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求购房屋测绘资质书怎么写

2024-05-25 河北测绘资质 23
A⁺AA⁻

测绘全国甲级资质是什么概念

相当于医院的三级甲等。这懂啊?是这个行业更高级别的了!

河北省石家庄市求购房屋测绘资质书怎么写

具体关于测绘资质的参百度百科:

全国甲级测绘单位

200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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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北京爱地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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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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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建设部遥感制图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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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华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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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局测绘工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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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河北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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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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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山煤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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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

蒙古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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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钢集团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内蒙古大兴安岭森隆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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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测绘院

核工业二○八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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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沈阳市地理信息中心)

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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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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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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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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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冶金地质勘察局地质勘察研究院

大连九成测绘信息有限公司

辽宁经纬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市公路规划设计院

辽河石油勘探局(地球物理勘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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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勘测设计院

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吉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长春市测绘院

吉林省地理信息工程院

吉林省之一测绘院

吉林省第二测绘院

吉林地矿测绘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

吉林省公路勘测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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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地理信息工程院

国家测绘局第二大地测量队(黑龙江之一测绘工程院)

国家测绘局第三地形测量队(黑龙江第二测绘工程院)

国家测绘局第四地形测量队(黑龙江第三测绘工程院)

哈尔滨地图出版社

大庆油田建设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局测绘院

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哈尔滨测量高等专科学校测量工程公司

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电力勘察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测绘航空遥感中心

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航道局测量大队

黑龙江省土地勘测规划院

黑龙江省测绘科学研究所

齐齐哈尔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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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齐齐哈尔市水利勘察设计研究院

牡丹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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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华东电力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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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亚地球物理勘查有限公司

中船勘察设计研究院

交通部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勘察工程公司

上海海洋石油局之一海洋地质调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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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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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勘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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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北极测绘研究院

江苏省电力设计院

镇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无锡市测绘院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市测绘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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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淮安市测绘勘察研究院

淮安市水利工程勘测院

苏州工业园区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常州市测绘院

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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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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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安徽地质测绘技术院

合肥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安徽省之一测绘院

安徽省第二测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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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煤物探测量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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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纬工程测绘勘察院

山东省水利勘测设计院

维坊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中国石化集团胜利油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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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球物理工程勘察院

化工部郑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中铁大桥局集团之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地质测绘总院

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河南省航测遥感院

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煤炭工业部选煤设计研究院

中铁隧道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测绘工程院

河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河南省地图院

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河南省水利勘测总队

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河南省科学院地理研究所

河南黄河水文勘测总队

河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焦作市中纬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小浪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省有色测绘有限公司

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

湖北省

武汉科岛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勘察设计研究院

武汉大学设计研究总院

武汉武大吉奥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中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南极测绘研究中心

武汉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长江航道局

湖北省之一测绘院

湖北省第二测绘院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中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

长江水利委员会综合勘测局

铁道部第四勘测设计院

葛洲坝股份有限公司测绘总队

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中国科学院测量与地球物理研究所

武汉测绘院

湖北省地图院

机械工业部第三勘察研究所

中南勘察设计院

中国地震局地震研究所

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

湖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地球物理勘探处

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

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湖北省国土测绘院

湖南省

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八队

湖南地质调查研究院

湖南中扬建设工程公司

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株洲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湖南省工程勘察院

衡阳市规划设计院

湖南省第三测绘院(湖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

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湖南省第二测绘院

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

湖南省之一测绘院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

湖南省地质测绘院

核工业衡阳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

长沙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湖南地图出版社

长沙科创岩土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有色测绘院

湖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湖南省地球物理化学勘查院

中南石油局第五物探大队

房屋登记申请书初始登记怎么填写

初始登记申请书填表说明:(各地可能略有不同,不明之处请咨询当地房管)

一、几点说明:

1、当事人填写本申请书前请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充分了解相关内容的含义;

2、当事人必须以汉字文本端正、清晰如实填写表格内容;

3、填写时请使用黑色墨水的签字笔、毛笔。如有涂改,请在涂改处签名、按指模确认,不得使用修正液进行修正;

4、当事人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亲笔签署; 5、表格中涉及数量、日期、编号的,应用 *** 数字。

二、如何填写各栏目

(一)如何填写“申请人信息栏” :

1、姓名(名称):填写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身份: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人本人的填写“申请人”,非本人的,请填写“申请人的 *** 人”。

3、证件类型:填写用于申请的证件的类型,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4、证件号码:填写用于申请的证件的号码,如身份证号码等。

