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做测绘项目需要去当地备案是要到区县地方测绘管理站还是到市测绘管理站
根据国家测绘管理规定,测绘项目到区县级测绘管理站备案即可。
甲级测绘单位到外地测量需要备案吗
正常来说是不需要的,因为甲级资质本身就是国家测绘局颁发的,肯定全国通用。但是有些地方要求要在本地备案才能承接业务,或者说是有些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在招投标时会有这方面的限定,保护本地测量单位,或者有内幕。
测绘公司跨省需要到哪里备案
一般是到作业单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测绘资质其他地区备案的国土局河南省郑州市测绘资质其他地区备案的测管科进行备案。特殊情况需要到省测绘局备案
国家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在各省地方需要备案吗
(1)注册测绘工程师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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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共同发的证。
(3)注册测绘工程师全国通用,各地均认可。
(4)国土资源部门所属测绘单位或设计院需要此证。
测绘项目备案所需资料及流程
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时,应交验下列证件和材料,并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测绘资质证书副本;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
(四)测绘项目合同或指令性测绘项目计划书;
(五)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测绘单位自主组织实施或研发的测绘项目的)(非必要);
(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来省测绘)(非必要);
(七)测绘项目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非必要);
(八)技术人员作业证、身份证;
(九)测绘项目备案申报表(非必要)。
法律依据: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测绘事业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测绘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使测绘事业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第四条 测绘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本省测绘工作。
市人民 *** 、地区行政公署、县(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的专业测绘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 *** 测绘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国家驻豫单位的测绘工作,按本系统的规定自行管理,并接受省测绘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对在测绘工作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及保护测绘基础设施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测绘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七条 测绘应当采用全国统一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局部地区可以建立与全国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大、中城市和大型建设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由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核后,经省人民 *** 批准,报国务院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需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地)测绘主管部门审核,经市人民 *** 、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保税区、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等涉外经济区域以及涉外建设项目的测绘,应当采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第三章 测绘规划及其实施第九条 省测绘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并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地)测绘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省人民 *** 有关部门编制本部门的专业测绘规划,报省测绘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省测绘主管部门会同省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地籍测绘规划,由省测绘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
市(地)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地籍测绘规划,会同市(地)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地)地籍测绘规划,并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第十一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测绘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并由省测绘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测绘任务。
国家驻豫单位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测绘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测绘任务,其资格审查按照国家各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以外的测绘任务,应当按照本条之一款的规定办理测绘资格审查手续。
测绘资格证件不得伪造、涂改、转借、 *** 和出租。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资格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作业区域、作业限额内承担测绘任务。
测绘单位变更业务范围、作业区域、作业限额、单位名称或终止测绘业务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省测绘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第十三条 从事经营性测绘业务的单位,应当持《测绘资格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实施测绘前应当按照测绘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分别到省测绘主管部门或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市(地)测绘主管部门办理测绘任务登记。
测绘项目管理办法由省测绘主管部门制定。
列入国家、省基础测绘规划和专业测绘规划的测绘项目,由编制测绘规划的部门于任务实施前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的市(地)测绘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登记。
省外测绘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任务,实施测绘前应当到省测绘主管部门办理测绘任务登记。第十五条 进入市场的测绘项目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以及其他必须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按国家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方。
省、市(地)测绘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