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测绘资质系统 *** 统计年报的简单介绍

2024-05-10 湖北测绘资质 23
A⁺AA⁻

测绘资质的统计年报和年度报告有什么区别

区别在于:

统计年报是按统计数据来填列的

湖北省武汉市测绘资质系统网络统计年报的简单介绍

年度报告是按工商局备案的数据来填列的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 直报系统密码忘记了怎么办?

修改登录密码:点击主页的右上方有个“修改密码”按扭;弹出如下窗口,键入原密码、新密码和确认密码,确定即可。注销当前用户,使用新密码重新登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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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国家测绘局网站首页,点击首页左上角“测绘统计”栏目;在“测绘统计”栏目界面左上角,点击红色的“统计 *** 直报系统”,即可打开系统首页。

在系统页面右上角的登陆框中,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其中系统初始用户名和密码都是资质证书上的八位资质证号。输入完毕后,点击确定即可登录。(如输入完用户名和密码后如果选中“设为自动登录”,下次在这台机器上登录系统时,此用户名和密码为上次默认的,不用重复录入。)

《国家测绘局测绘统计 *** 直报系统》由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和国家测绘局管理信息中心联合开发,用于收集和分析全国测绘领域的统计数据,展现测绘领域发展现状,为测绘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系统采用业内主流的“浏览器/服务器(B/ S)”模式,用户只需要一台能够接入互联网的电脑,通过浏览器访问系统页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就可以在网页上完成各种数据操作,实现各项统计功能。针对一些 *** 环境复杂或者无法接入互联网的用户,还可以通过与系统配套的离线客户端软件报送数据。

系统集成了报表定义、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报送、数据查询、数据分析、数据地图、催报等各项功能,提供了一个强大的统计平台,对数据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处理,准确、方便、快捷地生成各种统计年报。

系统采用层次化的机构设置,数据从基层开始,逐层上报,逐级审核,从而确保数据的规范、正确,落实统计责任。针对各类统计人员的具体工作情况,为其定制系统功能和界面,使系统与其实际业务紧密相连,充分满足各类用户的工作需要。

武汉市人民 *** 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

武汉市人民 *** 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2013年10月7日 武汉市人民 *** 令第243号)

为进一步加快转变 *** 职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省人民 *** 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的通知》(鄂政发〔2012〕48号)精神,市人民 *** 对市级单位目前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市人民 *** 决定,我市市级实施行政审批事项259项,同时再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下放23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17项行政审批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40项,列为审核转报的事项26项。

各区、市直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完善各环节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进一步提高审批的效率和质量;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分级审批的除外),市级相关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同时要加强监督、指导工作,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做到权力下放,监管和服务标准不降;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变相保留或者恢复,防止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要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制定配套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和服务;对列为审核转报的事项,要按照法定的时限、方式和要求做好审核和转报工作。

各区、市直各部门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 *** 职能转变的要求和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目标,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减项目、减程序、减时限、减费用,下放审批权。要严格实行行政审批“准入制”,严格设定标准,严格设定程序,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事项。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制度,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评价,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科学化、法制化、公开化、信息化和常态化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创新审批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审批运行的行政监察,规范审批行为,不断提高审批效能。

附件:1.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59项)

2.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3项)

3.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17项)

4.不再作为行政审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目录(共40项)

5.审核转报的事项目录(共26项)

附件1

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59项)

序号实施机关事项名称设立依据审批类型(√)备注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1市发展改革委企业(含外商、中外合资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12号)√2市发展改革委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事项的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 *** 令第306号) √ 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核准。3市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4市发展改革委 *** 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5市发展改革委 ***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6市发展改革委 *** 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7市发展改革委 *** 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8市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9市发展改革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审批《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武汉市人民 ***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 10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 *** 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鄂政发[2009]16号) √ 11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高中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12市教育局民办学校的设立和变更审批(高中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13市教育局武汉市中小学生竞赛活动项目审批《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竞赛、评奖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基[1994]13号) √ 1

湖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工作,适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第三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基础测绘工作,同时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各级发展计划、经济贸易、财政主管部门应从发展基础地理信息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方向、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保证必要的投入。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基础测绘管理工作提供便利,配合做好基础测绘需要的有关数据、图件等资料采集工作。第二章 基础测绘的规划及实施第五条 县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六条 基础测绘实行规划统一管理,项目分级实施的管理机制。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管理本省境内的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国家三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及维护;

(二)1:1万、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更新;

(四)全省基础航空摄影及遥感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更新;

(五)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 *** 认为应当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七条 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国家四等以下(不含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及维护;

(二)1:2000至1:5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相应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更新;

(四)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八条 基础测绘成果必须进行更新。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更新周期,并保证更新经费的投入。

省级基础测绘更新周期按不同地区发展需要一般为5至10年。市(州)、县(市)级基础测绘更新周期一般为3至6年。第九条 未列入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但急需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用户应当向管理该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实施,所需基础测绘经费由用户承担。

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和实施基础测绘。第十条 凡使用财政资金的基础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基础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已有测绘成果可供利用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用户按有关规定提供该成果,不得重复测绘。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发展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财政部门不予拨款。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项目的承揽单位,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竞争机制在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中择优确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承揽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依法订立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揽省管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甲级测绘资质证书;承揽市(州)、县(市)管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证书。

施测单位不得转包或者分包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项目实施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测绘任务登记手续。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测绘任务登记手续时应对测绘单位的资格、业务范围、质量等进行核查。未办理任务登记手续的,项目单位不得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基础测绘项目施测,必须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绘技术标准,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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