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工作,适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第三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基础测绘工作,同时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各级发展计划、经济贸易、财政主管部门应从发展基础地理信息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方向、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保证必要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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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基础测绘管理工作提供便利,配合做好基础测绘需要的有关数据、图件等资料采集工作。第二章 基础测绘的规划及实施第五条 县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六条 基础测绘实行规划统一管理,项目分级实施的管理机制。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管理本省境内的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国家三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及维护;
(二)1:1万、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更新;
(四)全省基础航空摄影及遥感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更新;
(五)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 *** 认为应当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七条 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国家四等以下(不含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及维护;
(二)1:2000至1:5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相应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更新;
(四)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八条 基础测绘成果必须进行更新。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更新周期,并保证更新经费的投入。
省级基础测绘更新周期按不同地区发展需要一般为5至10年。市(州)、县(市)级基础测绘更新周期一般为3至6年。第九条 未列入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但急需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用户应当向管理该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实施,所需基础测绘经费由用户承担。
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和实施基础测绘。第十条 凡使用财政资金的基础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基础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已有测绘成果可供利用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用户按有关规定提供该成果,不得重复测绘。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发展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财政部门不予拨款。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项目的承揽单位,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竞争机制在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中择优确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承揽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依法订立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揽省管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甲级测绘资质证书;承揽市(州)、县(市)管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证书。
施测单位不得转包或者分包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项目实施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测绘任务登记手续。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测绘任务登记手续时应对测绘单位的资格、业务范围、质量等进行核查。未办理任务登记手续的,项目单位不得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基础测绘项目施测,必须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绘技术标准,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测绘质量承诺书
在生活中,在很多情况下我们需要用到承诺书,承诺书是否产生法律约束力,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还是对承诺书一筹莫展吗?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测绘质量承诺书6篇,欢迎大家分享。
测绘质量承诺书 篇1
我们认真阅读了xx-x工程(三标段工程测绘)招标文件,并真诚地参加此次工程项目的测绘投标,作出如下承诺:
1、机构设置及人员安排:根据该项目实际情况及实施特点,列为公司重点项目,加强公司对该项目的指导、管理。成立项目设计组,安排专业业务能力强、有类似工程设计经验的设计。
2、工期计划:工程地质测绘15个日历天;
3、进度保证措施:
(1)公司、各室及各级负责人齐抓共管,及时检查督促各个节点、工序的工期进度计划;
(2)各个专业进度计划责任保证措施落实到每个设计人员。明确每个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参与施工的各级人员在保证书上签字盖章,对自己的工作进度负责,保证工期进度顺利实施。
4、后续服务:提供优质的后续服务,做到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实际问题,随叫随到及时服务于施工现场。
投标单位(盖章):xx-xxx-x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投标日期: 年 月 日
测绘质量承诺书 篇2
一、服务时效
1、建(构)筑物试放线、规划定线、竣工测量、规划检测测量和零星测绘项目,证件资料齐全,三日内完成。
2、特殊急办项目,按双方商定期限完成。
3、大面积地形测量和大型测绘测绘项目,严格按照合同期限完成。
4、对需要用户提供的相关资料一次性告知。
5、对技术要求较高和初次报建的单位,主动上门了解用户的质量需求和工作意图,及时提供勘测服务。
二、服务收费
测绘项目按照国家收费标准60%执行,根据项目大小和技术复杂程度,我院还可与用户商定低于上述收费限标准执行。
我院已公示全部项目收费标准,并向用户保证无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或由规划局窗口代收费等强制收费行为。
三、服务质量
以顾客为关注焦点,以增进用户满意为改进目标。在为用户服务过程中,保证我院职工无任何形式的吃拿卡要行为,欢迎广大用户监督举报。我院一定做到举报一个,查一个,查实一个,处罚一个。若我院未履职,欢迎用户向市规划局或上级机关投诉。
四、成果成图质量
我院于20xx年3月获得中国方圆委iso9001:20xx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保持至今。保证出院勘测产品合格率99%以上,优良品率60%以上,一次性通过评审率95%以上,二次通过评审率100%。每两年至少获一项省优秀项目奖,二项市优秀项目奖。
五、市场行为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不进行恶意竞争,杜绝垄断行为。按时进行各类证书和仪器设备的检验检测,诚实守信,一诺千金,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检查。
测绘质量承诺书 篇3
1、本项目主要人员均为具有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相应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2、我单位不会以任何理由将合同转包、分包或雇佣其他作业单位人员进行施工,否则,一经查实,甲方可以取消我方的成交资格并保留提出赔偿的权利。
3、甲方向我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及我方作业产生的全部成果资料(包括中间资料),其版权归甲方所有,我单位不会自留使用或以任何方式 *** 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4、如甲方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全权质量监督和检验,我方愿随时配合监理单位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5、项目完成后,验收申请提前三天以口头及书面报告双重形式通知送达甲方。在甲方规定的验收期内,我方将完全配合甲方完成验收工作。如甲方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验收,我方也将全力配合其完成验收。验收期间如遇技术问题,我方将积极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对问题及时记录并提出有效解决办法。
6、我方愿在项目完成后提供两年的质量保证期,在此期间免费提供项目的维护工作。
7、项目存续期间出现的技术问题,我方人员接到通知后将在2工作日内(雨天顺延)赶到现场并予以解决。
测绘质量承诺书 篇4
提供方: 使用方:
测绘成果使用保密协议
提供方(甲方):
