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测绘资质有哪些,分别是什么?速求答案,谢谢
房产测绘资质主要考核房地产测绘公司的三项指标:人员规模、仪器设备、作业限额。
各个级别的房产测绘资质要求如下:
甲级房产测绘公司:
房产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要求:人员规模至少60人(含注册测绘师5人),其中高级8人、中级1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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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绘仪器设备要求: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接收机(5mm+1×10D精度以上)6台,全站仪5台,手持测距仪20台。
房产测绘作业限额:无限额限制。
乙级房产测绘公司:
房产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要求:人员规模至少25人(含注册测绘师2人),其中高级2人、中级8人;
房产测绘仪器设备要求: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接收机(5mm+1×10D精度以上)3台,全站仪3台,手持测距仪至少12台
房产测绘作业限额:规划许可证载单栋建筑面积10万m²以下;单个合同标的不超过建筑面积200万m²。
丙级房产测绘公司:
房产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要求:人员规模至少8人,其中中级3人;
房产测绘仪器设备要求: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接收机(5mm+1×10D精度以上)2台,全站仪2台,手持测距仪至少6台
房产测绘作业限额:规划许可证载单栋建筑面积5万m²以下;单个合同标的不超过建筑面积100万m²。
丁级房产测绘公司:
房产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要求:人员规模至少4人,其中中级1人;
房产测绘仪器设备要求:全站仪1台,手持测距仪至少3台
房产测绘作业限额:规划许可证载单栋建筑面积2万m²以下;单个合同标的不超过建筑面积50万m²。
扩展知识:
房产测绘资质申请流程:
一般程序:
1.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向市测绘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2.市测绘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报省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房产测绘资质申请资料: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及其包含内容要求:
1.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测绘资质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法定代表人和测绘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3)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
(7)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近期重大或较大测绘成果的证明文件(初次申请除外);
(8)单位住所证明;
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任文件、合同、、;
(4)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包括编号、姓名、性别、民族、职称、职务、学历、毕业学校、专业、号码、工作时间、备注等);
(5)符合规定数量的测绘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单位主要仪器设备统计表、仪器检定证书、无检定手段的主要测绘仪器设备购买的复印件);
(6)测绘生产、技术、质量、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
参考资料:不动产测绘
测绘公司资质办理需要哪些条件
测绘公司资质办理需要条件:
1、办公场所: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公场所:甲级不少于600_,乙级不少于150_,丙级不少于40_,丁级不少于20_。
2、 质量管理: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3、档案保密:测绘资质单位应当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建立测绘成果核准、登记、注销、检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生产、存储、处理涉密测绘成果档案的设备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4、 人员配备:大部分新资质申请需要配备25名人员,其中包括2名高级工程师,8名中级工程师以及15名初级工程师。
5、仪器设备:按各专业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数量时,所有权非本单位的、报废的、检定有效期已过的仪器设备等,均不能计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性能指标更优越的仪器设备可以替代某一专业标准所规定的相应仪器设备。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不动产测绘资质要求
法律分析:1、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2、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 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