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职责有哪些
问题一:安全生产职责包括哪些内容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一、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
二、不断提高安全意识,丰富安全生产知识,增加自我防范能力。
三、积极参加安全学习及安全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加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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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爱护和正确使用机械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
五、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六、从业人员有权对单位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八、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问题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包含哪些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包含的内容为:1、明确、具体的亥全生产要求。2、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程序。3、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培训要求。5、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责任。
问题三:企业主要负责人有哪些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详见:安全生产法
问题四:车间工人的安 *** 责有哪些?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车间工人安 *** 责
1、自觉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对他人违章作业有责任劝阻,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报告。
2、努力学习和钻研技术,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好机械设备、安全附件等,不乱开乱动非本人操作的设备和电器装置。
3、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教育活动,服从车间和班组领导的指挥,虚心听取车间、班组安全员对安全生产的领导。
4、正确穿戴,爱护和合理使用劳保用品。
5、及时清除废料,经常保持工作场所的清洁卫生,做到在制品堆放整齐,保持通道畅通。
6、班前后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并将安全情况列为交接班的重要内容,认真执行交接班手续。
7、发生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或事故隐患时,必须及时性向领导汇报,并保护现场,积极参加并开好分析会。
问题五: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是什么 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各个单位可以不同;
基本上职责包括:
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制订或修订或汇总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组织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监督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排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制订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组织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或提供演练方案。
统计安全生产费用
提出安全生产的奖罚建议。
等等
问题六:驾校有哪些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为您粘贴以下内容:
校长代表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驾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在日常工作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制度。
一、校长岗位安 *** 责
1、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保证国家和企业的安全生产法令、规定、指示和有关规章制度在本单位贯彻执行,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3、组织制订并实施驾校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4、组织对新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5、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落实事故隐患整改,保护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员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6、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
7、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因素、情况和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防止事态扩大。
8、对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报告和处理,负责保护事故现场,查清原因,分清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9、负责组织制订直接作业环节安全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
10、建立安全管理 *** ,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安全管理人员的作用。
11、建立值班制度,做到24小时有人管生产管安全。
12、负责动火作业、临时用电、高空作业等的作业票制度。
二、分管安全校长岗位安 *** 责
1、对驾校内的生产安全负责。
2、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标,与安全“五同时”。
3、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经营,及时制止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行为。
4、贯彻执行工艺操作纪律和操作规程,杜绝交通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和安全教学。
5、负责组织生产经营安全检查和事故预案演练。
三、安全监督岗位安 *** 责
1、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本驾校的安全技术工作,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在业务上接受安全部门的领导,对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有权直接向安全部门汇报工作。
2、负责制订、修订本驾校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措施(附件7-1),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编制本驾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并及时上报并检查落实。
4、协助本驾校领导做好员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工作。
5、负责安排并检查班组安全活动,经常组织事故预案学习演练。
问题七: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有哪些? 生产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听从指挥,和一切违章作业的现象做斗争。 (2)保证本岗位工作地点和设备、工具的安全、整洁,不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不使用自己不该使用的机械和设备,正确使用保护用品。 (3)学习安全知识,提高操作技术水平,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提合理化建议,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 (4)及时反映、处理不安全问题,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工作。 (5)有权拒绝接受违章指挥,并对上级单位和领导人忽视从业人员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和行为提出批评或控告。
问题八: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有哪些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2)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
(3)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4)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5)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
(6)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
(7)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
(8)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
(9)负责事故统计、分析,参加事故调查,对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10)综合分析企业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问题九:项目安全员有哪些职责 给你两个版本,都是我们公司常用的:
专职安全员职责
1、在单位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积极宣传和认真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等,推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督促、检查、汇总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按时报送安全报告。
3、协助单位领导组织安全工作计划和技术措施,对批准的计划项目、技术措施,督促有关人员按期完成。
4、督促有关领导按照规定及时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和保健食品,指导工人正确使用劳动用品。
5、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领导搞好新工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
6、定时对本的作业范围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问题,有权限期整改,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经常性深入施工现场,巡视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采取措施。
7、贯彻实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定。
8、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并向上级如实统计上报。
9、努力学习安全生产管理科研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组织参加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10、参加各种安全生产会议,提出安全生产方面的建议和要求。做好各种安全生产记录。
河南 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专 职 安 全 员 职 责
预防为主,安全之一,安全亥任高于一切,这是工程单位重中之重的管理轴心,没有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工程质量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作为专职安全管理的人员必须高度负起如下责任:
1、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全规范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培训。
2、工程开始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项目部购买个人保险(三金)。
3、做好现场巡查,对不安全因素可要求停工或限时整改。
4、对施工设备要建立“状态”档案,“状态”不良要及时维护。
5、施工用外架要由专业资质单位搭拆,对私搭乱拆者要教育和重罚。
6、外架施工人员要正确配戴安全带,安全帽,夜间施工安全人员要“随班”监管。
7、现场要有专业电工管理施工用电,执行施工用电规范及一箱、一闸、一保、一插及无损线缆制度。
8、防火设备要保证在施工现场3米以内。
9、对易发生安全隐患的位置要设防护栏及安全警示标帜。
10、易燃易爆材料要独立堆放并建立登记制度,仓库严禁用火。
11、吊装材料时要有专人负责指导,并设安全隔离带。
12、如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按管理制度中“抢救预案”执行。
如有其他需要可以给我发邮件:[email protected]
问题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是什么意思 安全生产职责是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目标治理,确保完成本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所需要付的职责。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之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核心。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配备标准,由省级 *** 制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并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待遇。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排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并持证上岗;
(二)对新进人员、实习人员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教育培训;
(三)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
