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整改报告怎么写
实验室整改工作大致包括以下四个步骤湖北省武汉市测绘资质检查整改结果:
1)制定整改计划。
通过和评审组的交流湖北省武汉市测绘资质检查整改结果,实验室明确需整改的项目和具体要求湖北省武汉市测绘资质检查整改结果,制定出有针对性的纠正措施。现场评审结束后湖北省武汉市测绘资质检查整改结果,实验室质量主管在征得更高管理者同意后,应发布整改计划,明确整改内容、要求、完成期限以及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按计划实施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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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过程中,质量主管和质量管理部门要跟踪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检查执行效果;对实施效果不满意的,应和整改责任人或整改部门负责人沟通,努力达到评审组提出的要求。在整改实施过程中,实验室应做好记录,一方面可以提供评审组跟踪审核,另一方面也是质量改进的见证。
3)编制整改报告。
经验证,确认纠正措施到位后,实验室应收集汇总整改见证材料并将其编目,编制整改工作报告,具体说明每一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及效果。如果有观察项,还应说明预防措施。
4)提交整改报告。
实验室向评审组长提交整改报告。评审组长组织验收并填写验收及最终推荐意见后,提交CNAS秘书处评定委员会评定。
建筑垃圾运输合同范本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那么建筑垃圾 运输合同 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我整理的建筑垃圾运输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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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运输合同1
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工程项目而产生的建筑渣 土需要外运,甲方将该项渣土外运程承包给乙方。为了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明确双方职责,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一、工程地址:
二、工程量的核定及单价:
合同签署前,由双方代表或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第三方根据甲方提供有关施 工图纸,交换现场标高,经测算,暂定土方量为 立方米,运输完毕后按实 际开挖方量结算。
土方外运(包括开挖装载、运输消纳、施工红线以外的职能部门的执法管理 费)每立方米单价为 元。
三、工程暂定总造价:
小写(人民币):元。 大写(人民币):元。
四、工期: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土方开挖的施工顺利,工期按 甲方施工进度确定。
2、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应延期: ①、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②、相关职能部门因管理需要,要求停运或停止施工。
③、甲方工程项目进展造成乙方车辆无法运输或施工。
④、大雨等恶劣气候或 其它 人力—不可抗力因素。
⑤、经甲方代表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五、付款方式:
1、在合同签署生效后,乙方在进场施工前,甲方向乙方预付总造价的10% 计 元后,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安排车辆进场作业。甲方根据乙方施工进度,于次月10日向乙方支付85%工程进度款,以此类排。余款待乙方完成总工程量后的一个月内,办理该项工程款的结算手续。
2、甲方未能按前款规定,按时支付进度款,乙方暂停运输作业,并向甲方 收取违约金,直到款项结清(违约金按本协议约定的合同价减去已付款项的每千 分之三计取)。乙方还司·以对因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要求赔偿。
3、工程完工,甲方收到乙方决算 通知书 7天内予以核定工程量,按有关约 定在30天内办理结算。甲方逾期不核对工程量,按乙方提供的决算作为工程的 最后结算依据,甲方逾期支付余款,乙方可按甲方拖欠款的日千分之三汁取违约 金。
六、甲方工作范围及承担责任:
1、及时向乙方交付有关施工图纸的施工组织设计,并进行现场标高交接。
2、在乙方进场施工前,甲方负责清理场内障碍物、场内排水、提供夜间施 工的照明设备的车辆冲洗设施。
3、甲力必须负责施工作业场地硬化和围扩。
4、现场配备专业管理人员配合乙方施工并协调工地二作。
5、工程进度将出现较大幅度凋整时,应及时发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
6、负责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
7、负责解决工地周边有关事宜。
七、乙方工作范围及承担的责任
1、外运消纳场由乙方自理。
2、办理有关土一方开挖外运的一切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3、因乙方人为原因,对施工中的建筑物、可视设施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4、因车辆滴、撤、漏而影响环境卫生、观场文明和车辆运输安全等问题所 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乙方和有关部门联系协调,自行解决,并承担因纠纷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5、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现场施工人员的合理安排,
6、乙方所有的施工机具及人员由乙方自行安排。
八、其它约定:
1、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业务后,因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原因,而改变消纳场, 乙方按消纳场的实际运距,由双方协商解决。
2、今后甲方该项目工程中相关的渣土回填由乙方实施。
3、因甲方工程进度原因导致乙方的装载机具不能连续作业, 乙方向甲方收取一定的装载机具包月费。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十、补充条款:
乙方(公章) 甲方(公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建筑垃圾运输合同2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小区环境管理工作,规范生活垃圾的清运,给居民营造一个洁净、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乙方清运甲方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清运地点、频次和时间
