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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
1、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并保障其顺利实施,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法律依据:《石家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开展整县整乡试点工作。
3、第四条 市和县两级人民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市和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4、经西里街道核实,城角庄列入拆迁计划之中,按照《石家庄市规范农村自建房行为的若干措施》,农村自建房应依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办理规划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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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1、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之一条 为规范地籍测绘行为,保障地籍测绘成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河北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地籍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3、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避免重复测绘,提高测绘成果的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河北省测绘条例》,制定本办法。
河北省地籍测绘管理办法(2002)
1、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地籍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地籍测绘合同由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项目法人单位与测绘单位签订。
2、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测绘工作和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和《河北省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修改为:“凡编制、出版绘有河北省各级行政区域的行政区划界线的地图或者使用中国及我省版图图形加工、制作、展示的各类产品,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4、第七条 省内各类边界和地籍的测绘工作,由省测绘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管理。未经省测绘局批准的测绘单位,不准进行各类边界和地籍的测绘。否则,所测量的资料,不作为权属依据。
石家庄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之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全省基础测绘工作开展,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成果管理,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河北省人民 *** 关于测绘管理的暂行规定
1、第十三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2、之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全省基础测绘工作开展,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河北省测绘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测绘成果的共享政策和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的激励措施,并及时协调解决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5、第四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地籍测绘管理工作。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管理工作。
6、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避免重复测绘,提高测绘成果的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河北省测绘条例》,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