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 *** 关于发布《贵州省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工作管理,促进测绘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军事测绘除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测绘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的专业测绘工作。第四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二)编制全省测绘事业发展规划。会同省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地籍测绘规划,并按规划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
(三)主管本省的测绘资格审查和测绘任务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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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同省人民 *** 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基础测绘和重大测绘项目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全省测绘技术监督和质量管理。
(六)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管理和监督工作。
(七)组织和管理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工作。审核我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上报省人民 *** 批准发布。
(八)负责全省测量标志、地图编制出版和地图上的地名管理工作。
(九)归口管理省级对外测绘科技和经济合作交流。第五条 测绘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第二章 测绘管理第七条 实行测绘资格审查制度。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经济组织,必须取得测绘资格方能在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测绘活动。测绘资格的审查,经地区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初审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测绘资格证书》。申报甲级资格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 *** 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测绘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测绘任务,由单位的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格审查,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实行测绘任务登记制度。凡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经济组织,施测前必须向当地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任务登记。
国家及省的基础(或专业)测绘规划范围内的测绘任务,施测前由编制测绘规划的部门通知测绘项目所在地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不再进行任务登记。
外省测绘单位到我省进行测绘活动、军队测绘单位进行民用测绘活动,施测前必须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任务登记。第九条 承接测绘任务的单位和经济组织,必须持有《测绘资格证书》。属企业性质的,应办《营业执照》;属事业性质的应办《收费许可证》,并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以下不正当竞争手段:
(一)利用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承接测绘任务。
(二)采用贿赂手段承接测绘任务。
(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承接测绘任务。
(四)损害竞争对手的职业信誉。
(五)招投标者互相串通,扰乱公平竞争。
(六)侵犯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
(七)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 *** 、出租《测绘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变更单位名称、业务范围等,必须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终止测绘业务,必须向发证单位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测绘生产计划和统计年报时,应抄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下列限额以上的测绘项目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一)测图限额
比例尺 1:5001:10001:20001:50001:100001:25000平方公里24550100300
(二)大地控制测量限额,与上表测图限额相结合的大地控制测量;单独进行的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地控制测量;长度在50公里以上的等级水准测量。
(三)省级重大测绘项目。
(四)编制出版全省性各种普通地图、图集。
限额以下的测绘项目由地、州(市)测绘管理部门管理。第十四条 省内以测图或遥感为目的进行航空摄影(含军事单位执行民用任务)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事先将计划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民用航空摄影计划统一归口管理。第十五条 本省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工作,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并组织实施。
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测绘,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或委托的乡(镇)人民 *** 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
测绘乙级资质有限公司更大可以承担多大规模的工程?
乙级工程测量专业作业限额:控制测量在三等以下;地形测量1:500比例尺在30km2以下,1:1000比例尺在50km2以下,1:2000比例尺在80km2以下,1:5000比例尺在100km2以下,1:1万比例尺在200km2以下;规划测量总建筑面积50万m2以下,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不得承担;建筑工程测量建筑范围1km2以下,单个建筑物10万m2以下;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只从事一般精密设备安装,建筑面积在10万m2以下且高度在100m以下的建筑;市政工程测量范围为特大城市一般道路、大中等城市主干道路、一般立交桥;水利工程测量不得承担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线路与桥隧测量为300km以下的线路,多孔跨径总长在100m以下的桥梁,4km以下的隧道;地下管线测量管线长度300km以下;矿山测量矿区控制面积200km2以下;工程测量监理相应于上述限额。
贵州省测绘管理条例
之一条 为适应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行为,保障测绘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测绘、工程测量、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图编制、数字化测绘与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等非军事测绘活动,使用和管理测绘成果,设置、使用和维护测量标志,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城乡测绘,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并接受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管理本部门的专业测绘工作,并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四条 测绘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及国家规定的测绘标准。
已建立独立座标系统的应同国家统一的座标系统相连接。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把测绘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省的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经省人民 *** 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规划,经同级人民 *** 批准,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部门专业测绘规划,报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按分工组织实施。第六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将其年度测绘统计资料,报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 基础测绘项目和专业测绘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以外的测绘项目,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省人民 *** 规定的测绘限额分级管理。第八条 基础测绘资料应定期更新。国家或省重点项目建设地区和城市的更新周期为5至10年,其他地区为10至15年,有条件的更新周期可以缩短。
基础测绘项目列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基础测绘实施的经费由同级人民 *** 统筹解决。第九条 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确定后,界线测绘工作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以民用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将项目计划报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手续。第十一条 进入测绘市场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必须具备与其所从事的测绘业务相应的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取得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按所取得的测绘资格等级从事相应的测绘业务。
《测绘资格证书》和测绘资格审查按国家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 *** 《测绘资格证书》。
测绘资格实行年检制度。第十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人员必须持有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统一制作的测绘工作证件。第十三条 测绘仪器设备实行计量年检制度。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进行测绘生产。第十四条 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施测前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到测绘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任务登记。
列入国家或省基础测绘规划、专业测绘规划,并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测绘项目,不再另行登记。
承接我省区域内测绘项目的省外或境外测绘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必须持《测绘资格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验证和登记,并接受测绘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第十五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省人民 *** 规定的管理限额范围,对承担本地区测绘市场项目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进行质量监督。未经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不得向用户提供。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测绘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测绘成果质量有争议的,可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