1、清运地点:甲方委托乙方清运生活垃圾的地址为: 市 区 路 号。
2、清运频次:乙方必须做到生活垃圾每天清运两次。
3、清运时间:每天之一次在上午9:00前完成,第二次在下午11:00—16:00完成。
二、协议时间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费用及付款方式
1、费用:本协议下的生活垃圾清运费为¥ 元/月(大写:币 元整/月)。
2、结算方式:每月 日,乙方出具武汉市正规税务发票或税务 收据 给甲方,甲方以转帐方式向乙方结算。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议期间,在乙方无违约的前提下,甲方确保本协议下的生活垃圾由乙方清运。
2、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的生活垃圾清运质量。有权对乙方现场清运过程中出现的“满桶、漏桶、落渣、漏渣”等不符合生活垃圾清运质量的现象要求立即整改。
3、甲方的生活垃圾一律投放到垃圾容器内,并保证送给畅通。
4、甲方如遇检查等特殊情况,需提前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乙方须配合甲方适当增加垃圾清运次数。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议期间,乙方须无条件的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整改要求。
2、乙方须按本协议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生活垃圾清运工作,应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3、乙方每次清运后不得有“满桶和漏桶”现象,清运完毕后需将垃圾容器归位至指定位置。若乙方没有按时清运生活垃圾的,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应及时派人到现场检查、督促清运到位。
4、乙方清运出现“落渣、漏渣” 现象时,须及时将现场处理干净。
5、乙方在清运过程中有损坏垃圾容器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乙方负责照价赔偿。
6、乙方如遇垃圾场变阻等特殊原因,应及时通知甲方主管人员,告知延迟清运,但最多不得延迟一天。
7、乙方应指派专人检查、督促甲方现场的生活垃圾清运情况,及时收集甲方的反馈意见。
8、乙方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应做到安全、有序,自觉遵守管理制度。乙方人员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发生伤亡等安全事故,其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没有履行日常垃圾清运工作,或日常垃圾清运工作不能按甲方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相应扣除乙方垃圾清运费。如乙方提出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协议。
2、乙方每天清运生活垃圾没有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扣除当天的生活垃圾清运费用(特殊情况除外,但乙方必须事先通知甲方)。
七、协议的续签与变更:
本协议到期日前一个月,由甲方通知乙方续签本协议。如若甲方未通知乙方,协议有效期顺延直至签订新协议。如若乙方接到甲方通知7天内未与甲方续签本协议,视为本协议终止。
八、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九、附则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
2、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垃圾运输合同3
甲方:__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大厦(以下简称“______大厦”)是由_______________投资开发公司投资兴建、__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公司承接物业管理的一处综合楼宇群,一期工程已向业主交付,目前业主进入集中装修期。
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______大厦”装修垃圾发包、承运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之一条 乙方承接甲方装修垃圾清运,并承诺按甲方要求即时清运、不堆积。如发生因届期未能及时清运而造成堆积,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条 乙方负责办理渣土清运等相关报批手续,并承担因此、或清运过程中的其它行政处罚责任,承担办证、处置等一应相关费用;
第三条 乙方装运车辆为载重量____吨以上(含____吨),每次装运均须由甲方当班保安签字,确认“满载”;
第四条 清运费用,以载重量____吨以上(含____吨)车辆计算,每车____元(含税),以当班保安、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码单”作为计费依据;
第五条 每二个月为结算周期。结算费用时,乙方须提交“码单”和正式税票;
第六条 合约期间,乙方单方面终止清运,甲方有权拒付乙方业已发生的清运费用。
第七条 本合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八条 本合约共一页,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建筑垃圾运输合同4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乙方承揽位于【】市【】区【】号的【项目/小区名称】(下称“项目”)建筑垃圾清运事宜,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服务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具体开始时间以甲方“进场通知书”为准)。
其中,服务期限前【】天为考察期。考察期内,如甲方认为乙方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可立即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而无需向乙方说明任何理由,自甲方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终止,双方按乙方实际清运量结算建筑垃圾清运费,除此之外,甲方无需承担其他任何费用或责任。
具体服务频次以及每次开始时间由甲方以书面形式另行通知乙方。
二、清运费计价标准及付款结算
1、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建筑垃圾清运费(含税率为【】的增值税)为【】元/车(车载重为【】吨,车身长【】米,宽【】米,高【】米)。该计价标准在合作期内不作调整。
