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房产测绘资质巡查问题

2024-06-08 河南测绘资质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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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管局网站是什么?

郑州市房管局网站是: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可以自行通过百度搜索找到河南省郑州市房产测绘资质巡查问题,具体 ***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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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房产测绘资质巡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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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南省郑州市房产测绘资质巡查问题我们可以在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里查到郑州市房地产的最近通知公告等。

四、也可以在该网站上查询个人住房信息等资料。

房产测绘中应重点注意的几个常见问题

一、测绘的基本单元问题

房地产测绘,直接为房屋登记工作服务;按房屋登记办法,房屋登记的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线、可以独立使用的房屋或特定空间。所以测绘房屋时,应注意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确定基本单元时主要把握两项原则,一是登记对像必须是特定的,特定是指登记对像是唯一的,能够和其它不动产明显区别;二是必须具备独立使用价值,如一般房屋技术层及一二层商铺房,技术层及二层商铺因不具备独立使用价值,就不能作为独立登记单元,而必须与底层房屋做为一个整体进行登记测绘,涉及到公共出入的分摊房屋,则必须由相关权利人就共用部分的分摊使用达成协议后,才能依协议进行测绘。

二、房屋层数问题

按房产测量规范,房屋层数按自然层数计算, 地下层数用负数表示,房屋层高大于或者等于2.20米计算层数和建筑面积。檐口高度低于2.20米的技术层,不计算层数,但是高度超过2.20米的部分应计算面积。(在系统上制图时应作为技术层下标准层的附属提取面积线)。

三、外业测绘问题

无论何种测绘业务,都须以两人为一个测绘小 组,共同完成外业测绘,绘图计算及校对工作。测绘草图作为重要的原始资料,对于保障测绘成果质量和过错追究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2009年元月份起,所有外业测绘都必须在规定格式的草图上作好详细的数据记录,(新建商品房如不绘制测绘草图可在缩印的施工图上作测绘数据记录),并经测绘人员和记录人员及申请人签字确认。测绘草图在测绘业务完成后,必须作为测绘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永久存档。从2009年元月1号后,没有测绘草图或只有一人签字的草图,都不予审核通过。

四、测绘图纸中的地址问题

房屋座落地址一般依据土地使用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填写,没有上述两证的,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它证明文件填写,但不得随意地填写,填写格式为  镇  路  街(巷)      小区名称,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地址及楼号、房号一律按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系统上的楼号、房号填写。

五、测绘成果责任的问题

房屋测绘成果,作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房屋面积方面的依据、及房屋权属证书的附图,具有法律效力,作为认定拆迁房屋面积享受免税优惠的证明等,重要性不言面喻。对此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根据《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均应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市、县(市)、上街区人民 *** 依法统一征用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手续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第三条 《条例》和本细则所称房地产综合开发是指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的原则,实施房屋建筑和与之相配套的公共建筑、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建设的新区开发或旧区改造行为。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旧城改建与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综合开发,限制零星、分散建设,优先开发普通居民住宅和城市基础设施。第五条 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部门是城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二)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

(三)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四)负责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五)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开发能力,于每年十月底前向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如实填写年度房地产开发申报表。

年度房地产开发申报表应包括开发用地性质、开发规模、概算投资、建设周期、资金来源、年度投资、建设地点、拆迁安置等内容。第七条 制定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应优先安排综合开发项目。市区综合开发率不得低于60%,县(市)、上街区综合开发率不得低于30%,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发展规模逐年提高。第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地产开发用地应适当集中选址,对单位自建住宅项目应尽可能在综合开发区域内选址,对已经确定的综合开发用地,应提出明确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配套设施建设指标。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就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等事项提出具体要求,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规划控制指标及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应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必备条款或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内容之一。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资本金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或者划拨土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和进度进行项目开发建设。第十四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作开发房地产。以合作方式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价格评估。第十五条 以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和土地使用权 *** 手续。

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以建成后的房屋分成的,提供资金的一方所获房屋,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变更、土地使用权 *** 手续;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所获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应当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郑州买房要当心!这39个房产项目“有问题”

据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2016年2月16日消息,从2015年11月2日起40天内,对全市在售和待售的266个房产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因存在违规销售、购房合同模板公示不全等五大问题,一大批房企被“点名”。此外,12家房产中介被通报批评。

