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五)依据登记内容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第九条 房屋登记申请人和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分别按照房屋基本单元进行申请和登记。房屋的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摊位、车位(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第十条 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

房屋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三)房屋灭失;

(四)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五)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初始登记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与购房人共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购房人有证据证明其已支付全部房款的,可以单方申请转移登记;

(七)本条例第三十九条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两人以上共有的房屋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按份共有的单个共有人可以就处分本人所拥有份额房屋的登记单独提出申请;出售房产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供其他按份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房屋登记, *** 人代为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明、书面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 *** 。监护人 *** 时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监护关系证明以及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因处分被监护人房屋而申请登记的,监护人应当提供有利于被监护人的书面保证。监护人有两人以上的,应当共同代为申请。

河北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避免重复测绘,提高测绘成果的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河北省测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测绘任务的单位,包括承担民用测绘任务的军事测绘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任务登记的管理工作。

县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任务登记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下列测绘任务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通知测绘任务所在地的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一)各等级天文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以及国家四等以上控制测量(包括设区市控制网改造);

(二)摄影与遥感测绘;

(三)测绘面积等于或者大于5平方公里的1:500比例尺地形和工程测绘,等于或者大于10平方公里的1:1000比例尺地形和工程测绘,等于或者大于20平方公里的1:2000比例尺地形和工程测绘,等于或者大于50平方公里 的1:5000、1:10000比例尺地形和工程测绘;

(四)设区市、县级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和各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五)等于或者大于50公里以上的线路测量;

(六)各种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册)的编制出版;

(七)省外测绘单位进入我省承接的测绘项目;

(八)测绘任务部分在我省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

(九)重大测绘项目和涉外测绘项目;

(十)数字化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第五条 下列测绘任务由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通知任务所在地的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一)5秒、10秒级三角、导线测量;

(二)等于或者大于2平方公里、小于5平方公里的1:500比例尺地形和工程测绘,等于或者大于3平方公里、小于10平方公里的1:1000比例尺地形和工程测绘,等于或者大于5平方公里、小于20平方公里的1:2000比例尺地形和工程测绘,等于或者大于10平方公里、小于50平方公里的1:5000、1:10000比例尺地形和工程测绘;

(三)乡镇地籍、房产测绘;

(四)等于或者大于20公里、小于50公里的线路测量;

(五)由设区市管理的重大工程测绘项目。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测绘任务由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报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权属发生争议的,由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第八条 除已列入全国基础测绘规划、专业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施测前由编制测绘规划的部门将任务安排通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登记的外,承接测绘任务的单位在施测前,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申请办理测绘任务登记。

两个以上测绘单位联合承接测绘任务的,由各承接单位共同申请办理登记;测绘任务有总承接方的,由总承接方申请办理登记。第九条 禁止将同一测绘任务肢解为若干部分后分别进行登记。第十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施测前办理测绘任务登记的,测绘单位应当在征得负责测绘任务登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需要进行航空摄影的测绘任务,任务的委托单位应当提前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航空摄影。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测绘任务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测绘资格证书、收费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

(三)测绘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四)测绘技术设计书。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编制地图还应当提交地理底图著作权人同意使用其底图的证明,出版地图应当提交地图审核机构审查合格和准予出版的证明文件。

重大测绘任务的测绘技术设计书应由负责测绘任务登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第十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测绘任务登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无正当理由超过10日未作出决定的,应视为同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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