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对历史遗留房屋办理两证有什么政策?
武汉市人民 *** 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我市部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来源:武汉市人民 *** 网站
市人民 *** 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我市部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武政规〔20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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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 *** ,市人民 *** 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部分群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办证问题,切实保障购房人(含拆迁还建户,下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人民 *** 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 *** 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法制办、市金融办、市 *** 局、 市监察局、市城管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及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人民 *** 等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市解 决部分房屋“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市“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对重大问题 的处理意见。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办公,由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国土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法制 办、市 *** 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决策和意见,建立工作机制,组织实施解决“两证”办理历史遗留 问题相关工作。
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等区人民 *** 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专班及工作制度,负责受理和办理本辖区内“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具体事项。
二、处理范围
我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因建房手续不全等原因未办理“两证”,且无权属纠纷的下列住宅,列入“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
(一)房改房和符合房改政策待房改的公有住房;
(二)《市人民 *** 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2004〕61号)印发之日(即2004年9月20日)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商品房、拆迁还建房、集资建房;
(三)其他权属来源合法,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可以纳入办理范围的房屋。
三、处理原则
(一)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违法必究的原则。充分考虑历史、现状和政策法规逐步完善的过程,结合我市建设发展稳定的大局,分类分步骤制订解决问题方案,客观公正处理“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
(二)坚持群众办证与企业补缴税费相分离、依法登记确权与追究违法行为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区分建房人与购房人承担的责任,在创造条件解决购房人办证问题的同时,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开发建设单位补办手续、补交费用以及依法开展处罚。
(三)坚持合理应对、确保实效的原则。牢固树立一切以群众利益为重和依法行政的工作理念,对于人民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简化办证程序和办证要件,针对项目不同情况,研究具体解决 *** ,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四、处理程序和 ***
(一)关于已售或者待售房改房办证问题
已售或者待售房改房,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持售房情况报告及售房单位书面具结保证、上一级主管部门证明材料、房改批文,向区工作专班提出申请;未取得房改 批文但符合政策规定已售或者待售的房改房,由市、区房管(房改)部门负责办理房改售房审核备案手续,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凭《房改房备案表》及上述其他材料向 区工作专班提出申请。
区工作专班审查后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其是否属于规定的处理范围予以认定。属于处理范围的, 由售房单位申请办理房屋安全鉴定,对房屋居住安全予以认定,并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登报公告,公告期满10日对权属无异议的,由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 权登记手续并函告国土部门,国土部门据此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二)关于商品房、拆迁还建房、集资建房办证问题
因开发建设项目各类 建设手续不全等原因导致商品房、拆迁还建房、集资建房购房人无法办理“两证”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区工作专班提出申请。区工作专班审查后上报市领导小组办 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其是否属于规定的处理范围予以认定。属于处理范围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测量后,再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将项目的建筑面积、建成时间、使用状况等基本情况函告相关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分类处理:
1.1998年12月31日之前建成的商品房、拆迁还建房、集资建房,由规划部门对不压占规划红线、黄线的,免于处罚并办理规划认定手续后,再由房管、国土部门办理“两证”。
2.1999年1月1日—2004年9月20日建成的商品房、拆迁还建房、集资建房,由规划部门对不压占规划红线、黄线的,办理相应的规划认定手续;开 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相关部门补办手续、补缴欠费和接受处罚,逾期不补办手续、补缴欠费和接受处罚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启动追责 程序,同时函告房管、国土部门先行办理“两证”。
对上述商品房、拆迁还建房、集资建房进行处罚及责令其补缴欠费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1999年1月1日—2004年9月20日建成,建房规划手续不全或者与规划审批手续不一致的,按照建设工程造价20%的标准予以处罚;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土地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予以处罚,并完善相应的土地使用手续。
(2)2004年9月20日之前建成的项目且未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出让金依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2004年9月20日之前建成并改变土地用途、 增加建筑面积的,统一按照我市2004年制发的《武汉市市区土地出让金租金标准》执行并缴纳相应的出让金;对不符合土地出让条件的,采取土地租赁方式完善 土地使用手续。
(3)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缴纳;土地契税按照4%的标准征收;建设单位及办证个人应当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税费等按照房屋建成时的标准缴纳。
(三)相关事项处理规定
1.房改房售房单位或者开发建设单位宣告破产、注销、被吊销,建设主体不存在或者不履行申请和办理义务的,由区工作专班调查核实后确定代为申请人,经市 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属于上述情形的,由房管、国土部门进行权属审核,并向社会公告,对权属无争议的,直接为购房人办理“两证”。
2.购房人未结清购房款的,应当先结清购房款,方可申请办理“两证”。区工作专班确定的代为申请人申请办理的项目,购房人应当将结清款项缴纳至市住房保障房管局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过渡管理资金专户,由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开具收款票据。
3.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在申请办理“两证”时,应当对房屋质量、房屋使用及物业管理等有关事宜进行具结,并按照房屋建成交付时的规定缴纳应当由其承担的有关税费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4.集资建房未获立项,但符合政策规定已售或者待售的房屋,由售房单位、建房单位向区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办理集资建房审核备案手续,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凭《集资建房项目备案表》向区工作专班提出申请。
5.开发建设单位逾期不缴纳欠缴的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和罚款的,成立追缴工作专班组织相关部门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综合手段加大追缴工作力度,依法予以追缴。
6.房屋存在权属争议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依法通过司法途径主张其合法权利,房管、国土部门根据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房屋“两证”。房屋被抵押给购房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或者被司法机关予以查封的,待解除抵押登记或者查封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两证”。
五、开发建设单位的责任追究
(一)对开发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将其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二)开发建设单位因不配合解决历史房屋遗留问题,或者逾期不缴纳欠缴的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和罚款等各种原因,导致历史遗留问题未解决完毕的,相关部 门暂缓办理该单位申报的与房地产开发相关的规划、用地、建设、企业登记、开发资质年审、销(预)售许可及自有物业登记发证等手续,暂停批准其新的建设项 目。
(三)同步记录开发建设单位出资人不良信用信息,该单位出资人另外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工商登记的,工商部门暂缓办理登记手续。