房企“五大问题”被查出 39项目遭点名

问题一河南省郑州市房产测绘资质巡查问题:违规销售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发布检查通报,2015年通过集中检查和日常巡查共发现违规销售行为38起,目前尚有13个项目手续仍未完善。

郑州嘉润置业有限公司的弘润幸福里、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的晶城花园、河南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西湖上城、河南明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豫泰公寓、郑州 健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西西湖、河南大鹏置业有限公司的同馨园、河南永威置业有限公司的永威城、河南裕华置业有限公司的天地山水涧3期、河南轩立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的逸泉国贸中心、河南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利海财富广场、河南省军安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军旅凯旋门二期、郑州市美中置业有限公司的紫金悦城等 13个项目被“点名”。

另外,国泰房地产发展(郑州)有限公司开发的国泰一品庄园项目5号楼一单元、河南盈瑞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翰林华庭项目,未按规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3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对外销售,涉嫌捂盘惜售。

问题二河南省郑州市房产测绘资质巡查问题:公示内容不规范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房产项目销售现场公示内容有待进一步规范。部分企业对于动态楼盘表、建筑节能情况和委托 *** 协议等资料的公示 不完整、不统一,公示地点不明显、不利于购房人查看,尤其是动态楼盘表的公示情况不到位、更新不及时,将动态楼盘表与一房一价表混为一谈。

国泰房地产发展(郑州)有限公司开发的国泰一品庄园、河南瑞祥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丽景苑、河南康悦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康桥朗城、河南德金房地产有限公司开 发的九锦台、河南裕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迎宾路3号、河南永威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永威迎宾府、郑州开元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城开绿园等11个项目因该问题 较突出被“点名”。

问题三:广告不规范

房地产广告随处可见,有时一句话就能戳中人心,吸引到购房者。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多数房地产企业按照新实施的《广告法》和 《郑州市房地产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发布广告。部分房地产广告内容中仍含有违规词语,“抢”、“热销”、“火爆”、“旺铺”、“绝版”、“时间表示距 离”、“超低容积率”、“核心区”等。

河南永威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永威城、郑州绿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绿都紫荆华庭、郑州和润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和润林湖美景、河南运昌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 和昌澜景、郑州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元通纺织城、郑州齐辉摩配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齐辉好邻居、河南永恒凯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永恒理想世界、 郑州开元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城开绿园、郑州晟道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鑫苑二七鑫中心、郑州海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中海锦苑、河南永威置业有限公司开 发的永威迎宾府等14个项目因该问题较突出被“点名”。

问题四:购房合同不规范

购房合同模板公示不全,合同内容含有不平等条款……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有部分企业不能按要求在售楼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郑州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元通纺织城、郑州齐辉摩配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齐辉好邻居、郑州熠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上品新天地项目等3个项目因该问题较为突出被“点名”。

此外,郑州海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中海锦苑项目,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存在主合同条款的赔付标准和附件的赔付标准不一致的问题,经检查组指出问题后,该公司已及时进行了整改。

问题五:预售资金监管不力

2016年以来,受经济增长减速、贷款政策调整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多数开发项目住房销售形势不容乐观,资金回收较慢。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部分开发企业没有将首付款和按揭贷款及时存入预售款监管账户。

12家房产中介也被通报批评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同时对房地产中介进行专项检查,在对已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430余家、未备案机构380余家的检查中,河南世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郑州市联家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市伯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州有一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州万金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等12家中介机构受到通报批评。

从市场整体来看,房产中介存在的问题有:取得营业执照后未备案即开展经纪业务河南省郑州市房产测绘资质巡查问题;涉嫌违规开展经纪业务的行为河南省郑州市房产测绘资质巡查问题;违规使用存量房网上交易信息系统,扰乱存量房 网上交易秩序;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文本条款不公平,签约行为不规范;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不到位,大多数分支机构未进行备案;经营现场信息公示内容不完善等情 况较为突出。

管理不手软必须严整改

据了解,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已对39个项目下达了整改通知书。

对于其中涉嫌无证销售的,已移交郑州市房地产监察支队进一步调查处理,并要求监察支队加强对这些项目的巡查。

对广告发布中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广告用语的项目,已移交郑州市房地产广告管理办公室调查处理。

对预售资金监管制度落实不够严格的问题,已由郑州市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预售资金监管科向各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制发了《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督办函》,要求各开发企业将预售资金及时存入监管账户,同时要求各监管银行加强对预售款使用的监督。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2-1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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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整治!全国各地出台房地产严查方案,涉及郑州、深圳……

