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测绘单位开展业务资质备案2023(实时/更新中)

2024-05-13 河北测绘资质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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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河北省石家庄市测绘单位开展业务资质备案2023(实时/更新中)

市、县(市)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 *** 应当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经费和测绘基础设施维护的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采用经依法批准的本市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并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对在测绘工作和测绘科学技术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第七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其内容包括:

(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系统的建立、更新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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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和航天遥感测绘资料的获取;

(三)相应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的测制、更新以及相应深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四)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五)基础测绘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第八条 市、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市、县(市)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市、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第十一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市、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建立和更新本行政区域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本行政区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建立与维护地理信息公共平台;

(五)获取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六)本级人民 *** 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

本行政区域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更新复测周期为5年;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比例尺地形图更新改造周期不超过2年;1∶2000比例尺地形图更新改造周期不超过3年。

市、县(市)建成区内的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应当每年进行修补测。第十三条 市、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定期组织开展基础地理信息变化监测和综合分析,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决策提供地理国情数据。第十四条 市、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积极协助其他有关部门利用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开发建设专题应用系统,推广应用数字城市建设成果。第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于基础测绘成果更新的地名、界线、交通、电力、水系等信息,用于及时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第十六条 市 *** 有关部门会同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编制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下空间测绘、地下管线测绘等专业测绘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在各省地方需要备案吗

(1)注册测绘工程师有用。

(2)是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共同发的证。

(3)注册测绘工程师全国通用,各地均认可。

(4)国土资源部门所属测绘单位或设计院需要此证。

测绘项目备案所需资料及流程

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时,应交验下列证件和材料,并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测绘资质证书副本;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

(四)测绘项目合同或指令性测绘项目计划书;

(五)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测绘单位自主组织实施或研发的测绘项目的)(非必要);

(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来省测绘)(非必要);

(七)测绘项目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非必要);

(八)技术人员作业证、身份证;

(九)测绘项目备案申报表(非必要)。

法律依据: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河北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避免重复测绘,提高测绘成果的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河北省测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测绘任务的单位,包括承担民用测绘任务的军事测绘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任务登记的管理工作。

县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任务登记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下列测绘任务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通知测绘任务所在地的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一)各等级天文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以及国家四等以上控制测量(包括设区市控制网改造);

(二)摄影与遥感测绘;

(三)测绘面积等于或者大于5平方公里的1:500比例尺地形和工程测绘,等于或者大于10平方公里的1:1000比例尺地形和工程测绘,等于或者大于20平方公里的1:2000比例尺地形和工程测绘,等于或者大于50平方公里 的1:5000、1:10000比例尺地形和工程测绘;

(四)设区市、县级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和各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五)等于或者大于50公里以上的线路测量;

(六)各种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册)的编制出版;

(七)省外测绘单位进入我省承接的测绘项目;

(八)测绘任务部分在我省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

(九)重大测绘项目和涉外测绘项目;

(十)数字化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第五条 下列测绘任务由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通知任务所在地的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一)5秒、10秒级三角、导线测量;

(二)等于或者大于2平方公里、小于5平方公里的1:500比例尺地形和工程测绘,等于或者大于3平方公里、小于10平方公里的1:1000比例尺地形和工程测绘,等于或者大于5平方公里、小于20平方公里的1:2000比例尺地形和工程测绘,等于或者大于10平方公里、小于50平方公里的1:5000、1:10000比例尺地形和工程测绘;

(三)乡镇地籍、房产测绘;

(四)等于或者大于20公里、小于50公里的线路测量;

(五)由设区市管理的重大工程测绘项目。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测绘任务由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报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权属发生争议的,由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第八条 除已列入全国基础测绘规划、专业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施测前由编制测绘规划的部门将任务安排通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登记的外,承接测绘任务的单位在施测前,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申请办理测绘任务登记。

两个以上测绘单位联合承接测绘任务的,由各承接单位共同申请办理登记;测绘任务有总承接方的,由总承接方申请办理登记。第九条 禁止将同一测绘任务肢解为若干部分后分别进行登记。第十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施测前办理测绘任务登记的,测绘单位应当在征得负责测绘任务登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需要进行航空摄影的测绘任务,任务的委托单位应当提前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航空摄影。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测绘任务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测绘资格证书、收费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

(三)测绘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四)测绘技术设计书。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编制地图还应当提交地理底图著作权人同意使用其底图的证明,出版地图应当提交地图审核机构审查合格和准予出版的证明文件。

重大测绘任务的测绘技术设计书应由负责测绘任务登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第十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测绘任务登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无正当理由超过10日未作出决定的,应视为同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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