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测绘
贵州省甲级测绘资质单位: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黔美测绘工程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贵州省第三测绘院、贵州省第二测绘院、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院、贵州省之一测绘院、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贵州省贵阳市测绘资质巡检整改报告;
乙级测绘资质单位贵州省贵阳市测绘资质巡检整改报告: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测量队、开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地矿局区域地质调查研究院、一一七地质大队、林业调查规划院、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贵州总队、林东矿务局测量队、贵州五环技术开发公司、贵州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贵阳市房产测绘队、贵州地质工程勘察院、贵州大学矿业学院、贵州省西能煤炭勘查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贵州蓝岭地质勘测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丙级测绘资质单位: 贵州省地矿局一一五地质大队、贵州省测绘资料档案馆、中国铝业贵州分公司设计院、贵州地矿工程勘察总公司、贵阳天马测绘技术有限公司、贵阳天仪测绘有限公司、贵阳市土地开发中心、贵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等等太多贵州省贵阳市测绘资质巡检整改报告了。
贵阳市城乡规划监察管理规定(2019修改)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监察,确保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监察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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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规划监察,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依法对本辖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强制性规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并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 市、区(市、县)人民 *** 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监察工作的领导,保障城乡规划监察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满足该项工作需要。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监察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规划监察机构负责市辖各区和市人民 *** 确定区域城乡规划监察的具体工作。
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监察的监督管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有关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水务、公安、应急、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 ***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监察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城乡规划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合理合法和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执法与管理服务和处罚与教育疏导相结合,注重社会效果。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的监察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的监察第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第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以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城乡规划编制的相关标准、规范。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具体的规划监管方案,实行不定期跟踪巡查和施工进度阶段检验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接受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区域和空间的规划建设进行重点跟踪巡查:
(一)主次干道,重要景观地带;
(二)党政机关、学校及重点工程项目周边;
(三)列入旧城改造和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区域;
(四)建筑立面和建筑屋顶;
(五)本级人民 *** 确定的其他区域和空间。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置载有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主要规划技术指标、有关强制性内容等的公示牌。
公示牌的公示期限为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至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之日止。公示牌在公示期内如有损坏或者丢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重新制作。
公示内容涉及国家机密或者军事秘密等内容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的下列施工阶段完工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各阶段的规划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阶段施工:
(一)建设工程:在基础完工、首层封顶、标准层封顶、顶层封顶等阶段;
(二)个人建房:在建筑施工放线、基础完工、顶层封顶等阶段。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地下隐蔽工程部分,在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形成准确的测量成果资料和工程竣工图,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阶段施工。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划检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规划检验,并出具规划检验结果证明文件:
(一)对建设工程和个人建房的基础实施情况;
(二)建设项目标准层封顶后对该层的建筑平面尺寸和形状,个人建房顶层封顶后对建筑平面尺寸和形状;
(三)竣工核实前检验,对建设项目的各项规划指标、建筑造型、基础设施、配套公建、外立面等建设情况。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各阶段的规划检验结果。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申请规划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整改,直至整改合格。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不予受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贵阳市城乡规划监察管理规定(2021修改)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监察,确保城乡规划贵州省贵阳市测绘资质巡检整改报告的有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贵州省贵阳市测绘资质巡检整改报告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监察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划监察,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依法对本辖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强制性规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并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监察工作的领导,保障城乡规划监察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满足该项工作需要。第四条 市人民 ***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监察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规划监察机构负责市辖各区和市人民 *** 确定区域城乡规划监察的具体工作。
县(市)人民 ***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城乡规划监察的监督管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有关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水务、公安、应急、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 ***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监察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城乡规划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合理合法和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执法与管理服务和处罚与教育疏导相结合,注重社会效果。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的监察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的监察第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第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和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城乡规划编制的相关标准、规范。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规划监管方案,实行不定期跟踪巡查和施工进度阶段检验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接受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区域和空间的规划建设进行重点跟踪巡查贵州省贵阳市测绘资质巡检整改报告:
(一)主次干道,重要景观地带;
(二)党政机关、学校和重点工程项目周边;
(三)列入旧城改造和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区域;
(四)建筑立面和建筑屋顶 ;
(五)本级人民 *** 确定的其他区域和空间。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置载有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主要规划技术指标、有关强制性内容等的公示牌。
公示牌的公示期限为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至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之日止。公示牌在公示期内如有损坏或者丢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重新制作。
公示内容涉及国家机密或者军事秘密等内容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地下隐蔽工程部分,在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形成准确的测量成果资料和工程竣工图,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阶段施工。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按照省、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规定进行竣工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并依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规定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手续。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管理的实际,制定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履行规划监察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执法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信息,可以依法进行查阅、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查;
(三)纠正或者依法制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强制性规范、标准的行为;
(四)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处罚建议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处罚;
(五)依法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监察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函告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