使用方(乙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双方在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提供的测绘成果秘密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使用方使用的测绘成果名称、范围、数量及用途
1、测绘成果名称:
2、范围及数量:
3、使用用途:
二、使用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使用方必须根据测绘成果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二)使用方仅限于在本单位范围内使用测绘成果,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同级其他单位或者其他人。
(三)使用方对使用的测绘成果不拥有复制、传播、出版、翻译成外国语言等的权利,除使用方申请的使用用途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测绘成果。
(四)使用方不得利用测绘成果编制出版其他地图。
三、提供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提供方应当及时向使用方提供测绘成果,同时提供测绘成果使用的有关说明。
(二)提供方不承诺对所提供的测绘成果中可能存在的与现势的某种不一致或者缺陷进行修改。提供方不因该成果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四、违约条款
(一)提供方违反列表中关于提供数据的内容、时间等约定,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救。
(二)使用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除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外,提供方将终止其使用权,并收回所提供的`测绘成果及相关资料。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
提供方(盖章): 使用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 *** 人(签字): 法人代表或 *** 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
测绘质量承诺书 篇5
xx国土资源局:
本公司以优质测绘,高效创新,诚信为本,树立以用户为中心的理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用户的需求,信守合同、遵守承诺,为用户提供真实、可靠的测绘成果,以高质量的测绘产品和服务,达到用户的完全满意。承诺做到以下几点:
1、测绘人员熟练操作各种测绘仪器熟悉并理解作业依据的测量规范及项目的技术设计书内容。
2、确保测绘使用的仪器设备良好运行,并按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对仪器进行检验。全站仪、GPS测量系统每年定期送省技术监督局检定。
3、确保测绘成果包括面积、四邻界址的坐标准确性和真实性,确保在允许误差范围内。
4、严格执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的制度,外业组自检,质检组复检, 总工室验收。
5、确保测绘成果和资料的安全保密,不擅自泄密测量成果。 本承诺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公司对所测成果承担相应责任。
测绘质量承诺书 篇6
工程名称:
本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因测绘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严格按照核定的工程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测绘业务,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测绘业务。
3、严格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测绘工作,及时整理、核对测绘工作的原始记录,确保取样的真实性、代表性,保证测绘成果内容齐全、图表清晰、数据准确、可靠,结论建议合理,相关的签字、盖章手续齐全,测绘文件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要求。
4、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测绘问题,积极参加地基验槽、基础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保证签署的验收结论准确可靠,按规定提交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2016修正)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 *** 及有关部门对在测绘工作、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和测量标志保护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四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区)人民 *** 依法设立或者确定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为测绘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测绘活动。第七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二章 基础测绘、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八条 全省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与成果定期更新制度。
省级基础测绘根据不同地区发展需要,按照20%-10%的年更新率确定更新周期。市、州、县(区)基础测绘成果按照30%-15%的年更新率确定更新周期。重点或者发达地区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更新。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和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条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由县级以上人民 *** 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籍测绘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管理规划的实施。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房产测绘人员依法取得资格后方可从事房产测绘工作。第十四条 建立全省或者区域性地理信息系统的,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必须纳入全省统一规划管理;建立与地理信息有关的其他系统需采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三章 测绘资质资格和测绘项目第十五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测绘资质认证和技术标准。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进行公告,并依照国家规定进行年度检验。
从事测绘活动的企业单位,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项目,不得超出测绘资质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业务范围、单位名称等需要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测绘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者 *** 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单位两年内未承担测绘项目的,由发证机关收回测绘资质证书。第十七条 凡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施测前应当按照省人民 *** 的有关规定,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省外测绘单位进入本省承担测绘项目的,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测绘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并实行测绘项目监理。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第十九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活动,应当事先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武汉测绘资质乙级公司有哪些
武汉测绘资质乙级公司有11个。武汉中德天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武汉誉城千里建工有限公司、武汉陨石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之一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楚辉土地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湖北三众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辰象勘察测绘有限公司、武汉普瑞赛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亿佳源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黄冈隆达测绘有限公司。
测绘资质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基本条件:合法合规的公司主体,对于公司名称原则上无特殊限制,对于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全民所有制,合伙企业等。对申报测绘资质的公司主体的出资形式有明确界定,目前只能是内资公司。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二)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扩展资料: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之一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