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2020修正)
之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全省基础测绘工作开展,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基础测绘是为各级人民 *** 的行政管理决策、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一项基础性、公益性事业。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本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部门备案。第七条 进行基础测绘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后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设施的日常维护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预算编制原则以及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将基础测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础测绘应急保障工作,制定本级公共突发事件应急测绘保障预案,配备相应的装备和器材,提高基础测绘应急保障服务能力。第十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一)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及复测;
(二)属于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的一比五千、一比一万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和相应尺度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
(三)全省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完善;
(四)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和遥感测绘;
(五)全省性地图的基础地理底图的编制;
(六)建立和维护省基础测绘设施;
(七)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 *** 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一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设区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本行政区域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及复测;
(二)属于设区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的一比五百、一比一千、一比二千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和相应尺度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
(三)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完善;
(四)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 *** 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对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公共应急需要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更新周期不超过10年;
(二)一比五千、一比一万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更新周期不超过5年;
(三)一比五百、一比一千、一比二千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更新周期不超过3年;
(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应当适时更新。第十三条 基础测绘项目的实施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投标。
基础测绘项目应当发包给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第十四条 基础测绘项目的承包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转包或者非法分包基础测绘项目;
(二)在施测前应当告知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测绘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施测,保证基础测绘成果的质量。
测绘乙级资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总费用多少??
贯标集团为您解答:
测绘资质办理相对于其他的资质办理要容易一些,当然想要办理测绘资质,对该资质的整体脉络需要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本次就分享办理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基本条件
合法合规的公司主体,对于公司名称原则上无特殊限制,对于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全民所有制,合伙企业等。对申报测绘资质的公司主体的出资形式有明确界定,目前只能是内资公司。
对于申报主体办公场所面积的要求:甲级测绘资质办公场所不少于600平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50平米;乙级测绘资质办公场所不少于150平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20平米;丙级资质不少于50平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10平米;丁级资质不少于20平米。
要求档案室必须具备三铁一器及六防也就是防强光、防火、防潮、防有害气体、防虫、防盗,且档案室中不能连接外网,对于存储信息数据的电脑应该做物理隔离;另外就是要将测绘成果管理制度进行上墙且做好后期成果调阅登记处理。
对于技术人员的要求:注册测绘师,高级工程师,中级工程师,初级工程师。以上人员的证件都需通过正规的评审部门颁发方可有效。
并且所有技术人员需需要满足:毕业证可以网查且学历真实有效;初级职称需大专毕业2或3年以上,本科毕业满1年以上;中级职称需满足大专毕业7年以上,本科毕业满5年以上;高级职称需满足大专毕业满15年以上,本科毕业满10年以上。
二、办理流程到底
流程大概是:单位申请-市经办人初审-市级局长转报-经办人待受理-经办人受理-省经办人审查-省级处长审核-省经办人发证。
值得注意的是每个省份的资质审核周期不尽相同,整体来说一般是3个月左右能够下证。
甲级资质需要经过三个不同级别的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审批,最终要到自然资源部;
乙级资质一般是由市自然资源局和省自然资源厅来审批;
丙丁级资质一般是直接由市自然资源局审核,然后转报至省自然资源厅进行签批发证即可。
河北省石家庄市测绘费(地界测绘、建筑物边线测绘、工程规划验线测绘、办理产权证用测绘)是怎么收费的?
土地局委托有关的测绘单位出具报告和成果,收费情况问问测绘单位!