5、所占份额:填写“单独所有”、“共同共有”,如果是按份共有的,以分数形式填写具体份额,如1/3,1/2等。

6、户籍情况:自然人请根据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机构根据机构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和注册所在地选择填写“本市”、“本省外市”、“外省市”、“港澳台地区”、“境外”等。

(二)如何填写“申请人联系方式”

1、联系人姓名:填写申请人确定的联系人姓名,可以填一人或者多人,排在之一行的为默认联系人。

2、联系电话:填写可以在工作时间方便联系的手机或固定电话号码。

3、联系地址:填写申请人的联系地址。

4、邮编:联系地址的邮政编码。

(三)如何填写“申请内容栏”:

1、项目名称:填写工程项目的名称。

2、竣工时间:填写工程竣工时间。

3、房屋坐落:填写房屋的具体地理位置,具体指有关部门(如公安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等。如“佛山市禅城区城门西路4号”。

4、房屋结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附表A5《房屋建筑结构分类》填写房屋的建筑结构,结构分为“钢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等六类结构。

5、规划用途: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房屋用途。

6、房屋性质:填写房屋性质,包括:市场化商品房、动迁房、配套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定销商品房、集资建房、福利房、其他等。

7、房屋所在建筑物总层数:填写房屋所在建筑物的总自然层数。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的,计入总层数。如地上层数有10层,地下层数有2层,那么总自然层数就是12层。

8、地上层数:填写房屋所在建筑物的地上自然层数。

9、地下层数:填写房屋所在建筑物的地下自然层数。

10、总建筑面积:填写房屋测绘报告记载申请登记的各房屋基本单元的建筑面积总和。

11、总套内建筑面积:填写房屋测绘报告记载申请登记的各房屋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总和。

12、土地使用权证号:填写申请登记的房屋所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编号。

13、建筑物专有情况:如需要以清单形式列明各专有部分的具体情况,勾选“详见建筑物专有情况”,并具体填写《建筑物专有情况清册》。

14、建筑物区分所有情况:如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情况的房屋,勾选“详见建筑物区分所有情况清册”,并具体填写《建筑物区分所有清册》。

15、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因“单位建造房屋”、“新建商品房”、“个人建造房屋”或“其他”原因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选择“其他”原因的,应在后面注明申请登记的原因。

16、备注:填写申请人需要备注的内容。

17、申请人( *** 人)签章:由申请人( *** 人)签章确认申请书所填写的内容。

根据《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4.2.7的要求,自然人应采用签名或摁留右手拇指或食指指纹方式确认,法人应采用加盖该法人印章的方式确认,其他组织应采用加盖该组织印章的方式确认。

18、申请日期:填写填表日期,格式为“XXXX年XX月XX日”,如“2015年7月4日”。

扩展资料:

计费方式

1、房屋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2、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3、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4、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5、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6、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收费标准

1、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2、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4、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5、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6、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收费标准减半。

注:

1、上述收费标准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2、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同时废止。

3、房屋权利人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房产测绘缴纳的费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房屋登记

石家庄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补偿方案有调整

6月22日,凤凰网房产获悉,近日,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显示,对认定为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旧城区改建项目,各区 *** 应征求区域内居民改造意愿,居民支持改造率达到90%以上的项目可申报房屋征收计划。

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计划下达后本年度未能公布征收范围的,征收计划作废;公布征收范围后一年内未下达征收决定的,征收计划作废;征收计划作废的项目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征收计划。

征收补偿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一户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方式;征收执行国家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及搬迁、职工工资补助、临时安置费等费用,其标准可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8%给予一揽子补偿。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地方性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登出,面向社会开展公众意见征询,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建言献策,共筑美好家园!

征集日期:2021年6月22日-2021年7月7日。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21日

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公共利益,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屋征收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之一章 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认定

之一条 房屋征收系旧城区改建需要的,由各区人民 *** 负责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认定。危房应当通过房屋安全鉴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 C级以上危房建筑面积占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50%以上的情形可认定为危房集中。

第三条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拟征收范围内及其相邻区域的基础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基础设施落后:

(一)基础设施中,至少有3项设施现状配置低于各相关部门规定的现行配置标准50%的;

(二)基础设施中,至少有2项基础设施基本没有配置的。

第四条 各区人民 *** 负责对拟征收范围及其相邻区域的基础设施情况进行调查认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五条 对认定为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旧城区改建项目,各区 *** 应征求区域内居民改造意愿,居民支持改造率达到90%以上的项目可申报房屋征收计划。

