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测绘资质严重失信信息

2024-06-08 湖北测绘资质 21
A⁺AA⁻

当地 *** 对测绘资质不认可怎么办

对测量的结果有权提出异议,按你说的情况可以向 *** 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或向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 *** 。

测绘资质等级认定是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主管下的资质认定,该认定属于行政审批的范畴。凡是从事测绘相关业务的企业,应当取得该资质的认定,否则不得从事该领域的经营活动。

湖北省武汉市测绘资质严重失信信息

廊坊临空经济区市政道路建设资金来源?

资讯))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廊坊)航空创新区市政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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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1 22:34 ·内蒙古

资讯))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廊坊)航空创新区市政道路及配套设施(一期)工程基坑沉降监测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0722-2022FE0949LJ0

项目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

一、招标条件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廊坊)航空创新区市政道路及配套设施(一期)工程

基坑沉降监测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98.35万元,招 标人为河北临空集团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2.1项目概况:项目包括7条市政道路和1座雨水泵站,根据地质勘查报告,工 程开挖范围内土层自上而下为粉土素填土、粉土、黏土-粉质黏土、粉砂、粉土、有机质黏 土一粉质黏土、粉砂,其中市政道路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埋深较大,施工中均采用明槽开挖 施工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钢板桩支护方式、放坡大开挖施工 *** ,雨水泵站采用放 坡降阶+支护桩支护方式施工 *** ,基坑支护为临时结构,支护设计使用期限为半年,基槽 底工作面均按照80Cm留设。基坑周边无需要重点保护的地上建筑物与地下管网设施,场地 地质情况和周边环境不复杂,施工中对于基坑上口周边2.0米范围内严禁堆载,10米范围 内堆载重量不得超过20KPa。2.2资金已落实;2.3项目地点为:廊坊临空经济区。2.4服务 期限:3个月。2.5质量标准:合格2.6招标范围:对于清表后开挖深度大于5米的实施基 坑监测,并出具相应的监测报告及测量成果报告等。2.7招标控制价:98.35万元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廊坊)航空创新区市政道路及配套设施(一期)

工程基坑沉降监测;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廊坊)航空创新区市政道路及配套设施(一期) 工程基坑沉降监测)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 格;投标人须满足以下四种资质中任一要求①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有效的工程 勘察综合资质甲级:②或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有效的工程勘察专业类(至少包 含岩土工程、工程测量)乙级资质及以上资质;③或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有效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乙级资质及以上资质和工 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资质及以上资质;④或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 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乙级资质及以上资质和测绘行政主管 部门颁发的乙级测绘资质(专业范围应包括工程测量)及以上资质,/业绩,并在人员、设 备、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 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有良好财务状况。项目负责人要求:须具有注册 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 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4信誉要求: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 业名单,未被更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 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网上截图);;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2年11月01日14时00分到2022年11月07日17时00分

获取方式:邮件发售。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时须将以下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彩色扫描件 (请确保所有资料清晰)发送至指定邮箱,邮件标题注明“单位名称全 称+项目简称”,邮件正文写明单位名称、税号、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邮箱、开票信息和 收件信息,并电话告知招标 *** 工作人员进行查验,查验无误后发售招标文件。具体资料如下: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②资质证书副本③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 权书(授权书中需包含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邮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④ 项目负责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⑤标书款银行付款水单扫描件(汇款备注栏 备注“单位名称简称+项目简称”)。招标文件将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申请联系邮箱。如有 其它相关事项也将通过邮件方式通知。一切通知事项以邮件为准,请及时查收。通知事项无 需投标人确认,一经发出则视为送达所有投标人。各投标人应及时登陆邮箱查阅,因投标人 未及时查阅而导致的后果自行承担。以上资料按照要求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 予接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技术资料押金0元,在退还技术资料时退还(不 计利息)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11月22日14时00分

六、开标时间:2022年11月22日14时00分

七、其他

7.1招标文件售价5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联系人:侯 工

手 机:152 1067 5113

邮 箱:ztbxx177@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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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工作湖北省武汉市测绘资质严重失信信息,适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第三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基础测绘工作,同时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各级发展计划、经济贸易、财政主管部门应从发展基础地理信息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方向、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保证必要的投入。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基础测绘管理工作提供便利,配合做好基础测绘需要的有关数据、图件等资料采集工作。第二章 基础测绘的规划及实施第五条 县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六条 基础测绘实行规划统一管理,项目分级实施的管理机制。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管理本省境内的下列基础测绘项目湖北省武汉市测绘资质严重失信信息

