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测绘甲级资质取消年检

2024-05-09 贵州测绘资质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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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度检验办法

之一条 为了维护测绘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的监督管理,完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以下简称“持证单位”)。第三条 《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度检验(以下简称“测绘资格年检”),是指颁证机关依法对持证单位每年进行一次的检查验证,确认其是否继续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测绘资格。第四条 测绘资格年检实行分级检验和委托检验。

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格年检工作的领导与监督管理,并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检。也可以委托省、自治区测绘局,直辖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进行年检。

贵州省贵阳市测绘甲级资质取消年检

省、自治区测绘局,直辖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格年检工作的组织实施,并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检。也可委托市(地、州)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进行年检。第五条 持证单位必须接受测绘资格年检。

本年度领取《测绘资格证书》的,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检。第六条 测绘资格年检的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15日。持证单位需在每年的3月5日前报送测绘资格年检材料。第七条 测绘资格年检期间,对单位名称、地址、法人等事项提出变更申请的,在年检的同时予以办理;对《测绘资格证书》业务范围调整和测绘资格等级升级事项提出变更申请的,于5月1日以后开始办理第八条 测绘资格年检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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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名称、住所、法人代表及体制变更情况;

2、当年在职测绘人员情况;

3、仪器设备情况;

4、测绘质量管理及测绘产品质量情况;

5、测绘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根据测绘资格年检工作需要,国家测绘局规定当年测绘资格年检工作的重点。第九条 测绘资格年检程序:

1、持证单位按规定时间到指定的机关领取《<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检报告书》(以下简称《测绘资格年检报告书》);

2、持证单位按规定进行自检;

3、持证单位按规定时间向测绘资格年检机关报送《测绘资格年检报告书》及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4、测绘资格年检机关审核年检材料,需要时到持证单位检验;

5、测绘资格年检机关对持证单位提出年检意见,颁证机关在其副本上进行登记;

6、年检机关统计汇总年检情况并向上级年检机关报告。第十条 测绘资格年检中持证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测绘资格年检报告书》;

2、《测绘资格证书》全部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副本,《收费许可证》副本;

4、主要仪器设备计量检定证明(原件);

5、测绘行业年度统计表;

6、新增测绘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增减测绘人员和仪器设备的证明性文件,机构、法人代表变更的批件;

7、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第十一条 《测绘资格年检报告书》、测绘资格年检专用章和测绘行业年度统计表由国家测绘局统一制定。第十二条 测绘资格年检机关审核年检材料,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年检机关退回持证单位,由其在指定的期限以内重新填报。第十三条 颁证机关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1、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报送测绘资格年检材料的,或者其材料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2、不接受年检机关在年检中进行的有关检查的;

3、测绘技术人员数量达不到标准的;

4、主要测绘仪器的品种或者数量达不到标准或者计量检定不合格的;

5、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

6、严重违反测绘法律法规的。第十四条 对未通过年检的,颁证机关根据情况可以采取缓期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处理,对缓期登记的不超过6个月。缓期登记期限满后,仍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不能通过年检的,按不予登记处理。对不能通过年检不予进行登记的,可视其行为情节,分别采取取消其部分测绘业务范围、降级或者吊销《测绘资格证书》。凡吊销《测绘资格证书》的,由颁证机关向社会公告,并向工商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由工商、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测绘经营项目和《收费许可证》。

贵州省人民 *** 关于调整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 *** 令

(第193号)

《贵州省人民 *** 关于调整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已经2019年6月5日省人民 *** 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谌贻琴

2019年6月26日

贵州省人民 *** 关于调整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经研究,省人民 *** 决定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其中,取消19项、下放19项、转变管理方式6项、合并或拆分涉及9项。调整后,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为266项。

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实施部门要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制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切实加强监管,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对于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加强对下级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下级接得住、办得好,防止工作脱节。承接机关要逐项梳理,明确承接机构,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保留在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省直有关部门权责清单进行管理,未经省 *** 同意,不得擅自下放到市、县实施或不实施。

2018年2月1日公布的《省人民 *** 关于公布省直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 *** 令第185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人民 *** 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19项)

2.省人民 *** 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19项)

3.省人民 *** 决定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6项)

4.省人民 *** 决定合并、拆分的行政许可目录(9项)

5.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66项)

附件1

省人民 *** 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19项)

序号权力名称权力依据原实施主体调整方式备注 1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9号)省公安厅取消  2  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2号)省财政厅取消  3  在规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省交通运输厅取消  4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和变更审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省交通运输厅取消  5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省交通运输厅部分取消该项为“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省际、市际道路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的子项,国发〔2019〕6号文件取消第15项。 6  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省农业农村厅取消国发〔2019〕6号文件取消第19项。 7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一级文物许可《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省文化和旅游厅取消  8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省卫生健康委取消  9  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权限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省市场监管局取消国发〔2019〕6号文件取消第24项。 10  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五次修正)《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省人民 *** 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 *** 令第164号)省市场监管局取消  11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省药品监理局取消  12  权限内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省气象局取消  13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审批《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 《贵州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省 *** 令第57号)省气象局取消  14  涉外及涉港澳台养老机构设立行政许可《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省民政厅取消原部门自行下放事项 15  加工贸易管理《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贸管发第314号)省商务厅取消原部门自行下放事项 16  省外房地产类企业入黔备案《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9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省住房和城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要求设备年检吗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要求设备年检

办理测绘资质申请流程:

1、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向县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提出测绘资质申请;

2、测绘资质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3、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5、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拟批准的书面决定,向社会公示7日,并于作出正式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6、《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测绘局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具体过程

一、内 容

测绘资质申请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75号);

(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家测绘总局制定,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到我局业务受理中心递交申请材料。

四、条 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贵州省测绘管理条例(2005)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军事测绘除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第四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二章 基础测绘、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五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实行分级管理和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制度。第六条 省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全省统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维护与更新;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省级信息化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及系统的建立、维护与更新;

(四)省级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与遥感;

(六)编制全省基础地理底图和普通地图(集、册);

(七)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七条 市、州、地基础测绘、县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加密、复测、保管与维护;

(二)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内区域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及系统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四)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普通地图(集、册);

(五)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八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城市规划区的更新周期最长不超过5年,其他地区最长不超过10年。第九条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 *** 民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 *** 批准后公布。第十条 用于民用测绘的航空摄影与遥感,项目单位应当向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省内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建设项目因精度和工程技术特殊要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向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批准;情况不属实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十二条 建立省内地理信息系统,实施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测绘资质,并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保障数据资料的安全。第十三条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经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 *** 批准,由省人民 *** 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但国家审核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除外。第三章 测绘市场第十四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后,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应当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应当报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绘资质标准和期限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省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第十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条件,并取得测绘执业证书。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第十六条 测绘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并实行测绘项目监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关于贵州测绘

贵州省甲级测绘资质单位: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黔美测绘工程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贵州省第三测绘院、贵州省第二测绘院、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院、贵州省之一测绘院、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乙级测绘资质单位: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测量队、开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地矿局区域地质调查研究院、一一七地质大队、林业调查规划院、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贵州总队、林东矿务局测量队、贵州五环技术开发公司、贵州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贵阳市房产测绘队、贵州地质工程勘察院、贵州大学矿业学院、贵州省西能煤炭勘查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贵州蓝岭地质勘测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丙级测绘资质单位: 贵州省地矿局一一五地质大队、贵州省测绘资料档案馆、中国铝业贵州分公司设计院、贵州地矿工程勘察总公司、贵阳天马测绘技术有限公司、贵阳天仪测绘有限公司、贵阳市土地开发中心、贵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等等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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