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的地质单位有哪些?
1、河北省地质调查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410号 区域地质调查甲级;固体矿产勘查甲级。
2、核工业航测遥感中心 河北省石家庄市五七路11号 固体矿产勘查甲级;地球物理勘查甲级;航空地质调查甲级;遥感地质调查甲级。
3、河北省环境地质勘查院 石家庄市兴苑街58号 液体矿产勘查甲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甲级。
4、河北省地勘局国土资源勘查中心 石家庄市中山西路800号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甲级;地质钻(坑)探甲级。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5、河北省地勘局水文工程地质勘查院(河北省遥感中心) 河北省石家庄市槐中路131号 遥感地质调查甲级。
6、河北省地勘局石家庄综合地质大队 石家庄市中山西路891号 固体矿产勘查甲级。
7、华北有色工程勘察院 石家庄市汇通路39号 液体矿产勘查甲级;固体矿产勘查甲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甲级;地质钻探甲级。
8、地质矿产部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槐中路131号 液体矿产勘查甲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甲级;地质钻探甲级。
9、河北矿业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石家庄市工农路410号 固体矿产勘查甲级。
10、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河北地质勘查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勘院路18号 固体矿产勘查甲级。
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地质勘查管理,规范地质勘查行为,维护地质勘查投资者和勘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人事地质勘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工程地质勘查的管理,另作规定。第三条 地质勘查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统一管理、公平竞争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其他组织或个人来我省投资进行地质勘查。第四条 省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地质勘查管理工作,对地质勘查实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地质勘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参与地质勘查管理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工作,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组织编制地质勘查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地质勘查资金;
(四)负责地质勘查综合统计;
(五)参与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的审核或审批工作;
(六)负责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审查和认证工作;
(七)负责地质勘查项目的登记发证和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地质勘查纠纷;
(八)负责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地质勘查成果的管理工作;
(九)对地质勘查成果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
(十)查处地质勘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省辖市、县级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勘查管理工作。第五条 地质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各级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地质勘查管理工作。第六条 在地质勘查中发现有文物、文化古迹或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地貌现象时,应当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勘查设施和标志的义务。发现危害地质勘查设施和标志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向当地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报告。第八条 对群众报矿和保护地质勘查设施、标志有突出贡献者,由县级以上人民 *** 或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九条 从事下列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省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勘查资质审查手续,并按照分级管理权限,领取相应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一)区域地质和海洋地质的调查;
(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和水气矿产的勘查;
(三)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遥感地质的勘查;
(四)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的勘查;
(五)地质勘探工程;
(六)岩石、土壤、矿物、水质、气质的分析、化验、鉴定、测试和选冶试验;
(七)地质测绘。
本省区域外的地质勘查单位进入本省进行地质勘查活动,必须由省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地质勘查资质进行认证、注册。第十条 地质勘查单位分立、合并以及变更名称或业务范围,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原核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机关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地质勘查单位的勘查能力发生变化后,应当报省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辖市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按照国家的规定条件晋升或降低资质等级。第十二条 地质勘查单位必须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并按期接受省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辖市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检验。逾期未申请检验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自行失效。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者 ***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第三章 项目登记管理第十四条 地质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进行基础性、公益性的区域地质和海洋地质的调查,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遥感地质的调查,水文地质和环境地质的调查;进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水气矿产和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的勘查,必须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地质调查或地质勘查项目登记手续,领取地质勘查许可证。
我公司是测绘资质单位,现在想变更法人,请问一下流程是什么样的。
变更法人,股东不变的话,基本步骤如下:
1 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带着:变更申请书、股东会决议、新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公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指定委托书、办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电话预约号码办理)
2 去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变更,带着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办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在朝阳工商服务大厅办理)
3 去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就在朝阳工商服务大厅办理),带着上述东西和复印件
4 去银行办理开户许可证变更,预留印鉴变更
5 如果有社保登记、统计登记一并需要变更,带着上述材料即可
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2010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地质勘查管理,规范地质勘查行为,维护地质勘查投资者和勘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矿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勘查包括:区域地质的调查;海洋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及其他地质的调查、勘查。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地质勘查应当遵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统一管理和公平竞争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 ***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地质勘查管理工作,对地质勘查实行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质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各自的职责,协助各级人民 ***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实施地质勘查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地质勘查活动应当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地质灾害。
在地质勘查中发现有文物、文化古迹或者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遗迹、地貌景观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妨碍地质勘查活动,不得损坏地质勘查设施和标志。第二章 勘查资格管理第七条 从事地质勘查及地质勘探工程、地质测绘和各类样品的采集、加工和测试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省以上人民 ***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勘查资格登记手续,领取相应的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并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地质勘查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或者 *** 、出租、出借。
省外的地质勘查单位进入我省进行地质勘查活动,必须到省人民 ***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勘查资格备案手续。第八条 申请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资金;
(三)国家和省人民 ***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地质勘查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业务范围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原核发地质勘查资格证书的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条 地质勘查单位合并、分立、重组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地质勘查资格证书。
地质勘查单位勘查能力发生变化的,应当报省人民 ***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晋升或者降低资格等级。第十一条 地质勘查资格实行年检制度。持有地质勘查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省人民 ***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接受检验。未接受年检的,地质勘查资格证书自行失效。第三章 勘查登记管理第十二条 地质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以上人民 ***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质调查或者地质勘查登记手续,领取地质调查证或者勘查许可证。
从事地质设备、地质 *** 试验的,在向试验所在地县级人民 ***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后,不再办理地质勘查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和本省各级人民 *** 出资勘查的,被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合作出资勘查的,合同约定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地质勘查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设区的市人民 ***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申请勘查范围的复核意见;
(五)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六)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七)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八)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五条 对申请探矿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探矿权申请人。不准予登记的,应当告之理由。
探矿权申请人在接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还应当缴纳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