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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籍测绘管理办法(2002)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地籍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地籍测绘合同由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项目法人单位与测绘单位签订。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测绘工作和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和《河北省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修改为:“凡编制、出版绘有河北省各级行政区域的行政区划界线的地图或者使用中国及我省版图图形加工、制作、展示的各类产品,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 省内各类边界和地籍的测绘工作,由省测绘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管理。未经省测绘局批准的测绘单位,不准进行各类边界和地籍的测绘。否则,所测量的资料,不作为权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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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发布实施的与《河北省测绘条例》相配套的 *** 规章有:《河北省地籍测绘管理办法》、《河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河北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河北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办法》。
河北省地籍测绘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之一条修改为:“为规范地籍测绘行为,保障地籍测绘成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石家庄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之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全省基础测绘工作开展,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成果管理,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二条 实施地籍测绘,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建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及标准,充分利用现有的基础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第十三条 建立地籍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之一条 为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 *** 、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 各级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依托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 *** 和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建设、管理本级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20
1、之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全省基础测绘工作开展,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条件,不得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再分包。第十一条 依法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实行测绘监理制度。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进行监理。
3、第十四条 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当附具由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制的土地权属界址线图或者房屋平面图。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变更测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