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从事房产测绘业务资质备案

2024-06-21 贵州测绘资质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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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项目备案所需资料及流程

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时,应交验下列证件和材料,并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测绘资质证书副本;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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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测绘项目合同或指令性测绘项目计划书;

(五)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测绘单位自主组织实施或研发的测绘项目的)(非必要);

(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来省测绘)(非必要);

(七)测绘项目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非必要);

(八)技术人员作业证、身份证;

(九)测绘项目备案申报表(非必要)。

法律依据: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从事房产测绘业务需要到房产管理

正常来说是需要的 不备案的话 每个地方的要求不一样 也还是要去房管站去要资料,关键要当地住建局没有垄断的情况下

贵阳市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管理规定(2021修改)

之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交易公平公正,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 (包括预售和现售),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网上备案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 *** 操作系统,受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现售合同备案,公开商品房房源和销售信息,实现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管理。第四条 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所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和市人民 *** 确定区域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

其他区域的县级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管理工作,所属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销售现房证明书》时,应当持入网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到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入网手续,签订网上服务协议。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销售现房证明书》之日起10日内,将商品房销售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在贵阳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下列信息: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土地预登记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施工许可证证号、资质证书、经济适用住房物价批准文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开发项目名称、规划批准的方案图、坐落、房屋的建筑结构、商品房类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预售款资金监管帐号、监管银行、申请预售面积、预售许可有效期;

(三)《商品房销售现房证明书》编号、房屋建筑面积;

(四)楼盘表,即总单元套数、每套房屋的用途、代码、户型、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分摊建筑面积等;

(五)预售、认购、抵押、查封等情况;

(六)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情况;

(七)销售合同示范文本;

(八)拟销售的价格,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浮动比例。

前款规定材料可以通过 *** 部门内部和部门间核查、 *** 核验或者能被合同凭证以及其他材料涵盖、代替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不得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

本条之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拟销售价格,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销售现房证明书》时申报的价格相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网上提供的商品房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及时,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第七条 已在网上公布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后,由购房人设置密码,买卖双方均不能擅自修改合同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贵阳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网上操作系统打印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和备案表,并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当事人将合同文本传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九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信息之日起3日内,确认合同备案编号和房屋代码,盖章证明备案,并同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备案。第十条 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备案证明、商品房销售合同各一份交购房人收执。第十一条 已办理商品房销售备案手续的,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变更商品房销售合同条款的,应当共同或者书面委托他人持《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变更申请表》、身份证明、变更后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向备案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变更手续。

商品房销售合同变更材料齐备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备案手续的,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应当共同或者书面委托他人持《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身份证明、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向备案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注销之日起2日内通过网上操作系统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销售合同已解除。

关于贵州测绘

贵州省甲级测绘资质单位: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黔美测绘工程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贵州省第三测绘院、贵州省第二测绘院、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院、贵州省之一测绘院、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乙级测绘资质单位: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测量队、开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地矿局区域地质调查研究院、一一七地质大队、林业调查规划院、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贵州总队、林东矿务局测量队、贵州五环技术开发公司、贵州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贵阳市房产测绘队、贵州地质工程勘察院、贵州大学矿业学院、贵州省西能煤炭勘查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贵州蓝岭地质勘测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丙级测绘资质单位: 贵州省地矿局一一五地质大队、贵州省测绘资料档案馆、中国铝业贵州分公司设计院、贵州地矿工程勘察总公司、贵阳天马测绘技术有限公司、贵阳天仪测绘有限公司、贵阳市土地开发中心、贵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等等太多了。

贵阳市房屋登记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第三条 房屋登记应当遵循自愿、便民、规范、高效的原则。

办理房屋登记,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应当一致。第四条 市人民 ***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管理工作,所属房屋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市辖各区的房屋登记。

县(市)人民 ***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所属房屋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本辖区内的房屋登记。第五条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依据。市人民 ***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登记簿。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 办理房屋登记,应当按照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和发证的程序进行。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公布房屋登记的时限、程序、登记收费项目以及标准、所需材料等,设置导示服务标识。

房屋登记机构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即时办理、集中受理、现场办公和统一颁证等措施。第七条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编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第八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权利来源证明等材料。

申请登记,应当提供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与原件效力一致的相应证据材料。申请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第九条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的;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的;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的;

(四)有本条例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的;

(五)房屋灭失导致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的;

(七)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单方所有的;

(八)预售人未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与预购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就不同登记事项向房屋登记机构一并申请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可以一并受理登记。第十一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经公证或者认证的中文译本。

委托 *** 人申请房屋登记的, *** 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委托 *** 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第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 *** 。

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而申请登记的,监护人应当提供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第十三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登记材料,根据不同登记申请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记录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且归档保存。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且出具收件收据。收件收据应当列出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明细,并且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不予受理,并且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房屋登记机构依据本条例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必要材料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其必要性、具体内容以及形式要件。第十五条 用于申请登记的房屋测绘报告和分层分户平面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屋权利人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依照国家测量规范进行实地测量后形成,并且经房屋登记机构确认。

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应当准确反映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系数等房屋状况。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房屋登记机构不得指定测绘机构。

贵州省测绘管理条例(2005)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军事测绘除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第四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二章 基础测绘、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五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实行分级管理和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制度。第六条 省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全省统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维护与更新;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省级信息化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及系统的建立、维护与更新;

(四)省级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与遥感;

(六)编制全省基础地理底图和普通地图(集、册);

(七)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七条 市、州、地基础测绘、县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加密、复测、保管与维护;

(二)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内区域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及系统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四)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普通地图(集、册);

(五)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八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城市规划区的更新周期最长不超过5年,其他地区最长不超过10年。第九条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 *** 民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 *** 批准后公布。第十条 用于民用测绘的航空摄影与遥感,项目单位应当向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省内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建设项目因精度和工程技术特殊要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向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批准;情况不属实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十二条 建立省内地理信息系统,实施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测绘资质,并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保障数据资料的安全。第十三条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经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 *** 批准,由省人民 *** 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但国家审核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除外。第三章 测绘市场第十四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后,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应当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应当报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绘资质标准和期限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省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第十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条件,并取得测绘执业证书。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第十六条 测绘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并实行测绘项目监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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