(四)对调岗或离岗六个月以上人员进行车间、班组两级教育培训,对临时转岗、换岗人员进行新岗位教育培训;
(五)协同外来施工单位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
(六)与劳务派遣单位分别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技能教育培训;
(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培训考核结果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考核的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或者在设计文件中包含安全设施设计内容。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应当随项目设计文件一并审批;
(二)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安全设施设计;
(三)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当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形成报告。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进行核验,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或者个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依法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经济赔偿、事故风险金等安全生产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七条 本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鼓励和推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承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参与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评估管控,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服务,并向省级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从工伤保险费中提取的工伤预防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管理责任,并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措施:
(一)登记、建档、申报;
(二)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系统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持正常运行;
(三)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
(四)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五)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及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其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易燃烧、易爆炸、中毒、腐蚀、窒息、灼伤、高温、噪声、粉尘、泄漏、触电、倾覆、撞击、坠落、坠物、碾轧、滑坡、坍塌等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进出口以及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的安全管理,编制设备目录,强化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
第三十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该项生产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而非法从事该项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原辅材料、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其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三十日,但不超过一百八十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安全设施合并进行评价、审查和验收。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单位和建材、机械加工、电力、供热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结束停产、停业、停工、停止建设,恢复生产经营前,应当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并组织论证,根据工作方案中安全生产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三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事项,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一)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电子屏等;
(二)进行建筑物室外墙体、玻璃幕墙美容清洗、贴砖、粉刷、空调安装等高空作业;
(三)进行污水池(井)、化粪池、下水道、盲井等地下受限空间作业;
(四)进行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
(五)进行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道路清障救援、大型检修等作业。
第三十六条 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港口、码头、仓库或者物流中心等场所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安全防护距离。已有建筑物不符合设计规范和安全防护距离的,不得用于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
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港口、码头、仓库或者物流中心等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载明危险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安全须知、消防要求等注意事项,并按批次将名称、种类、数量变化情况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危险物品运输、装卸作业时,应当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作业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七条 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粉尘、气体或者其他物态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监测报警装置和远程监控系统,按照国家相关防爆标准设置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静电释放和通风系统等设施,并按照规定落实下列措施:
(一)保持安全出口和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二)控制作业场所爆炸危险物质的储存数量;
(三)定期对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和通风除尘、防静电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
(四)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
涉氨涉氯等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定期检验储存装置,在储存、使用区域设置泄露收集处理装置和事故排水系统,在操作岗位设置洗眼器、淋洗器,配备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以及相关急救药品。
第三十八条 车站、地铁站、码头、机场、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景区、动物园、公园、游乐场所、网吧、酒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擅自改变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实际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
(三)按照规定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五)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电梯、锅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配电等重要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六)同一经营场所或者其他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
在上述场所举行大型 *** 或者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制定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三十九条 地下经营场所应当配备应急广播以及通风、防火设施和器材,设置安全出口和应急疏散通道,标示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并定期检查、维修,保证正常运行和使用。地下经营场所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经营、存放、携带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二)挤占、堵塞疏散通道、通风口、消防通道;
(三)采用液化石油气和汽油、煤油、甲醇、乙醇等易燃液体作为燃料;
(四)违规安装、使用电器产品和敷设用电线路;
(五)拆除、损毁各类安全设施和器材。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消防、用电、民用燃气、实(试)验药品、实(试)验室、制氧站、宿舍、病房、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施工、交通工具,以及室外教学、集体活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除事故隐患,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应急演练。
学校、幼儿园、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不得出租房屋、场地用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活动。
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自办工厂、公司、商场(店)、宾馆、饭店和出租或者发包场地、临街门店、食堂、超市、建设工程项目以及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经营范围内对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消防通道、地下车库、窨井、化粪池、电梯等重点部位以及水暖、燃气、供电等重要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并发出警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 *** 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经营范围内对服务区域的服务对象进行安全宣传、组织应急演练。
第四章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二)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五)获得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行为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减轻或者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协议。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上岗前进行岗位安全检查;
(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六)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四十六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 *** 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执法检查、质询、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省建立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实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
乡(镇) *** 、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各类开发(园)区应当设立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监管监察人员,提供工作必需的设施、装备和经费保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成立安全生产互查自律组织,明确安全生产信息员,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等线索,应当向当地 *** 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配合各级 *** 及其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 各级 *** 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安全生产巡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警示约谈等制度,科学设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加强对本级 *** 有关部门和下级 *** 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实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增加其在 *** 综合考核和有关部门考核中的权重。
