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测绘资质怎么申请?
关于新办测绘资质贵州省贵阳市测绘资质发证单位,新政策缩减了将近80%的类别贵州省贵阳市测绘资质发证单位,原测绘资质的小项现全归为大项贵州省贵阳市测绘资质发证单位,分别是贵州省贵阳市测绘资质发证单位:大地测量,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海洋测绘,导航电子地图执照,互联网地图服务,地图编制。十个大项。
新办测绘资质人员比老保准压缩了很多,但是仪器设备,档案管理,保密协议等硬性条件审查极为严格,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新办的内容和条件:
一、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贵州省贵阳市测绘资质发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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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由《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规定。
二、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法人资格证书。
(二)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材料和劳务合同;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
(三)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技术装备的所有权材料。
(四)符合通用标准规定的材料。
(五)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提供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测绘业绩材料。
三、对在本标准实施前测绘单位已有的用于申请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不离开本单位的前提下,实行“老人老办法”,原有专业和职称等级继续有效。没有测绘专业高级职称的注册测绘师可以计入中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测绘资质证书 发证机构
甲级是国家测绘局发贵州省贵阳市测绘资质发证单位,乙级是省局发贵州省贵阳市测绘资质发证单位,有贵州省贵阳市测绘资质发证单位的丙级、丁级可由市县发。
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怎么样?
简介: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是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的勘察分院,于2004年1月转制,是具有独立法人的全资子公司,是贵州省成立最早的一支建筑工程勘察专业队伍,我院现有资质: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证书编号:240103-Kj);工程测绘(乙测资字52101021);地基与基础施工(证书编号:B2011052010203-3/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2005124009号)、地质灾害防治设计(国土资地灾设资字第2005324006号)、地质灾害防治勘察(国土资[地灾勘资字第2005224008号)甲级;地质灾害防治施工(国土资[环]施资字第(2332007)号)甲级资质。
我院技术力量雄厚,专业工种齐全,有工程地质与岩土工程、供水水文地质、工程测绘、工程物探、岩土原位测试及室内试验等专业。单位设备仪器装备精良,曾多次被授予《全国工程勘察先进单位》和《科技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通过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其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19001-2000-ISO9001:2000标准,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为:1203Q10382ROM,中国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注册号为SC12。
我院目前新成立“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基础公司”,主要从事强夯法地基加固工程及强夯置换法软弱地基工程。配备全新的施工机械设备,如杭州杭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出产的履带式强夯机W200A、B、C型(50吨)及机液一体式强夯机QH4000、QH3000;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出产的液压履带式强夯机YTQH600、YTQH400、YTQH300;还配备有振动冲击碾(QCY360)和铰接式液压振动压路机(LSS2501)。优良的管理班子,专业的技术支持以及齐全的机械设备,同样在为社会服务中具有强大的技术支撑。
建院50余年以来,我院为贵州、云南、广西、湖南、上海、广东省等省市区完成的工程勘察项目达5000余项,自1986年国家开展优秀工程勘察评选以来,届届获奖,已有91项工程获国家、建设部、贵州省和建设厅分别授予的优秀工程勘察奖,其中贵州饭店工程地质勘察获国家金奖;遵义百货大楼工程地质勘察、贵州烟厂煤矿村住宅楼滑坡岩土工程及织金洞地形测量获国家级铜奖;贵阳龙洞堡机场大块石填筑地基的强夯处理技术、膨胀土地基勘察设计 *** 及空心砼砌块建筑获国家科技进步奖。
近年来我院对高层建筑与超高层建筑岩石地基的勘察研究和应用,特别是在高层建筑基坑工程施工、边坡支护工程施工、滑坡治理、地基加固帷幕灌浆、地基改良加固、建(构)筑物纠偏等工程在省内始终保持着开拓领先地位。部分成果获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单位也多次被评为建设部、贵州省《科技工作先进单位》。我院以雄厚的技术实力和大量的科研成果,挤身于全国行业规范的主编单位,先后参加了国家强制性标准《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TJ7-74、《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地质勘察规范》TJ21-7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94及GB50021-2001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培养和造就了一批国内知名专家,行业水平与整体实力以始终在省内占有领先地位。
我院现有职工123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81人,高级工程师55 人,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23人。2002年,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注册工程师办公室公布,我院有4人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特许资格,共计24名工程技术人员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以占全省同行业注册人员总数1/4而名列前茅
2004我院完成了贵州省建筑标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的重任,编制了《贵州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及《贵州建筑岩土工程规范》等地方标准规范,这必将促使我省岩土工程专业水平走上一个新的台阶。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我院坚持“诚信为本、质量之一、优质服务”的方针,愿以崭新的面貌谒诚为广大工程界服务。
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
法定代表人:袁凌云
成立日期:2004-01-20
注册资本:1300万元人民币
所属地区:贵州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55380347N
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所属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公司类型:全民所有制
英文名:Guizhou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Exploration Academy
人员规模:100-500人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狮峰路2-1号
经营范围: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岩土工程治理、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测试、监理、检测、测量;地基与基础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加固处理、帷幕、灌浆;特种专业工程纠编工程的施工、建筑物纠编和平移、结构补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评估、勘察、设计;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桩的承载力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以上涉及行政审批或许可的经营项目,须持行政审批文件或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
贵州省测绘管理条例(2005)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军事测绘除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第四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二章 基础测绘、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五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实行分级管理和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制度。第六条 省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全省统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维护与更新;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省级信息化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及系统的建立、维护与更新;
(四)省级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与遥感;
(六)编制全省基础地理底图和普通地图(集、册);
(七)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七条 市、州、地基础测绘、县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加密、复测、保管与维护;
(二)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内区域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及系统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四)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普通地图(集、册);
(五)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八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城市规划区的更新周期最长不超过5年,其他地区最长不超过10年。第九条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 *** 民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 *** 批准后公布。第十条 用于民用测绘的航空摄影与遥感,项目单位应当向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省内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建设项目因精度和工程技术特殊要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向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批准;情况不属实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十二条 建立省内地理信息系统,实施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测绘资质,并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保障数据资料的安全。第十三条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经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 *** 批准,由省人民 *** 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但国家审核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除外。第三章 测绘市场第十四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后,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应当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应当报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绘资质标准和期限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省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第十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条件,并取得测绘执业证书。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第十六条 测绘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并实行测绘项目监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