上述建筑垃圾清运费(下称“清运费”)单价包死,已包含人工、利润、税金、材料费、服装费、车辆使用费、油费、建筑垃圾拆解破碎费(含 *** 主管部门征收费用)等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建筑垃圾清运服务及其他约定义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全部费用。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就本合同向乙方或第三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2、清运费按【□月 □季度 □半年】为一个付款期。
每个付款期届满【】日内,乙方向甲方报送由甲方代表【】签字确认的建筑垃圾清运票,供甲方审核;甲方根据审核的结果在【】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结清上一期清运费。
3、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乙方收款银行账户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行:【】
帐 号:【】
4、发票条款
(1)本合同项下所指“增值税发票”均为增值税【】发票:①专用;②普通。(请结合具体业务选择对应发票类型)。
(2)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供合法足额且经甲方认证通过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且不承担责任。甲方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账号:【】
地址:【】
电话:【】
(3)如乙方开具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并不免除乙方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4)如本合同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自开票之日起不超过30天,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2日内,向甲方缴纳人民币【】元的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费用、赔偿金或违约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追偿。服务期限届满后7日内,甲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余额。
四、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协调确保业主将装修垃圾及其他建筑垃圾放在小区内集中存放点。
(2)协调确保乙方装运汽车进出入道路的畅通便利。
(3)有权检查、督促乙方的清运服务并提出整改意见,对乙方拒不整改的情形进行处罚。
(4)应按约定支付清运费。
2、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负责办理建筑垃圾清运等相关报批手续,须严格遵守 *** 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从事建筑垃圾清运工作,建筑垃圾倒入市政指定的位置。如 *** 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或进行干涉,由乙方全权处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乙方应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 安全生产 教育 ,并督促其遵守本区域各项管理制度,所使用机械须经资质单位检验合格,并交纳第三者责任险,机械操作人员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并按机械操作的技术规程操作,确保交通及人身安全。如作业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致本区域人员人身伤亡和财物损失的,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和承担责任。
(3)乙方工作人员及车辆在进出本区域时,应接受门岗安全员常规盘查,配合甲方检查车装载情况及签字确认。乙方不得私自更改为非指定吨位车辆进行清运,一经发现,甲方将不予结算清运费。
(4)在合同期间,乙方应确保每次清运在12小时之内完成,包括运出全部建筑垃圾并清理场地。
(5) 乙方在清运过程中应注意文明操作,严禁散落、洒落。一旦发生散落、洒落,由乙方立即进行清理,达到甲方要求为止。建筑垃圾清运出本小区后,由乙方自行处理,如处理不当,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6)乙方作业过程中,如发现具有一定价值的物品,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处理。
(7)乙方在建筑垃圾清运过程中应做好噪音控制,如影响甲方业主生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控制清运时间、采用人工装卸等 措施 。
(8)乙方应依法与其员工建立 劳动合同 关系,并保证该劳动合同关系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合法存续。甲方不承担任何乙方与其员工劳动合同项下责任,乙方处理与其员工劳动纠纷不得影响本合同正常履行。乙方及其员工作业过程中造成第三人伤亡和财产损失,概由乙方负责;乙方人员涉及伤亡的,概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乙方清运服务涉及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责任。
五、 违约责任
1、如乙方作业过程中沿途发生遗洒、散落而未及时处理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元违约金。
2、甲方工作人员如发现乙方清运车辆未装满,甲方有权扣除结算费用,首次装载不满不予结算,再次出现装载不满现象扣除三车费用。
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时间开始建筑垃圾清运工作,或完成建筑垃圾清运及场地清理工作超过甲方要求时间,每逾期四小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元违约金。
4、乙方未按规定的质量要求提供服务,不能及时清运造成堆积,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扣除乙方100元作为违约金。因堆积造成业主投诉的,扣除乙方200元作为违约金。超过3次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可选择其他公司接替乙方工作,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5、乙方在小区进行装运时应避免对公共设施设备造成损坏,如造成服务区域公共设施设备或业主财产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6、发生如下情况,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1)乙方逾期履行建筑垃圾清运超过三日。