各级 *** 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监督管理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 *** 主要负责人应当与有关部门和下级 *** 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五十条 各级 *** 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研究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应当由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事项时,应当向其提出改正或者处理意见。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改正或者作出处理,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反馈。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 *** 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明确督办内容、流程、时限,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 *** 核查问责范围,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通过网站和其他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 *** 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提高监督管理执法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
县级以上 *** 应当强化安全生产执法保障,改善调查取证等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监督检查和应急救援车辆满足工作需要。监督检查用车难以保障时,可以依据国家和本省规定通过社会化、市场化的方式解决。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场所进行检查时,个体防护装备和检查、取证等设备应当符合安全要求。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进入危险场所进行检查。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 *** 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对标准化运行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监督。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报同级 *** 批准后实施。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应当明确记录检查的时间、场所、部位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当依法予以处置。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检查,不得拒不接收、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 ***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在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院校、高等院校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等活动中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内容,推动各类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安全专题讲座。鼓励高等院校将安全教育纳入选修课程。
县级以上 *** 应当逐步设立安全教育实践基地,创新安全教育形式。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安全教育的内容纳入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培训计划。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 *** 应当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生产经营单位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构建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区域和行业,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
县级以上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在城镇人口密集区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不得在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区域范围内批准建立渣土堆场、尾矿库等;对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上述项目,应当采取管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在重大危险源、铁路、公路、高压输电线路和危险物品输送管道等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 *** 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审批、许可等方面的管理,对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建立安全监管联合机制,定期对重大建设项目,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以及工业建设项目集中的开发(园)区进行联合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项目和建设施工中存在的违法或者非法行为。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 *** 应当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 *** 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支持发展安全生产专业化行业组织。
有关安全生产协会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有关机构应当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评估、认证、检测、检验等结果负责。
第五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的场所、设备、设施、独立单元、工地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停止供电措施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 *** 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通报安全生产有关情况,研究安全生产领域责任的有关问题。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 *** 应当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实行分级管理。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降低其诚信等级或者列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等,对列入失信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对诚信等级或者被列入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 *** 申请复核。履行相关义务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经县级以上 *** 确认,应当将其从失信名单中删除并重新评定诚信等级。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建立安全生产专线与社会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接报、分类处置的举报机制,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有哪些
建设工程项目部安全主管岗位职责
1、监督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及管理目标,并负责组织贯彻实施。依据公司的管理要求,适时制定或修改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惩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2、负责组织落实并监督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项目经理、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各专业工长及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做到有考卷、有分数、有名册。
3、负责落实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工作,并于开工后一个月内上报公司。
4、保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并负责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9个要素过程的监控,每年负责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并做好演练的方案和演练记录。
5、组织和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检查活动,要有检查表及检查的情况和记录。
6、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日常检查工作,并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按要求每月填写两次文施检查打分表,对存在的问题要附整改回执。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场所做好安全管理人员的旁站监督工作。
7、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有权要求其停止施工作业,或勒令违章人员撤出现场,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8、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会签工作,对其中的安全措施签属意见,由编制人负责修改,并对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协助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定期组织、参加公司值班领导交接班会议和安全生产例会,并把会议内容及时地向领导和有关人员进行宣讲和传达,有相应的记录或会议纪要。
10、负责鉴定专控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使用、报废等全过程的监控;劳动防护用品不是公司合格供方名录内厂家的产品,拒绝购买与使用。使用公司合格供方名录内厂家的劳动防护产品,要把好产品的质量和入场验收关,做好进厂和验收记录。
11、负责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危险性较大施工项目专家论证工作的监管,并对危险性较大施工项目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督管理,并做好相应监管和旁站的记录。
12、在职权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情况负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负有监督和管理的职责,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厂家资质、检测报告和产品生产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并参加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工作,验收记录要完整和真实。
13、负责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危险性较大施工项目专家论证工作的监管,并对危险性较大施工项目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督管理,并做好相应监管和旁站的记录。
14、参加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进行事故、事件的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根据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对事故、事件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5、安全管理的内业资料必须符合市建委资料规程和公司文明施工各项管理资料的要求。
建设单位有哪些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设单位有哪些安全生产责任
1、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如下:
(1)建设单位对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责任;
(2)建设单位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责任;
(3)建设单位应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并确保其安全生产;
(4)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相关资料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5)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系列申请审批手续。
2、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建筑工程范围内的项目包含哪些
建筑工程范围内的项目包含以下:
1、地基与根底;
2、主体结构;
3、修建装饰装饰;
4、修建屋面;
5、修建给排水、排水及采暖;
6、修建电气;
7、智能修建;
8、通风与空调;
9、电梯。
在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哪些法定职责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要包括制度管理责任、人员管理责任、现场管理责任、事故报告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操作规程及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十)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三同时”制度;
(十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档案管理制度.
扩展资料
1、安全生产
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事故负伤率及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目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2、生产目标
减少和控制危害,减少和控制事故,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损失。
3、生产管理
包括安全生产法制管理、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工艺技术管理、设备设施管理、作业环境和条件管理等。
4、基本对象
是企业的员工,涉及企业中的所有人员、设备设施、物料、环境、财务、信息等各个方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全生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