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项目登记管理,规范测绘市场秩序,避免重复测绘,充分利用测绘成果,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测绘项目登记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工作。第四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测绘项目的登记:
(一)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国的组织或个人从事的测绘项目;
(二)省外测绘单位在本省从事的测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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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等级的卫星定位、三角、天文、重力和水准测量等大地测量项目;
(四)各种比例尺的测绘航空摄影和遥感项目;
(五)测区跨市(州)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
(六)市(州)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项目;
(七)范围涵盖整个市(州)行政区域以上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项目;
(八)全国、省及涉及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地图编制项目;
(九)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项目;
(十)国家和省重大建设工程的测绘项目。第五条 市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测绘项目登记:
(一)本市(州)城区内的基础测绘项目;
(二)除第四条第(十)项规定的测绘项目外,本市(州)城区内的工程、地籍和房产测绘项目;
(三)测区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
(四)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项目;
(五)本市(州)城区内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项目;
(六)本市(州)城区的地图编制项目。第六条 县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测绘项目登记:
(一)本县(自治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项目;
(二)除第四条第(十)项规定的测绘项目外,本县(自治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地籍和房产测绘项目;
(三)本县(自治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项目;
(四)本县(自治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地图编制项目。第七条 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施测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对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 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不得将同一测绘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后分别申请登记,不得将多个测绘项目合并为一个测绘项目申请登记。第九条 对关系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紧急测绘项目,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不能在施测前申请测绘项目登记的,可以在施测过程中申请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应当在施测前通知有关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办理测绘项目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测绘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测绘项目合同书、技术设计书(复印件)或者项目说明书;
(四)测绘项目参与人员名册和测绘作业证(复印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年度内再次申请测绘项目登记的,应当提供前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第十一条 测绘项目登记属于本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对提交登记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测绘项目,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当场登记的应当当场登记。不能够当场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测绘项目予以登记。5个工作日内不能登记的,经本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逾期未予登记的,视为同意登记。第十二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已有适宜测绘成果的,不予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核减相应预算经费。第十三条 测绘项目登记后,测绘项目发生变更或者施测时间超过登记期限的,应当重新登记。第十四条 所有测绘项目完成后,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或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依法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项目成果副本或目录。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编制工作,鼓励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开发使用,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齐庄村土地确权了吗
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齐庄村土地确权了
平顶山市湛河区农林水利局关于平顶山市湛河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已经有关部门批准。招标人为平顶山市湛河区农林水利局,建设资金为财政资金,招标 *** 机构为河南英华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平顶山市湛河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
2.2采购编号:2015zh-033-gk
2.3项目概况:湛河区15个行政村的2.5万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服务(包括实地测绘、确权登记办证、航空摄影和数字正射影像图制作、管理系统数据库建立等)。
2.4项目地点:湛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2.5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共设1个标段
2.6工期要求:45个日历天
2.7质量要求:通过省级预检、验收。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 *** 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2、投标人需具备测绘乙级资质及以上资质;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须包含地籍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3.3、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注册测绘师或测量(测绘)专业的中级及以上职称。
3.4、拟派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投标企业正式职工,满足以下条件:(1)投标企业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2)2015年1月以来投标企业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证明(并提供查询途径及查询页面)
3.5、投标人须提供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查询对象包含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
3.6、近三年(2012、2013、2014年度)财务状况良好(须提供经会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且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7、投标人具有河南省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并出具相应证明。
3.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系统需通过农业部测评,非通过农业部测评单位需提供软件厂家针对本项目授权书。
3.9、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和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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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 办公室
2. 湖北省江夏区 *** 政务服务中心
3.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 *** 办公室
4. 湖北省江夏区统计局
5.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社局
6.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司法局
7. 湖北省江夏区环境保护局
8.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商务局
10.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和旅游局
11.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民政局
12.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林业局
13.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4.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教育局
15.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局
16.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水利局
17.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8.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交通运输局
19.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局
20.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1.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 采购中心
22.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3.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24.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25.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公安分局
26.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7.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国家税务局
28.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消防支队
29.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体育局
30.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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