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测绘资质办理中的保密资质怎么办理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会不定期举办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岗位培训班,合格后会颁发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如果是单位的涉密资质,跟测绘资质类似,甲级由国家保密局审批,乙级及以下由省保密局审批。
武汉市测绘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湖北省武汉市测绘单位有保密资质呢了规范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城乡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活动及其管理。第三条 市、区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将测绘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基础测绘、应急测绘等公益性测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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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测绘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管、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并接受测绘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公安、国家安全、新闻出版、质监、城管、农业、林业、民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测绘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鼓励测绘科技创新,鼓励使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对在测绘科技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七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第八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测绘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测绘标准规范第九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本市补充的测绘技术规范。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确需建立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相联系,并依法报省测绘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市测绘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测绘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补充制定地方测绘技术规范。第十条 测制本市基本地形图,应当执行本市基本地形图比例尺系列和分幅标准。第十一条 市测绘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本市统一的基础地理空间框架,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地理信息数据,制定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负责组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处理、发布和提供,健全交换机制,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第十二条 *** 部门或者财政投资建立的涉及地理信息的相关专业信息系统应当以本市基础地理空间框架为基础平台。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与地理信息系统有关的其湖北省武汉市测绘单位有保密资质呢他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本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经法定审批机关批准或者授权发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发布。第三章 测绘活动管理第十四条 本市基础测绘包括:
(一)本市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的建立;
(二)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三)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础航空摄影和基础遥感资料的获取;
(五)地下管线的普查、整测;
(六)国务院测绘主管部门、省测绘主管部门和市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第十五条 市测绘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 *** 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 *** 批准和省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测绘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 *** 有关部门根据市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本区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区人民 *** 批准和市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市人民 *** 有关部门会同市测绘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编制专业测绘规划,并与基础测绘规划相衔接。第十七条 本市实行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制度。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测绘科学技术水平和测绘生产能力、基础地理信息变化情况等因素,由市测绘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 *** 批准后实施。
全市统一布设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按照规定复测改造。
1∶500比例尺地形图三年内至少全面更新一次;1∶2000比例尺地形图五年内至少全面更新一次;对其他比例尺地形图,根据需要适时补充现势资料,确定合理更新周期。
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以及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湖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提高测绘成果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保管、汇交、提供测绘成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包括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二)航空和航天遥感测绘底片、磁带;(三)各种地图\(包括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行政区划界线图和其他有关的专题地图等)及其数字化产品;(四)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五)其他有关地理信息数据;(六)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等。第三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第四条 测绘单位应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的规定,及时对测绘成果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第五条 测绘成果知识产权和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测绘成果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应用的指导协调,建立和健全测绘成果共建共享机制。对在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测绘成果汇交第七条 公共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其他资金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项目出资人应当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第八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成果副本,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成果目录。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基础测绘成果:(一)国家三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建立、复测及维护的成果;(二)1:10000、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测制和更新的成果;(三)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更新的成果;(四)全省基础航空摄影及遥感测绘项目的成果;(五)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 *** 认为应当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成果。
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成果:(一)国家四等以下(不含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建立、复测及维护的成果;(二)1:2000至1:5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相应数字化产品测制和更新的成果;(三)建立和更新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成果;(四)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成果。第九条 测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汇交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不得汇交经涂改、删节的测绘成果副本。第十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经批准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应由中方合作部门或者单位分别向国家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汇交的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作为档案资料保存,测绘成果接收和保管单位不得用于赢利。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接收的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应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 测绘成果的保管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接受委托所完成的测绘成果,其原始测绘资料和数据,可以由测绘单位保存,也可以由委托单位保存。测绘单位保存的测绘资料和数据,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不得复制、转借、 *** 或出版。第十三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测绘成果资料的安全,并对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实行异地备份存放制度。
测绘成果资料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未经原确定密级的单位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 *** 或转借保密测绘成果。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保密测绘成果者,必须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
经批准复制、摘抄的保密测绘成果,须按原件密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