(一)国家三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及维护湖北省武汉市测绘资质严重失信信息

(二)1:1万、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更新;

(四)全省基础航空摄影及遥感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更新;

(五)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 *** 认为应当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其湖北省武汉市测绘资质严重失信信息他基础测绘项目。第七条 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国家四等以下(不含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及维护;

(二)1:2000至1:5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相应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更新;

(四)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八条 基础测绘成果必须进行更新。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更新周期,并保证更新经费的投入。

省级基础测绘更新周期按不同地区发展需要一般为5至10年。市(州)、县(市)级基础测绘更新周期一般为3至6年。第九条 未列入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但急需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用户应当向管理该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实施,所需基础测绘经费由用户承担。

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和实施基础测绘。第十条 凡使用财政资金的基础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基础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已有测绘成果可供利用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用户按有关规定提供该成果,不得重复测绘。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发展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财政部门不予拨款。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项目的承揽单位,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竞争机制在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中择优确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承揽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依法订立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揽省管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甲级测绘资质证书;承揽市(州)、县(市)管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证书。

施测单位不得转包或者分包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项目实施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测绘任务登记手续。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测绘任务登记手续时应对测绘单位的资格、业务范围、质量等进行核查。未办理任务登记手续的,项目单位不得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基础测绘项目施测,必须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绘技术标准,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测绘地理信息中属于一般失信信息的是哪一项

市场秩序

测绘和地理信息科运用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和规范我市测绘行业,明确了被计入失信信息的行为,其中被计入严重失信信息的有“未依法送审地图或者未按照审查要求修改地图即向社会公开”、“违反保密规定加工、处理和利用涉密测绘成果,存在失泄密隐患被查处”、“测绘成果质量经测绘地理信息质检机构判定为批不合格”等15项

之一次申请测绘资质,是必须从丁级申请,还是可以直接从丙级或乙级申请

测绘资质分为四个等级,分为甲乙丙丁,甲级更高,丙级更低。测绘资质首次申请认定,更高可以从乙级开始(只设置甲级的除外),可以跳过丙丁级。

测绘资质升级,就必须一级一级升,不能从“跳级”。

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优化公共信用信息服务,营造诚信环境,促进“信用武汉”建设,根据国务院制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含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下同)、群团组织等(以下统称信源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本市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参照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管理。第四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公正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 市、区人民 *** (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实行绩效考核。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披露、使用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 *** 确定的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披露、使用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第七条 本市建立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作为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披露、使用的载体,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异议处理等服务,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跨区域、跨部门、跨系统共享。第八条 信源单位应当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机构和责任,建立本单位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负责记录、汇集、整理、保存、报送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第九条 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市政务数据目录编制标准和规范以及国家、省信用信息有关标准和规范,组织编制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的分类方式、披露方式、归集时限、交换方式、数据标准格式等规范要求。

信源单位应当按照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相关规范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第十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的标志。其中,自然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身份证号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登记管理部门赋予的法定身份识别码。第二章 信息归集第十一条 公共信用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年满18周岁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第十二条 单位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支机构等登记注册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经营管理者信息;

(三)取得的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

(四)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认可信息;

(五)年检、年度报告、年审、检验、检疫及备案信息;

(六)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等级信息;

(七)其他反映单位基本情况的信息。

自然人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学历、就业状况;

(三)取得的职称、资格、资质等信息;

(四)其他反映自然人基本情况的信息。第十三条 单位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税款、社会保险费欠缴信息;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 *** 性基金欠缴信息;

(三)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

(四)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五)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被监管部门处理的信息;

(六)被监管部门处以行业禁入的信息;

(七)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经营管理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禁入处理的信息;

(八)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确定的失信信息,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

(九)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自然人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

(二)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三)被监管部门处以行业禁入的信息;

(四)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确定的失信信息;

(五)税款欠缴信息;

(六)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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