(四)开发建设单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的,由监察部门对该单位及其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合理制订内部工作流程,设立“绿色通道”,加快推进解决“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同时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避免新的遗留问题发生。
(二)市监察局对相关部门的历史遗留问题办理工作及追缴、追责工作予以督促、监察。2004年9月20日以后建成,因建设手续不全等原因导致购房人无法 办理房屋、土地登记的开发建设项目,由市监察局组织相关部门制订具体追缴、追责方案,对开发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解决“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经费及相关部门追缴欠费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纳入各相关单位部门预算。
(四)在解决“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中,如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可根据本区实际,参照本意见精神,制定本区解决“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 ***
2013年5月7日
武汉市人民 *** 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 *** 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2014年3月28日 武汉市人民 *** 令第251号)
为进一步转变 *** 职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和《省人民 *** 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3〕48号)精神,组织对市级单位目前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再次清理。在此基础,经研究,决定我市市级实施行政审批事项240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9项。
各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完善各环节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进一步提高审批的效率和质量;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市级相关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同时要加强监督、指导工作,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做到权力下放,监管和服务标准不降;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变相保留或者恢复,防止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要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制定配套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和服务;对列为审核转报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的时限、方式和要求做好审核和转报工作。
各区、各部门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 *** 职能转变的要求和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目标,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减项目、减程序、减时限、减费用,下放审批权。要严格实行行政审批“准入制”,严格设定标准,严格设定程序,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事项。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制度,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评价,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科学化、法制化、公开化、信息化和常态化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创新审批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审批运行的行政监察,规范审批行为,不断提高审批效能。
附件:1.市级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40项)
2.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9项)
附件1
市级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40项)
序号实施机关事项名称设立依据审批类型(√)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1市发展改革委企业(含外商、中外合资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 2市发展改革委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事项的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9号)、《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 *** 令第306号) √ 3市发展改革委企业(含外商、中外合资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国发[2013]47号)√ 4市发展改革委 *** 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5市发展改革委 ***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6市发展改革委 *** 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7市发展改革委 *** 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国务院Ņ
武汉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优秀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的安全、使用、修缮的日常监督管理。
文物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本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人民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第二章 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第六条 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较完整地体现武汉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地区,为旧城风貌区。旧城风貌区由市人民 *** 予以公布。第七条 建成30年以上,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可以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
(二)反映武汉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四)在我市各行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建筑物;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
对符合前款规定的建筑,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文物管理部门和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 *** 批准后,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并予以公布。第八条 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经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文物管理部门和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初步确认后,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先予保护的措施,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报批,列为优秀历史建筑。第三章 旧城风貌区的保护第九条 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旧城风貌区保护规划,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报市人民 *** 批准。
旧城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包括旧城风貌区特色及保护准则、保护范围、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保护要求,以及规划管理的其他要求和措施。第十条 市人民 *** 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可以确定对旧城风貌区实施保护改造。旧城风貌区内建筑的使用性质不符合旧城风貌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予以恢复或调整。
确定保护改造旧城风貌区,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文物管理部门和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经征求所在区人民 *** 和有关方面意见后,报市人民 *** 批准。
经市人民 *** 批准实施保护改造的旧城风貌区,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规划控制导则,提出设计要求。第十一条 旧城风貌区的保护改造遵循 *** 主导、企业开发、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对承担保护改造任务的企业由 *** 给予优惠政策。第十二条 经市人民 *** 确定保护改造的旧城风貌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并配合做好保护改造工作。
旧城风貌区保护改造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改造期间不得从事下列活动,有关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出售或出租房屋。第十三条 *** 确定保护改造的旧城风貌区,需对保护改造范围内住户实施动迁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在旧城风貌区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二)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三)对现有妨碍旧城风貌区保护的企业应当迁移。第十五条 经保护改造的旧城风貌区,由所在区人民 *** 组织城市规划、文物、房产、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严格进行管理,及时查处不符合旧城风貌区保护规划和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
测绘全国甲级资质是什么概念
相当于医院的三级甲等。这懂啊?是这个行业更高级别的了!
