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测绘资质备案规定

2024-06-15 河南测绘资质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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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2004修订)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实施测绘管理,应当遵守测绘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第三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区)人民 *** 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河南省开封市测绘资质备案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报批;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辖市测绘主管部门初审,并报省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或者测绘主管部门对在测绘工作、测绘科学技术研究、测量标志保护和测绘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第二章 基础测绘第七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全省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基础测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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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省统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同的建立、维护与更新;

(二)万分之一、五千分之一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以及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与更新;

(三)省级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化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和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与更新;

(四)用于全省公共服务的基础航空摄影与航空、航天遥感测绘;

(五)编制全省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册);

(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省辖市、县(市、区)基础测绘包括: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加密、维护与更新;

(二)本行政区域内等于或者大于二千分之一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以及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与更新;省辖市、县(市、区)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化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和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与更新;

(三)省测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八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

省级基础测绘成果,经济发展较快地区的万分之一地形图每五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区每十年更新一次;省域内三、四等平面控制网和三、四等水准网每十年维护改造一次。省辖市、县(市、区)基础测绘成果五年更新一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第九条 省测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用于基础测绘的卫星遥感资料购置与航空摄影计划。使用 *** 资金购置用于基础测绘的卫星遥感资料和进行基础航空摄影的,由省测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以基础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活动。应当事先向省测绘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对贫困县的基础测绘,省级财政应当给予适当支持。第十一条 建立全省或者区域性地理信息系统的,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必须纳入全省统一规划管理;建立与地理信息有关的其他系统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经测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三章 界线测绘与其他测绘第十二条 省、省辖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民政部门和省测绘主管部门共同拟订,报省人民 *** 批准后公布。第十三条 省测绘主管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地籍测绘规划,并由省测绘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省辖市、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规划,分别报上一级测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省辖市、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测绘事业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测绘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使测绘事业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第四条 测绘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本省测绘工作。

市人民 *** 、地区行政公署、县(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的专业测绘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 *** 测绘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国家驻豫单位的测绘工作,按本系统的规定自行管理,并接受省测绘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对在测绘工作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及保护测绘基础设施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测绘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七条 测绘应当采用全国统一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局部地区可以建立与全国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大、中城市和大型建设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由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核后,经省人民 *** 批准,报国务院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需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地)测绘主管部门审核,经市人民 *** 、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保税区、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等涉外经济区域以及涉外建设项目的测绘,应当采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第三章 测绘规划及其实施第九条 省测绘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并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地)测绘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省人民 *** 有关部门编制本部门的专业测绘规划,报省测绘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省测绘主管部门会同省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地籍测绘规划,由省测绘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

市(地)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地籍测绘规划,会同市(地)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地)地籍测绘规划,并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第十一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测绘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并由省测绘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测绘任务。

国家驻豫单位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测绘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测绘任务,其资格审查按照国家各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以外的测绘任务,应当按照本条之一款的规定办理测绘资格审查手续。

测绘资格证件不得伪造、涂改、转借、 *** 和出租。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资格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作业区域、作业限额内承担测绘任务。

测绘单位变更业务范围、作业区域、作业限额、单位名称或终止测绘业务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省测绘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第十三条 从事经营性测绘业务的单位,应当持《测绘资格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实施测绘前应当按照测绘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分别到省测绘主管部门或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市(地)测绘主管部门办理测绘任务登记。

测绘项目管理办法由省测绘主管部门制定。

列入国家、省基础测绘规划和专业测绘规划的测绘项目,由编制测绘规划的部门于任务实施前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的市(地)测绘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登记。

省外测绘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任务,实施测绘前应当到省测绘主管部门办理测绘任务登记。第十五条 进入市场的测绘项目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以及其他必须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按国家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方。

省、市(地)测绘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测绘项目备案所需资料及流程

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时,应交验下列证件和材料,并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测绘资质证书副本;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

(四)测绘项目合同或指令性测绘项目计划书;

(五)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测绘单位自主组织实施或研发的测绘项目的)(非必要);

(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来省测绘)(非必要);

(七)测绘项目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非必要);

(八)技术人员作业证、身份证;

(九)测绘项目备案申报表(非必要)。

法律依据: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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