(2)乙方清运工作存在瑕疵,导致甲方被相关 *** 主管部门处罚。
(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允许,乙方将本合同项下清运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4)乙方作业过程中,因乙方过错导致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害(≥人民币3万元)。
(5)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经甲方提醒、超过三次仍未纠正的。
7、因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被解除的(包括甲方行使解除权的情形),乙方除按照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00元的违约金。
8、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乙方均应按甲方要求限期撤走全部人员和设备,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元滞留违约金。
9、本合同项下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任何一笔款项及乙方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六、 业务联系人 信息
1、为便于履行合同,双方各自指定对接人壹名,具体信息如下:
(1)甲方对接人
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编:【】。
(2)乙方对接人
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编:【】。
2、甲方对接人有权代表甲方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管、纠正乙方违约行为、督促乙方付款、收发函件。超出前述授权的,须甲方加盖公章确认。
3、乙方确认本方对接人有权代表本方收发函件、协调沟通合同履行事宜、参加会议、签署会议文件、确认事实及违约责任、提出建议和整改方案等。
4、各方均确认:对方按上述信息均能有效送达信函,因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导致无法接收信函的,一切后果由信息提供方承担。
5、如上述信息确需变更的,变更方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因未通知变更信息导致变更方无法收到有关函件的,一切后果由变更方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项下违约方的损失赔偿范围包括守约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款、补偿款、道义资助款、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文印费以及其它必要支出等。
3、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以下无正文,为《建筑垃圾清运合同》签章页)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署日期:【】年【】月【】日 签署日期:【】年【】月【】
建筑垃圾运输合同5
承运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托运方: (以下简称乙方)
二、运价及运费结算方式
1、建筑垃圾运输价格根据该工程实际情况,经双方商定每车每趟运价: 车为 元。
2、运费结算方式
(1)乙方以甲方发出的运土票为依据进行运费结算。甲方必须在建筑垃圾票上完整填写承运日期、建筑垃圾消纳场点,签发人签名。建筑垃圾票必须字迹清晰,不得涂改、伪造。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国家建设部和____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有关法规,不得雇用无牌无证等无资质的非专用车辆参运建筑垃圾。
2、甲方应做到建筑垃圾装载适度,有专人清扫和洗车,保证车辆能够密闭完好,净车出场。
3、甲方应提供保障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的现场治安和秩序正常。不得发生打架、斗殴等违法违规事件,保证安全运输。如果发生违法违规事件,由甲方为主负责处理,乙方予以配合。
5、在施工场内发生的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6、因甲方原因,被有关管理部门责令停工和被执法部门扣车及处罚,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7、乙方必须按照____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对该工程建筑垃圾运输所确定的时间、行驶路线以及建筑垃圾消纳场点运输建筑垃圾,并保证参运车辆车况良好,密闭装置完好。
8、乙方应派有工地现场秩序监督员负责对参运车辆的管理,配合____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以及甲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建筑垃圾运输施工中的问题,确保正常施工运输。
9、因甲方原因,如车辆无证参运、车辆破损造成的沿途撒漏污染道路、私自不按指定路线、消纳场点运输建筑垃圾或车辆资质不合格等被____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停工和被执法部门扣车处罚,由甲方负责处理,其损失由甲方承担。
10、乙方参运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由乙方车主自行处理,甲乙双方予以配合。
四、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如数足额按时支付建筑垃圾运费而造成运力流失,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应保证足够的运输车辆驮运,但因甲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如工地陷车等)而造成的运力下降,乙方不负责任。
4、因无法避免、不可预见的因素而造成停工,其误天损失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5、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可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
本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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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修改已通过的信息?
