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20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见稿)
之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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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分级分类】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四条【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为自然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公开便民】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部门之间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务。
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申请条件】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请和受理】 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第八条【受理和审查的方式】 审批机关应当网上受理、审查测绘资质申请。必要时,审批机关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九条【审查和决定】 审批机关受理测绘资质申请后,应当依据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审查结果】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资质延续】 测绘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测绘单位的申请,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三条【资质变更】 测绘单位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审批。
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资质注销】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申请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
第十五条【合并转制】 测绘单位发生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
测绘单位发生转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批机关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测绘监理】 测绘单位可以监理同一专业类别的同等级或者低等级测绘资质单位实施的该专业类别的测绘项目。
第十七条【证书换发】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证书遗失的,测绘单位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信息变更报告】 测绘单位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资质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测绘资质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实施测绘活动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四)责令非法测绘的单位停止违反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条【测绘项目】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
第二十一条【随机抽查】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二条【信用惩戒】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
测绘单位在测绘行业信用惩戒期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专业类别。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一】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二】 测绘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存在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三】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四】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具体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具体调整标准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例外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测绘公司二次收费怎么举报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测绘公司二次收费可以向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在举报之前,您需要掌握充分的证据证明你们双方在所签订的合同里有违反合同的证明。而且该行业还有相关的测绘收费标准,您可以查阅一下是否符合该收费标准。向当地有关部门提交举报材料即可。具体消息可关注官方网站,获得之一手权威信息。
当地 *** 对测绘资质不认可怎么办
对测量的结果有权提出异议,按你说的情况可以向 *** 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或向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 *** 。
测绘资质等级认定是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主管下的资质认定,该认定属于行政审批的范畴。凡是从事测绘相关业务的企业,应当取得该资质的认定,否则不得从事该领域的经营活动。
请问河南测绘资质工程测量乙级怎么办理
测绘资质办理甲级需国务院审批,乙级一般为省国土厅办理,丙级与丁级为市国土局办理。
你需要先成立一家公司,公司名称不能带有测绘两个字,需要有资质以后再更改。
然后将乙级资质业务范围所需要的硬性条件满足,比如仪器数量,工程师数量,营业面积等,这些自己可以去查规范。
然后到省国厅网站下载申请表格,填写完成后附上所有需要的硬性条件的证明东西,递交省国土厅相关部门申请。
以前乙级只能由丙级升,从去年开始才可以直接办。你得先去河南国土问一下河南有没有这个政策,有些地方还是必须由丙级升的。
郑州测绘单位都有哪些
河南省测绘工程院
河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河南省地图院
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河南省水利勘测总队
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河南省科学院地理研究所
河南黄河水文勘测总队
河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焦作市中纬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小浪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省有色测绘有限公司
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
这些是河南具有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你从中筛选郑州的吧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举报电话是多少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举报电话12336
依据河南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我省各级国土资源投诉举报电话统一为 12336。省
级投诉举报电话由 12336 违法线索处理中心统一受理。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行政服务中心主要任务是:负责厅机关窗口办文等行政事务 *** 工作。
1.负责厅土地、矿产行政许可、审批、审核等对外业务申请的受理、登记、运转、督办等事项
2.负责办事人员有关业务办理的接待、咨询、查询。
3.负责对有关业务处室许可、审批、审核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通报。
4.负责受理厅 *** 信息公开的申请。
5.协助做好土地、矿产等相关规费的征收工作。
6.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邮政编码:450016
联系电话:
采矿登记窗口: 0371-68108032
压矿审查窗口: 0371-68108039
勘查登记窗口: 0371-68108033
用地审查窗口: 0371-68108035
财务收费窗口: 0371-68108036
传真电话: 0371-68108041
扩展资料: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责任。组织拟订全省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
落实国家国土资源调控政策,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调查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秩序责任。起草国土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地质环境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和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和指导全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违规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全省国土资源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参与报省 *** 审批和经省 *** 报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规范全省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和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与汇交管理工作,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省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牵头拟订并实施全省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和监督全省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
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省 *** 审批和经省 *** 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种数据责任。拟订全省地籍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全省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全省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省级以下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全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 *** 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
拟订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 *** 等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落实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 *** 公示地价制度,会同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八)承担规范全省国土资源市场秩序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依法管理全省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 *** 审批登记,并承担相应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全省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全省地质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省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省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和地质勘查成果,依法实施全省地质勘查行业管理。
(十一)承担全省地质环境保护责任。组织实施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全省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参与拟订我省土地、矿产资源经济政策和专项收入分配、使用管理制度,参与国土资源有关资金、基金的收取、使用和财务监管;参与指导监督全省土地、矿产资源收益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
(十四)推进全省国土资源科技进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方面的公共服务工作,指导国土资源新技术、新 *** 推广应用。
(十五)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组织协调省外、境外矿产资源勘查,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六)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地方性法规草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拟订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十七)负责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
(十八)承办省 *** 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负责全省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全省地质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省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省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和地质勘查成果,依法实施全省地质勘查行业管理。
(十一)承担全省地质环境保护责任。组织实施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全省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参与拟订我省土地、矿产资源经济政策和专项收入分配、使用管理制度,参与国土资源有关资金、基金的收取、使用和财务监管;参与指导监督全省土地、矿产资源收益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
(十四)推进全省国土资源科技进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方面的公共服务工作,指导国土资源新技术、新 *** 推广应用。
(十五)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组织协调省外、境外矿产资源勘查,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六)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地方性法规草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拟订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十七)负责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
(十八)承办省 *** 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事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