3月29日,郑州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公布了《郑州市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租赁企业和评估公司进行检查。

其中对开发企业的检查不少于在售项目的50%,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少于备案的10%(不包括随机抽查的未备案经纪机构),租赁企业不少于20%,估价机构不少于备案的30%。

方案明确,对以下方面进行重点整治

经纪机构

中介公司强行保管交易双方定金及购房款的。

未按要求进行备案,违规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房产交易过程中违规克扣保证金、定金和房屋产权证明的;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为达交易目的,采取不正当手段为购房人伪造购房资料购房的;

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的;

代收代管甚至非法侵占、挪用客户交易资金的;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服务,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也未向委托人事先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违规收取除佣金之外费用的;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房地产经纪人员或经纪人协理签名的等。

开发企业

开发企业为达卖房目的,采取不正当手段为购房人伪造购房资料购房的;

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不及时办理预售许可证;

取得预售许可后不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并进行销售的;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将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对外销售的;

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的;

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采用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以及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或另设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购房人房款的;

未取得资质证书,违规开发、经营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现场公示不符合要求,内容不全、格式不标准或不能反映动态情况的;

限制、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的等。

租赁企业

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 平台和转租住房10套以上的个人或单位,未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

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中营业范围无“住房租赁”内容的;

从事住房租赁托管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开业前未进行备案;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恶意克扣押金、租金的;

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经营模式骗取租客、房东财物的;

通过隐瞒、欺骗、强迫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租金贷”等。

估价机构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专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和在岗及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是否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情况;

机构内部质量控制、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及执行,各类经营证照、规章制度、服务事项、收费标准公示情况;

估价业务承揽和收费,估价业务合同签订情况;

估价档案建立和管理,办公场所与备案等级、工位匹配等情况;

不按规定及时办理备案证书有关事项变更手续,信用公示信息发生变化不按规定及时变更的;

聘用在其他机构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在本机构执业,超出备案证书有效期仍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评估机构是否对执业人员撰写的评估报告进行内部质量审核,评估报告是否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本人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

以压价、支付回扣、签订低价收费或垄断协议、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恶意举报其他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损害行业声誉或其他机构利益的;

未经备案,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办事处开展估价业务等。

从今天起进入排查整治阶段,直至4月30日。 相关部门对房地产市场领域存在的乱象和隐患,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建立问题台账。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现场改正的责令其现场进行整改,不能现场改正,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

从5月8日至6月30日,进入巩固提高阶段 。按照标本兼治原则,加强制度建设,出台相关措施,完善法规制度,确保管控责任落实到位,行业市场监管有效加强,建立健全常态化联动管理的长效机制。

严查首付款

一、重磅消息,广州实施首付款实施审查新政

自3月17日开始,广州首付款实施审查新政,进一步严查购房首付来源,必须为家庭自有资金!若经核实首付来源为借贷、垫资过桥、他人借名贷款的严禁准入。

具体包括:

1、提供首付款流水。 提审前,借款人家庭需提供首付款来源近半年流水;可以是活期存款,也可是理财余额、保险余额、支付宝余额、股票余额等。

2、对于半年前已持有80%首付资金的可直接认定具备资质;对于部分首付款为近半年内转入的,需核实为合理收入所得。

3、对于直系亲属转入的,需提供直系亲属近半年流水;若亲属半年前已持有可直接认定;若断续存入的,需核实为合理收入所得。

4、对于经核实首付来源为借贷、垫资过桥、他人借名贷款的严禁准入。

5、提交放款合规环节,需再次核实借款人家庭征信,如有新增消费类贷款或信用卡分期业务的,需提前结清后方可发放。

可以说,这一次审核可谓是史无前例的,对于买房人的影响是非常大,假流水,假证明,借贷都将被通通堵死, 可以总结以下两方面:

1、严查首付款流水。

申请个人房贷必须提供首付款支付账户近6个月的流水,已申请但尚未放款的客户都必须补充提供。

首付款来源必须是家庭自有的、或者是直系亲属自有的,禁止各种借贷资金被用于首付款。

这就意味着兄弟姐妹或亲朋好友转入的大额资金,也不能视为合规的首付款来源。

如果首付款是半年内转入的,需解释资金来源,父母等直系亲属转入的,也要提供半年流水证明以证明是其自有资金。

2、民间借贷、经营贷、消费贷尚未结清,都会影响首贷

为了防止经营贷或消费贷流入楼市,对于申请借款人名下如果有经营贷或消费贷,且尚未结清的,房贷则不批。

此外,征信存在问题、或存在异常流水也会导致贷款审批被拒绝。

二、上海、北京、深圳等多地都出手严查房贷

近期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经营贷进行史上最严的大面积排查,从源头上避免经营贷资金变相流入楼市。

事实上不仅是广州,上海、北京、深圳等多地都出手严查房贷。

北京:防范挪用个人经营贷进入房市 对协助客户造假的员工从严问责

北京市银行业协会3月19日向各会员银行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工作的倡议书》。

《倡议书》主要从完善贷款合同约束惩戒条款、规范中介机构管理、防范舆情声誉风险和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等方面向会员银行提出倡议,旨在坚决落实和维护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要求,防范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以及挪用个人经营性贷款进入房地产市场的行为

深圳:贷款造假停止买房,查出1771亿经营贷

要求对于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况的,予以及时查处。

处理措施包括停止使用购房意向登记系统及合同网签系统、停止购买或承租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取消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轮候资格、停止住房公积金贷款。

3月18日,深圳银保监局、央行深圳中心支行两家监管机构,联合通报了辖内经营贷违规炒房的排查结果。根据通报,2020年4月以来,监管共对辖内中资商业银行15.4万笔、1771.73亿元经营贷,进行了全面排查,上述被收回的贷款共21笔,就是在排查中发现的。

上海:严格审查贷款人个人信息的真实性

上海要求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严格审查贷款人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切实防范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杭州:明确严格防范经营贷、消费贷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杭州市,明确严格防范经营贷、消费贷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严禁发放用于购房首付款或偿还首付款借贷资金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和消费贷款,严格个人经营贷和消费贷真实性审查,加强贷后资金管理。

西安:不得以“信用贷”“消费贷”等方式支付购房首付

3月16日,西安市住建局下发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严格遵守金融信贷政策,不得诱导、协助购房人以“信用贷”“消费贷”等方式支付首付;不得提供垫资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购房意向登记信息核验时,要严格核查首付存款证明。

三、安徽银保监局发布!加强房贷管理!

今年2月初,安徽银保监局就曾召开会议,严控资金违规流入楼市,并提高了个人贷款的难度!

主要内容为:

1、集中度超过40%的,个人房贷超过30%的,要控制贷款规模增长;

2、个人住房贷款只能对主体结构已经封顶的项目发放按揭贷款;

3、严禁消费贷、经营贷(房抵贷)等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4、各银行机构立即开展合规自查,房地产信贷管理情况。

这一政策对购房者有何影响?

①首先,如果你的资金都是通过自己工资收入、理财收入来的。那么,就没多大影响。无非就是贷款的时候,提交的资料会较多,麻烦一点。

②如果你的首付款资金有部分需要从亲朋处借来,那就可能至少提前半年准备了。

③贷款之前和放款之前,尽量别用消费贷、大额信用卡分期等。

④不可再利用信用贷、消费贷等渠道获取购房首付资金。

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与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屋所有权及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依法确认房屋权属关系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对房屋依法享有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他项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四条 房屋权属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房屋产权受法律保护。

房屋权利人对其依法取得所有权、共有权的房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第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权属登记与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权属的登记、发证工作。

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权属的登记、发证与管理工作。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变更、设定他项权利及灭失,均应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分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和注销登记。第八条 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 *** 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委托书和委托 *** 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国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或者委托他人 *** 申请登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交相关文件。

共有房屋的权属登记,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相关权利人共同申请。第九条 房屋权属登记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换发或者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代为登记: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国有房屋;

(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

(三)人民法院判决收归国家所有的房屋;

(四)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房屋。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属于临时建筑的;

(三)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地产权属证明的;

(四)房地产权属争议未解决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权属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即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三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接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没收、查封房屋或者限制房屋权利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事项予以协助执行。查封或者限制房屋权利的,应按照起止时间协助执行。

查封房屋或者限制房屋权利期满,房屋权利人的权利自然恢复。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

(一)申请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

(二)因房屋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三)因房屋面积发生争议,当事人要求测绘的。

测绘单位对其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的准确性负责。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测绘成果,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管理。第十五条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

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权利的合法凭证。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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