通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补充和修改数据进行修改,然后报市级测绘主管部门初审,再转报到省级测绘主管部门。
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2016修正)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 *** 及有关部门对在测绘工作、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和测量标志保护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四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区)人民 *** 依法设立或者确定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为测绘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测绘活动。第七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二章 基础测绘、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八条 全省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与成果定期更新制度。
省级基础测绘根据不同地区发展需要,按照20%-10%的年更新率确定更新周期。市、州、县(区)基础测绘成果按照30%-15%的年更新率确定更新周期。重点或者发达地区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更新。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和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条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由县级以上人民 *** 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籍测绘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管理规划的实施。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房产测绘人员依法取得资格后方可从事房产测绘工作。第十四条 建立全省或者区域性地理信息系统的,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必须纳入全省统一规划管理;建立与地理信息有关的其他系统需采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三章 测绘资质资格和测绘项目第十五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测绘资质认证和技术标准。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进行公告,并依照国家规定进行年度检验。
从事测绘活动的企业单位,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项目,不得超出测绘资质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业务范围、单位名称等需要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测绘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者 *** 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单位两年内未承担测绘项目的,由发证机关收回测绘资质证书。第十七条 凡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施测前应当按照省人民 *** 的有关规定,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省外测绘单位进入本省承担测绘项目的,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测绘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并实行测绘项目监理。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第十九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活动,应当事先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武汉市人民 *** 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
武汉市人民 *** 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湖北省武汉市测绘资质检查整改结果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2013年10月7日 武汉市人民 *** 令第243号)
为进一步加快转变 *** 职能湖北省武汉市测绘资质检查整改结果,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省人民 *** 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的通知》(鄂政发〔2012〕48号)精神,市人民 *** 对市级单位目前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湖北省武汉市测绘资质检查整改结果了全面清理。市人民 *** 决定,湖北省武汉市测绘资质检查整改结果我市市级实施行政审批事项259项,同时再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下放23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17项行政审批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40项,列为审核转报的事项26项。
各区、市直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完善各环节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进一步提高审批的效率和质量湖北省武汉市测绘资质检查整改结果;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分级审批的除外),市级相关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同时要加强监督、指导工作,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做到权力下放,监管和服务标准不降;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变相保留或者恢复,防止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要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制定配套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和服务;对列为审核转报的事项,要按照法定的时限、方式和要求做好审核和转报工作。
各区、市直各部门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 *** 职能转变的要求和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目标,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减项目、减程序、减时限、减费用,下放审批权。要严格实行行政审批“准入制”,严格设定标准,严格设定程序,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事项。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制度,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评价,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科学化、法制化、公开化、信息化和常态化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创新审批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审批运行的行政监察,规范审批行为,不断提高审批效能。
附件:1.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59项)
2.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3项)
3.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17项)
4.不再作为行政审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目录(共40项)
5.审核转报的事项目录(共26项)
附件1
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59项)
序号实施机关事项名称设立依据审批类型(√)备注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1市发展改革委企业(含外商、中外合资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12号)√2市发展改革委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事项的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 *** 令第306号) √ 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核准。3市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4市发展改革委 *** 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5市发展改革委 ***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6市发展改革委 *** 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7市发展改革委 *** 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8市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9市发展改革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审批《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武汉市人民 ***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 10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 *** 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鄂政发[2009]16号) √ 11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高中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12市教育局民办学校的设立和变更审批(高中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13市教育局武汉市中小学生竞赛活动项目审批《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竞赛、评奖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基[1994]13号) √ 1
湖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2021修订)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湖北省武汉市测绘资质检查整改结果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工作,适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第三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基础测绘工作,同时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各级发展计划、经济贸易、财政主管部门应从发展基础地理信息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方向、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保证必要的投入。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基础测绘管理工作提供便利,配合做好基础测绘需要的有关数据、图件等资料采集工作。第二章 基础测绘的规划及实施第五条 县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六条 基础测绘实行规划统一管理,项目分级实施的管理机制。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管理本省境内的下列基础测绘项目湖北省武汉市测绘资质检查整改结果:
(一)国家三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及维护;
(二)1湖北省武汉市测绘资质检查整改结果:1万、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更新;
(四)全省基础航空摄影及遥感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更新;
(五)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 *** 认为应当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七条 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国家四等以下(不含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及维护;
(二)1:2000至1:5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相应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更新;
(四)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八条 基础测绘成果必须进行更新。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更新周期,并保证更新经费的投入。
省级基础测绘更新周期按不同地区发展需要一般为5至10年。市(州)、县(市)级基础测绘更新周期一般为3至6年。第九条 未列入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但急需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管理该项目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所需基础测绘经费由用户承担。第十条 凡使用财政资金的基础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基础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已有测绘成果可供利用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用户按有关规定提供该成果,不得重复测绘。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发展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财政部门不予拨款。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项目的承揽单位,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竞争机制在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中择优确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承揽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依法订立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施测单位不得转包或者分包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项目实施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测绘任务登记手续。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测绘任务登记手续时应对测绘单位的资格、业务范围、质量等进行核查。未办理任务登记手续的,项目单位不得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基础测绘项目施测,必须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绘技术标准,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第十四条 基础测绘项目的检查验收,由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基础测绘项目及其成果质量实施监督,可以委托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拒不接受检验的,该批成果按照不合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