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保险缴纳办法河北石家庄的
为了规范企业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行为,解决因企业和职工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而影响职工退休待遇水平问题,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鼓励未参保企业参保和中断缴费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企业必须严格按照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企业缴纳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要在企业内部建立公示制度,至少每季度将企业每月申报额和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包括代扣代缴情况)公示一次(10天)。公示期内,职工对企业缴费和代扣代缴情况有异议的,应即时向企业提出质疑,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按《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定期打印发放《个人账户对账单》、填写《养老保险手册》、通过新闻媒体公告或将个人账户打印成表格公示等形式进行对账。单位、职工对企业缴费和个人账户记录情况有异议的,应自接到对账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确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载、打印错误的,应即时纠正;属于企业和个人欠缴、少缴等原因影响个人账户储存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企业和个人补缴。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予以补记,并书面通知企业和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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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参保的企业和职工按规定应缴而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分别自1993年1月、1986年10月、1990年3月起,由企业和个人按照欠费当年缴费基数和费率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加收滞纳金;也可以按照补缴时的缴费基数和费率补缴,缴费基数低于补缴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按补缴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作基数补缴。按后一种办法补缴的,可不加收滞纳金。凡未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应按照后一种办法补缴。补缴后,职工个人账户的处理按冀劳〔1998〕66号文件规定执行。
跨年度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基数、补缴月数计入补缴当年缴费基数并相应增加缴费月数,补缴当年缴费基数不受300%封顶限制。补缴后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原欠缴年份指数不变,不再按中断缴费计算。
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之前欠费的,补缴后只计缴费基数和缴费月数,不计个人账户。
四、对本通知下发前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企业和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前参保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可采取以下办法补缴欠费:劳动合同制职工只补缴从招工之日至1995年底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及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临时工只补缴从1990年3月至1995年底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及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原固定职工只补缴自1993年1月至1995年底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从1996年1月起至补缴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之日,企业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的11%补缴欠费及利息,其中,个人欠费部分及利息由职工个人补缴,其余部分由单位补缴。1995年底以前的利息按省公布的1996年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1996以后的利息按省每年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补缴上述欠费时无法确定缴费基数的,以欠费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按上述规定补缴后,未实行个人缴费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以上参保单位在未参保期间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和已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补缴后,从补缴后的次月起,将退休人员纳入统筹范围。超过本通知规定时限后再参保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如补缴以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本通知第三条办法处理。
五、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有欠费的,应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补缴欠费。不予补缴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按《〈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下发前已经与原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尚未再就业期间自愿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或者已经再就业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凡在2004年12月31日前办理的,由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原则上可一次性补缴欠费,属于没有解除劳动关系期间欠费的,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属于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期间欠费的,可按照补缴时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基数和费率补缴。本人自愿不补缴的,相应扣减其缴费年限,以后不再补缴。
六、企业原招用的临时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招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招转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期间的工作年限,凡未按冀政〔1986〕148号文件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属于1990年3月1日以后从事临时工的时间,应从从事临时工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属于1990年2月底以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视同缴费年限。
1990年2月底以前被企业招用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临时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补缴至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愿补缴的,按冀劳〔1998〕47号文件规定,一次性结清有关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七、自谋职业、自由职业和灵活方式就业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三条和第五条规定补缴欠费后,未实行个人缴费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八、1995年底以前企业长期病休人员、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劳〔1988〕5号和原省劳动人事厅冀劳人计〔1988〕156号文件规定实行子女顶替的退养人员及原失业人员,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范围。
被劳教、判刑人员,不允许补缴劳教、服刑期间未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九、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以上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仅适用于本通知下发前至2004年12月底欠费人员的补缴,2005年1月1日后仍欠费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办理。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按国家和我省及当地有关规定处理的不再变动。过去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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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2020修正)
之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征收,分级入国库。
税务机关有权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第六条 省社会保险费年度征收计划,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税务机关编制,经省财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 *** 批准后执行。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自由职业者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基本养老保险费比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第八条 社会保险按险种分别建立调剂金制度。失业保险调剂金的比例为设区的市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十。省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的比例为设区的市依法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五;设区的市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的比例为县级依法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十。
社会保险调剂金由财政部门缴拨,未按规定上解社会保险调剂金的,由上一级财政部门从转移支付中扣减。第九条 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十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自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到税务机关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第十一条 对申请社会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按月征缴。缴费单位应当于每月三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进行即时审核,因特殊情况不能即时审核的,应当于收到缴费申报材料二日内审核完毕。
缴费单位必须于每月二十五日前,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到税务机关办理缴费手续,并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开具社会保险费征收凭证。
征收凭证统一使用税收票证。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少数零星分散的社会保险费,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税务机关应在次月十五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在征收税费过程中,发现应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的单位,应当告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石家庄社保自己交8%单位交多少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河北省石家庄市测绘资质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缴百分之16。2022年石家庄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河北省石家庄市测绘资质社会保险缴纳:
1、养老保险:单位缴百分之16河北省石家庄市测绘资质社会保险缴纳,个人缴百分之8。
2、失业保险:单位缴百分之0.7,个人缴百分之0.3。
3、工伤保险:单位缴根据行业,个人不缴。
4、生育保险:单位缴百分之1,个人不缴。
5、医疗保险:单位缴百分之8,个人缴百分之2。
2010年石家庄社保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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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石家庄市【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保险下限单位个人合计上限单位个人合计
比例金额比例个人
养老1419.1520%283.838%113.53397.3670951419567.61986.6
工伤13691%13.6913.69684668.4668.46
失业13692%27.381%13.6941.076846136.9268.46205.38
医疗23188%185.442%46.36231.8
生育23180.8%18.54-------18.54
合计528.88173.58702.46
1、冀人社发[2010]37号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8383元,月平均为2365元。作为核定补缴往年或特殊人员缴费的缴费基数;月更低缴费基数为1419.15元(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年封顶缴费基数为85149元(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0%),从今年9月份起执行,8月份结算时作调整。【养老】
2、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参保人员,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即每月按473元缴纳。对于低收入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基数,即更低每月按284元缴纳。对于高收入的人员,可分别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0%或300%作基数,即每月按946元或1419元缴纳。【灵活就业养老】
3、石人社字[2010]113号,石家庄市2009年全市社会平均工资为(30649)由于金融危机降为27816元,月平均工资为2318元。【医疗】
4、石人社字[2010]120号文件,石家庄市2009年社会平均工资为27371元,工伤保险月平均工资为2281元,更低缴费基础数据为1369元。【工伤】
5、石市就业局通知,石家庄市2009年社会平均工资为27379.56元,失业保险月平均工资为2281.63元,更低缴费基础数据为1369元。【失业】
6、城镇三险,单位:324.9;个人:127.22;合计:452.12
7、城镇医疗,单位:203.98;个人:46.36;合计:250.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