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军队测绘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测绘项目实行招投标的,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应当依法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对测绘单位资质等级作出要求,不得让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中标,不得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中标的测绘单位不得向他人 *** 测绘项目。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规定。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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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和测绘人员的测绘作业证件的式样,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请问开发地理信息系统需要测绘资质否?
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是需要资质的;
按规定这也是违法行为;
按规定内部使用也是不可以的;
按规定会受到处罚;
后果:没人查你。规定只是规定。现在行业管理一是怕得罪人,二是主管部门没有力量或愿望主动取证(你要是想被罚可以“自首”),三是相关法律漏洞太多,根本没法罚你。
注意要低调。
没有房产测绘资格证可以做房产测绘吗?
你好,按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要求:从事房产测绘业务,必须取得房产测绘资质(测绘项目完工前取得资质也行)。不过,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有房产测绘任务,也有相应的技术人员、设备,可以与其他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合作”,共同完成房产测绘项目。
希望可以帮到你
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包括什么?
国家现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将测绘资质分为12个专业。不同专业对人员仪器设备有不同的要求,以丙级工程测量专业为例:
一、通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2、办公场所:丙级不少于80平方米;
3、质量管理: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单位配备专门质检人员;
4、档案和保密管理: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相应的设施:有明确的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了保密责任书;
5、档案管理考核: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
6、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7、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二、工程测量丙级标准:
6、测绘及相关专业人员:8人(中级3);
7、测绘设备:
(1)GPS接收机3台(5mm+1ppm精度以上);
(2)全站仪3台(其中2秒级精度以上不少于1台);
(3)水准仪2台(S3级精度以上);
(4)A1幅面以上绘图仪1台。
拓展资料
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业范围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调整后的地方标准,不得高于本标准的高一等级考核条件,也不得低于本标准的低一等级考核条件,不得修改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考核指标和作业限额,不得突破通用标准的规定。调整后的标准应当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健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机制,实现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和审查,方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管理能力。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参考资料: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百度百科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测绘事业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测绘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使测绘事业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第四条 测绘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本省测绘工作。
市人民 *** 、地区行政公署、县(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的专业测绘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 *** 测绘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国家驻豫单位的测绘工作,按本系统的规定自行管理,并接受省测绘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对在测绘工作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及保护测绘基础设施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测绘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七条 测绘应当采用全国统一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局部地区可以建立与全国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大、中城市和大型建设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由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核后,经省人民 *** 批准,报国务院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需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地)测绘主管部门审核,经市人民 *** 、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保税区、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等涉外经济区域以及涉外建设项目的测绘,应当采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第三章 测绘规划及其实施第九条 省测绘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并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地)测绘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省人民 *** 有关部门编制本部门的专业测绘规划,报省测绘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省测绘主管部门会同省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地籍测绘规划,由省测绘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
市(地)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地籍测绘规划,会同市(地)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地)地籍测绘规划,并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第十一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测绘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并由省测绘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测绘任务。
国家驻豫单位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测绘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测绘任务,其资格审查按照国家各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以外的测绘任务,应当按照本条之一款的规定办理测绘资格审查手续。
测绘资格证件不得伪造、涂改、转借、 *** 和出租。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资格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作业区域、作业限额内承担测绘任务。
测绘单位变更业务范围、作业区域、作业限额、单位名称或终止测绘业务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省测绘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第十三条 从事经营性测绘业务的单位,应当持《测绘资格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实施测绘前应当按照测绘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分别到省测绘主管部门或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市(地)测绘主管部门办理测绘任务登记。
测绘项目管理办法由省测绘主管部门制定。
列入国家、省基础测绘规划和专业测绘规划的测绘项目,由编制测绘规划的部门于任务实施前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的市(地)测绘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登记。
省外测绘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任务,实施测绘前应当到省测绘主管部门办理测绘任务登记。第十五条 进入市场的测绘项目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以及其他必须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按国家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方。
省、市(地)测绘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