第二章 房屋征收计划编制

第六条 拟实施征收的项目,各有关单位向市房屋征收部门申请纳入征收计划,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其中,因旧城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各区 *** 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拟实施征收的旧城改建项目报送市房屋征收部门,并提交项目符合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条件以及居民同意改造意愿比例的相关材料,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后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拟实施房屋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况,向相关部门发出征询函,书面征询意见。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在接到征询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拟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进行审查,并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出具意见。市发展改革部门出具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意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意见。

第九条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依据相关部门回复意见的情况,研究拟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将拟定的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请市 *** 批准,房屋征收计划作为启动房屋征收工作的依据,房屋征收部门凭房屋征收计划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用地红线图。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计划下达后本年度未能公布征收范围的,征收计划作废;公布征收范围后一年内未下达征收决定的,征收计划作废;征收计划作废的项目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征收计划。

第三章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

第十条 辖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红线图为基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征收范围,经辖区人民 *** 批准后予以公布。对于红线图上的骑线房屋,辖区人民 *** 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纳入征收范围。保留骑线房屋不影响房屋征收后建设活动的,可不将骑线房屋纳入征收范围;拆除骑线房屋在红线图内的部分不影响或者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后不影响剩余部分房屋安全的,可只将骑线房屋在红线图内部分纳入征收范围。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审批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为1年;在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涉及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推送被征收房屋登记信息变更情况。

第四章 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十二条 未经登记建筑是指未在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进行产权登记的建筑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应当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程序正当”的原则。

第十三条 未经登记建筑的建设时间和性质应当根据房屋报建审批、施工监理、验收、行政处罚、历史测绘等能证明建筑建设时间的资料综合判断后予以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无土地房屋权属争议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安置:

(一)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建造的未经登记建筑,建造时间、建筑面积及用地范围以当事人提供的建房批准手续,或者相关部门提供的地图资料、地籍资料、房产资料等原始资料为准;

(二)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造的未经登记建筑,当事人能够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土地权属证明、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建房批准文件之一的证明材料;

(三)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按照许可内容建设的未经登记建筑。

以上建造时间的认定,首先应由被征收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被征收人确实无法提供的,区房屋征收部门以当年地形图或航拍图等土地房产测绘及建设档案材料为依据,结合被征收人提交的《申请书》,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证明材料综合考虑。未登记建筑按照合法建筑予以安置补偿后,相关部门按照房屋征收部门签订的协议,办理产权调换房屋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未登记建筑,按照重置价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调查。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拟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进行调查摸底等相关工作,将调查、认定和处理的初步意见报区人民 *** ;

认定和处理。区人民 *** 组织相关部门对初步意见进行研究,以区人民 *** 名义作出认定和处理意见;

公布。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意见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期限不少于5日;

第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对房屋使用性质或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职责作出书面认定。认定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产证建筑面积不符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量,测量结果超出房产证面积的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平均价格的80%进行货币补偿。

第五章 征收补偿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预评估和测算征收成本。预评估机构在调查、认定的期间应对被征收房屋区域不同类型房屋的价格进行测算,修正类似房地产的市场平均价格,出具不同类型被征收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及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预评估价格需经评估专家委员会论证认定,预评估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凭单位证明查阅、调取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或相关资料,市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准予查阅、调取。

第十八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区 *** 论证前应将方案报市房屋征收机构进行论证,论证后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综合平衡意见。论证时,需提交综合平衡申请书附征收补偿方案、预评估报告及评估专家委员会意见、项目总平面图或异地产权调换房源合法手续、户型图等资料。

第十九条 征收补偿方案在本级 *** 和房屋征收部门网站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向拟作出征收决定的辖区 *** 报告,辖区 *** 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辖区 *** 、市房屋征收机构网站予以公布,修改后的方案在公布前报市房屋征收机构核对存档。

第二十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中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拟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 *** 召开听证会,应当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拟听证事项及申请参加听证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益项目所在辖区 *** 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60日内,向市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房屋征收包干费用审核,辖区 *** 对报审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市房屋征收机构组织专家对房屋征收包干费用进行论证,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产权调换房屋应以更高建筑的合理工期确定过渡期限,自签订协议并办理交房手续之日起计算临时安置费。

《清场验收合格单》开具之日作为合理工期的起始日,过渡期间应包含办理交旧房手续之日起至回迁区清场验收合格后的合理工期。

第二十三条 征收补偿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一户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方式;征收执行国家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按照《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第三十五条执行,其他补偿(补助、奖励、临时安置费、搬迁费、装修等)给承租人。

第二十四条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及搬迁、职工工资补助、临时安置费等费用,其标准可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8%给予一揽子补偿,也可按照《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五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由区 *** 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风险评估方案并建立专项档案,组织相关部门通过收集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也可组织专家、学者进行风险评估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项目及征收补偿方案的基本情况;

