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2016修正)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工作管理,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工作,适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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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省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全省四等以上三角点、水准点和D级以上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的测量标志的普查维修工作。市、州、县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普查维修工作。
之一条 为了规范地图编制、审核管理,保证地图质量,加强地图市场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
第八条 办理测绘任务登记,必须填写《测绘任务登记申请表》。各级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就下列内容对申请登记的测绘任务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发给《湖北省测绘任务登记证》或者《湖北省地图准印证》。
第九条 未列入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但急需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用户应当向管理该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实施,所需基础测绘经费由用户承担。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图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图编制单位从事地图编制活动前,应当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备案。
第八条 从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的单位,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和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第九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凡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施测前应当按照省人民 *** 的有关规定,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省外测绘单位进入本省承担测绘项目的,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从事地图编制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第六条 地图编制单位从事地图编制活动前,应当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备案。
武汉市人民 *** 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市人民 *** 决定,我市市级实施行政审批事项259项,同时再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下放23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17项行政审批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40项,列为审核转报的事项26项。
经市人民 *** 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 *** 规章认定的196项行政许可项目予以继续实施。 现将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实施机关48个,法律、法规授权的实施机关54个,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现将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含相应事项的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