具体关于测绘资质的参百度百科:
全国甲级测绘单位
2008年10月24日
北京市
北京爱地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
中国国土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
北京长地友好制图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国电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铁道部专业设计院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
中国地图出版社
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中国四维测绘技术总公司
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国家测绘资料档案馆)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建设部遥感制图中心)
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北京勘察技术工程公司
北京城市空间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四维图新导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华星勘查新技术公司
北京航天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
高德软件有限公司
易图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灵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地质出版社
北京苍穹数码测绘有限公司
天津市
铁道第三勘测设计院
中国地震局之一监测中心
中交之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
天津海事局海测大队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勘察院
天津水运工程勘察设计院
天津港湾水运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天津市水利勘测设计院
天津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测绘院
天津金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省
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冀东公司
河北省建设勘察研究院
河北省第二测绘院
石家庄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
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一局测绘大队
河北省之一测绘院
河北省欣航测绘院
核工业航测遥感中心
廊坊开发区中油四维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国化学工程之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华北分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勘察设计院
河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冶金工业部勘察研究总院
水利部河北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河北煤田地质局物测地质队
河北省制图院
保定地质图制印厂
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局测绘工程中心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地质勘查总局测绘中心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河北总队
秦皇岛市测绘大队
地质矿产部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
河北省水利水电第二勘测设计研究院
保定九华地质勘查测绘总院(华北地质勘查局五一九大队)
保定金迪地下管线探测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省
山西省基础地理信息院
山西省地质矿产局测绘队
山西省工程测绘院
太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山西省第六地质工程勘察院
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水利部山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
山西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
山西省地图集编篡委员会编辑部
西山煤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煤田地质综合普查队
山西华晋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山西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山西省第三地质工程勘察院
阳泉新宇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第五地质工程勘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
蒙古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航空遥感测绘院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测绘院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勘测设计院
包钢集团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内蒙古大兴安岭森隆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地图制印院
包头市测绘院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院
核工业二○八大队
辽宁省
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沈阳市地理信息中心)
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辽宁省第二测绘院
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之一测绘院
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辽宁地矿测绘院
辽宁省第三测绘院
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
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交通勘测设计院
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
辽宁省冶金地质勘察局地质勘察研究院
大连九成测绘信息有限公司
辽宁经纬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市公路规划设计院
辽河石油勘探局(地球物理勘探公司)
吉林省
吉林市勘测设计院
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吉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长春市测绘院
吉林省地理信息工程院
吉林省之一测绘院
吉林省第二测绘院
吉林地矿测绘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
吉林省公路勘测设计院
黑龙江省
黑龙江地理信息工程院
国家测绘局第二大地测量队(黑龙江之一测绘工程院)
国家测绘局第三地形测量队(黑龙江第二测绘工程院)
国家测绘局第四地形测量队(黑龙江第三测绘工程院)
哈尔滨地图出版社
大庆油田建设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局测绘院
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哈尔滨测量高等专科学校测量工程公司
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电力勘察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测绘航空遥感中心
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航道局测量大队
黑龙江省土地勘测规划院
黑龙江省测绘科学研究所
齐齐哈尔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黑龙江省地理信息中心
佳木斯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齐齐哈尔市水利勘察设计研究院
牡丹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上海市
上海市海事局
上海达华测绘公司
国家电力公司华东电力设计院
上海市测绘院
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上海东亚地球物理勘查有限公司
中船勘察设计研究院
交通部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勘察工程公司
上海海洋石油局之一海洋地质调查大队
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
上海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同济规划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江苏省
江苏省地质测绘院
长江口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中国化学工程南京岩土工程公司
华东有色测绘院
南通市测绘院有限公司
徐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江苏省工程勘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省测绘工程院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下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江苏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南京北极测绘研究院
江苏省电力设计院
镇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无锡市测绘院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市测绘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江苏省工程物理勘察院
江苏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淮安市测绘勘察研究院
淮安市水利工程勘测院
苏州工业园区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常州市测绘院
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
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浙江省
冶金工业部宁波勘察研究院
浙江省电力设计院
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测绘大队
温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浙江省之一测绘院
浙江省第二测绘院
浙江煤炭测绘院
浙江有色测绘院
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
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
宁波国土测绘院
宁波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水利水电河口海岸研究设计院
义乌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地理信息中心
安徽省
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安徽地质测绘技术院
合肥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安徽省之一测绘院
安徽省第二测绘院
安徽省第三测绘院
安徽省第四测绘院
安徽省公路勘测设计院
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
安徽省长江河道管理局测绘院
安徽省基础测绘信息中心
马鞍山市华东探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
福建省地质测绘院
福州市勘测院
福建省之一测绘
福建省第二测绘
福建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国家地震局厦门地震勘测研究中心
福建省地图出版社
福建省航道局勘测大队
福建省八闽煤田测绘院
福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厦门市测量队
福建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江西省
南昌市测绘勘察研究院
江西省第三测绘院
江西省之一测绘院
江西省第二测绘院
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西地质调查大队
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院
江西煤田地质局测绘大队
江西地质矿产勘察开发局赣西地质调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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