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2004测绘资质

2024-06-06 河南测绘资质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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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管理规定要求设备年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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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2004测绘资质

办理测绘资质申请流程:

1、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向县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提出测绘资质申请;

2、测绘资质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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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5、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拟批准的书面决定,向社会公示7日,并于作出正式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6、《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测绘局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具体过程

一、内 容

测绘资质申请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75号);

(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家测绘总局制定,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到我局业务受理中心递交申请材料。

四、条 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郑州深基测绘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郑州深基测绘服务有限公司是2011-04-29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6号北晨公寓B座16层1611号。

郑州深基测绘服务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10105573579216W,企业法人陈利平,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郑州深基测绘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凭有效资质证经营)。(以上范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须审批的项目除外)。在河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54784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和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157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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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测绘单位都有哪些

河南省测绘工程院

河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河南省地图院

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河南省水利勘测总队

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河南省科学院地理研究所

河南黄河水文勘测总队

河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焦作市中纬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小浪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省有色测绘有限公司

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

这些是河南具有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你从中筛选郑州的吧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2004修订)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实施测绘管理,应当遵守测绘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第三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区)人民 *** 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报批;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辖市测绘主管部门初审,并报省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或者测绘主管部门对在测绘工作、测绘科学技术研究、测量标志保护和测绘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第二章 基础测绘第七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全省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全省统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同的建立、维护与更新;

(二)万分之一、五千分之一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以及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与更新;

(三)省级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化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和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与更新;

(四)用于全省公共服务的基础航空摄影与航空、航天遥感测绘;

(五)编制全省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册);

(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省辖市、县(市、区)基础测绘包括: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加密、维护与更新;

(二)本行政区域内等于或者大于二千分之一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以及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与更新;省辖市、县(市、区)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化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和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与更新;

(三)省测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八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

省级基础测绘成果,经济发展较快地区的万分之一地形图每五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区每十年更新一次;省域内三、四等平面控制网和三、四等水准网每十年维护改造一次。省辖市、县(市、区)基础测绘成果五年更新一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第九条 省测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用于基础测绘的卫星遥感资料购置与航空摄影计划。使用 *** 资金购置用于基础测绘的卫星遥感资料和进行基础航空摄影的,由省测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以基础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活动。应当事先向省测绘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对贫困县的基础测绘,省级财政应当给予适当支持。第十一条 建立全省或者区域性地理信息系统的,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必须纳入全省统一规划管理;建立与地理信息有关的其他系统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经测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三章 界线测绘与其他测绘第十二条 省、省辖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民政部门和省测绘主管部门共同拟订,报省人民 *** 批准后公布。第十三条 省测绘主管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地籍测绘规划,并由省测绘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省辖市、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规划,分别报上一级测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省辖市、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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