(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

(三)对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社会稳定风险可控性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估研判;

(四)评估结论。

第二十六条 评估认为实施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较小的,可以实施房屋征收,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的,不得实施房屋征收。

第七章 房屋征收决定

第二十七条 辖区 ***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10日内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并制作影像资料保存,房屋征收决定应当附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范围红线图。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机构存档,市房屋征收机构出具备案回执,补偿方案内容应与征求意见修改后的方案一致。

第二十八条 因旧城区改建实施房屋征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方式实施房屋征收(简称预征收),并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之前进行公告。

第二十九条 采取预征收方式实施房屋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与拟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预征收补偿协议。在规定的预签约期限内,预签约户数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后,预征收补偿协议生效;预签约数量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终止预征收。签约比例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 *** 确定,但不得低于90%。

第三十条 预征收补偿协议涉及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按照预评估房屋价值确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后,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并告知签订预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最终的房屋价值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第三十一条 房屋征收工作完成后由各区 *** 组织清场验收并出具《清场验收合格单》,已作出补偿决定的建筑视为完成房屋征收工作,市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推进土地出让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规划意见、清场验收合格单等资料到市房屋征收机构办理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认定,市房屋征收机构出具认定意见后函告预售审批部门,不得对认定面积内的产权调换房屋办理预售许可。

第八章 评估

第三十三条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评估报告及时直接转交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拒绝签收的,可以采取留置方式转交;直接转交有困难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转交,邮寄地址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口登记簿载明或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确认的地址为准;采取上述方式无法转交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三十五条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对受委托劳务单位从业人员的监督,房地产评估机构和征收劳务单位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下年度暂停列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和征收劳务单位名单。房屋征收部门不得委托未进入名单的评估机构和征收劳务单位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各区在进行 *** 采购时,劳务单位应提供从业人员培训情况,市房屋征收机构应据实出具劳务单位的从业人员培训情况。

第三十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由房地产估价师、法律方面专家成立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评估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协助市房屋征收部门指导全市房地产评估管理工作,对房地产评估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房地产评估技术鉴定,开展房地产评估技术咨询和学术交流,对征收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对征收项目预评估价格进行论证。

第三十七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信息化监督管理,同时,按照省住建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示范文本》要求,逐步对各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实行电子协议条形码落户管理。

第九章 补偿决定和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 *** 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是指暂时无法确定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者产权归属存在争议、诉讼等情形。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经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公告后仍无法找到产权人,导致不能达成协议的,参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区人民 *** 可按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的面积和性质作出补偿决定。

第三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人民 *** 作出补偿决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作出补偿决定的申请;

(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产权调换房屋基本情况;

(三)被征收房屋评估资料;

(四)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

(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少于3次的详细协商记录,协商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现场见证人签名,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不需提交协商记录;

(六)与作出补偿决定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 补偿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三)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四)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具体补偿方案;

(五)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六)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第四十一条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已明确选择征收补偿方式的,应当按照其选择的征收补偿方式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未明确选择补偿方式的,应当提 *** 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拒绝领取货币补偿款或者接收产权调换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货币补偿资金以专户存储的方式予以保管或者向公证机构申请提存公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或未选择补偿方式以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妥善保管补偿决定中明确的产权调换房屋。

第四十二条 *** 应当自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将补偿决定直接送达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地址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口登记薄载明或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确认的地址为准。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并在案卷中载明原因和送达经过。

第四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 ***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前,市、区人民 *** 应当催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市、区人民 *** 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四十六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 ***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房屋征收决定;

(三)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四)补偿决定的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被申请人、直接利害关系人意见;

(五)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七)被征收房屋评估资料;

(八)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九)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提交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提交产权调换房屋情况等材料;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十章 收购

第四十七条 对确需改造的“零星”国有土地上房屋,辖区 *** 可通过收购方式完成,收购标准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辖区 *** 将拟进行收购的项目报市 *** 申请批准;

(二)市 *** 批准后,区征收部门将收购方案报市房屋征收机构进行论证,论证后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综合平衡意见,区征收部门按照论证后的方案实施收购。辖区 *** 作为收购主体,具体收购工作可由区 *** 委托相关部门负责,收购原则上只给予货币补偿,特殊情况辖区 *** 也可购买安置用房置换;

(三)向被收购人发放收购通知及收购方案;

(四)收购当事人依据收购方案签订收购协议;

(五)项目完成收购后,交由房屋征收部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本指引的规定,制订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文书的示范文本。

第四十九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指引适用于市内七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它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本指引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按照原房屋征收决定载明的征收补偿方案和有关规定执行,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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