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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测绘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之一条 为适应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行为,保障测绘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经批准的基础测绘规划是开展基础测绘工作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第十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广东省测绘条例(2011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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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调整范围 《测绘法》对于测绘工作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测绘法》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海洋基础测绘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基础测绘条例》第四条 基础测绘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贵州省测绘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之一条 为适应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行为,保障测绘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测绘管理第七条 实行测绘资格审查制度。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经济组织,必须取得测绘资格方能在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测绘活动。
之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同时函告 *** 接入服务部门终止其互联网接入服务,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测绘资质业务范围
1、不动产测绘:日常地籍调查及县级以下地籍总调查中的地籍测绘。 规划许可证载单栋建筑面积5万m以下;单个合同标的不超过建筑面积100万m。工程测量:四等以下。
2、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
3、.测绘航空摄影 一般航摄包含胶片航空摄影、数码航空摄影、机载激光扫描、机载SAR成像。3.摄影测量与遥感 从事高分辨率卫星影像处理与提供的单位,应当取得摄影测量与遥感内业专业子项的测绘资质。
4、不动产测绘资质通用标准:申请主体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5、丁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海洋测绘,且不超过上述范围内的三项业务。 通用标准主体资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