地接勘测好像是按平米计算,每平米3毛
具体问问
河北石家庄建筑收费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依据
标准
1
征地管理费
价费字(1992)597号文;冀价经费字[2001]第32号文;省 *** 办字[2001]37号文
根据不同的征地方式按征地费用总额的1.5%-4%;其中涉及住房建设部分按原标准的70%征收
2
耕地开垦费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25号公告)(1999年9月24日)
按每平方米10元—15元标准收取
3
借用土地管理费
冀价涉费(1992)116号文
根据借用土地的用途和铁路所占范围,按每平方米每月0.15—0.5元收取
4
土地闲置费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248号令(1998.7.20)
按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20%以下
5
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
价费(1993)39号文
每份证8元
6
土地登记费
(1990)国土(籍)字93号文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个人按5-30元收取;单位根据性质不同按200-40000元收取;土地注册登记、发证:个人每证5元;单位1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国家特制证的,每证20元。
7
土地管理费
冀价涉费字(1992)134号文
参照征地管理费标准执行。价费字(1992)597号
8
利用土地档案费
冀档(1987)44号文
证明费按10-400元收取;咨询费由市物价确定
9
土地资源费
河北省 *** 第20号令(1989年2月27日)
市、县 *** 自定
10
工程设施费
河北省 *** 第20号令(1989年2月27日)
市、县 *** 自定
11
土地复垦费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25号公告)(1999年9月24日)
每平方米5—20元收取
12
土地出让金
财综字(1992)172号文
按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交易总额全额收取
13
土地使用金
冀政(1990)76号文
按每年每平方米1元以下收取
14
耕地占用税
国务院国发[1987]027号文
按每平方米1元—10元收取
15
印花税
(1991)冀税三字5号文
按每证5元
16
契税
冀政函[1998]9号文
按合同金额的4%
17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冀价经费字[2001]第32号
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35%(只限住宅)石市执行此标准。其他有关规定不变。
序号
项目名称
依据
标准
18
工程定额测定费
冀价经费字[2001]第32号
包工包料工程按完成建安工作量的1.2‰,包工不包料工程,按完成人工费的12‰收取。其他有关规定不变
19
工程质量监督费
冀价经费字[2001]32号
按委托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1.75‰收取;小城市和县城按2.45‰收取(市辖区执行市的标准)。对已实施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按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7‰(非住房建设项目按1‰)收取,其他有关规定不变。
20
建筑合同鉴证费
冀价经费字[2001]第32号
按工程造价的0.14‰收取。更高不得超过2100元。(只限住宅)
21
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
冀价经费字[2001]第32号
按工程造价的0.14‰收取。更高不得超过2100元。(只限住宅)
22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
冀价经字[2002]第43号
见附件1
23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冀价经费[2002]29号
1、住宅建设项目,未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73.7元/m2
2、非住宅建设项目,62元/m2,远离城市建城区生产生活配套自成系统的建设项目18.8元/m2
3、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改建的建设项目及学生公寓免征。
24
城市旧区改造费
省 *** 冀政[1992]53号
按每亩0.3万元-2万元
25
墙改费
冀政[1992]72号令
民用5元/m2 工业建筑4.5元/m2
26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冀建城[1994]6号
见附件2
27
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费
省 *** 冀政[1992]53号
0.07元/M3---0.10元/M3
28
渣土处置费
市工商字(93)58号
5元/M3
29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计价格[2002]595号,冀价经字[2002]第19号
见附件3
30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冀建房[1993]21号
见附件4
31
住房交易手续费
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21号
见附件5
32
城市绿化用地补偿费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省建委、财政厅、物价局冀建城[1995]174号
建成区内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250—400元;建成区外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150—250元
序号
项目名称
依据
标准
33
绿化用地临时占用费
同上
占用已征预留绿化地的,每日每平方米缴纳一角至五角;临时占用其它绿化地的,每日每平方米缴纳五角至一元
34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冀财综(1999)28号
2元/m2
35
防空地下室易地改建费
中发[2001]9号、市价行费[2001]90号
按工程面积2%的标准建设造价2000元/m2;(异地建设费按工程面积40元/m2收取)
36
劳动合同鉴证费
价费字[1992]268号,计价格[2001]585号
每份2.1元,变更合同鉴证收费每份0.7元。
37
拆迁补偿安置
市建函字[2004]82号
见附件6
38
搬迁补助费
市建设局[2002]通知
10元/m2依据市 *** 令124号
39
临时安置补助费
市建设局[2002]通知
10元/m2依据市 *** 令124号
40
房屋拆迁评估费
冀价经字[1997]114号
见附件7
石家庄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县(市)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 *** 应当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经费和测绘基础设施维护的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采用经依法批准的本市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并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对在测绘工作和测绘科学技术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第七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其内容包括:
(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系统的建立、更新与维护;
(二)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和航天遥感测绘资料的获取;
(三)相应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的测制、更新以及相应深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四)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五)基础测绘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第八条 市、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市、县(市)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市、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第十一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市、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建立和更新本行政区域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本行政区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建立与维护地理信息公共平台;
(五)获取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六)本级人民 *** 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
本行政区域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更新复测周期为5年;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比例尺地形图更新改造周期不超过2年;1∶2000比例尺地形图更新改造周期不超过3年。
市、县(市)建成区内的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应当每年进行修补测。第十三条 市、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定期组织开展基础地理信息变化监测和综合分析,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决策提供地理国情数据。第十四条 市、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积极协助其他有关部门利用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开发建设专题应用系统,推广应用数字城市建设成果。第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于基础测绘成果更新的地名、界线、交通、电力、水系等信息,用于及时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第十六条 市 *** 有关部门会同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编制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下空间测绘、地下管线测绘等专业测绘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