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测绘资质年报公示

2024-06-20 贵州测绘资质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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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测绘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军事测绘除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第四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二章 基础测绘、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五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实行分级管理和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制度。第六条 省级基础测绘包括:

贵州省遵义市测绘资质年报公示

(一)全省统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维护与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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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省级信息化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及系统的建立、维护与更新;

(四)省级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与遥感;

(六)编制全省基础地理底图和普通地图(集、册);

(七)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七条 市、州、地基础测绘、县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加密、复测、保管与维护;

(二)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内区域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及系统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四)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普通地图(集、册);

(五)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八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城市规划区的更新周期最长不超过5年,其他地区最长不超过10年。第九条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 *** 民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 *** 批准后公布。第十条 用于民用测绘的航空摄影与遥感,项目单位应当向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省内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建设项目因精度和工程技术特殊要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向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批准;情况不属实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十二条 建立省内地理信息系统,实施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测绘资质,并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保障数据资料的安全。第十三条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经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 *** 批准,由省人民 *** 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但国家审核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除外。第三章 测绘市场第十四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后,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应当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应当报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绘资质标准和期限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省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第十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条件,并取得测绘执业证书。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第十六条 测绘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并实行测绘项目监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推荐下产品质量鉴定的机构?

产品质量鉴定机构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只有省级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接受质量鉴定申请。质量鉴定由上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鉴定组织单位组织实施。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序号

省份

检验机构名称

1. 1

北京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2.

北京

国家太阳能热水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3.

北京

国家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

北京

国家家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5.

北京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6.

北京

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7.

北京

国家人造板与木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8.

北京

北京市肥料质量监督检验站

9.

北京

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

北京

国家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1.

北京

北京市纺织纤维检验所

12.

天津

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技术研究院

13.

天津

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4.

天津

国家自行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5.

天津

石油和化学工业电气产品防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6.

天津

国家海水及苦咸水利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7.

河北

河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18.

河北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9.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纤维检验局

20.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21.

辽宁

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22.

辽宁

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3.

辽宁

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4.

吉林

吉林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25.

黑龙江

国家农业标准化监测与研究中心(黑龙江)

26.

黑龙江

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27.

黑龙江

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8.

上海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29.

上海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30.

上海

国家眼镜玻璃搪瓷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1.

上海

上海市毛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32.

上海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33.

上海

国家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4.

上海

上海市纺织纤维质量监督检验站

35.

上海

国家电动工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6.

上海

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37.

江苏

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8.

江苏

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39.

江苏

农业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

40.

江苏

徐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1.

江苏

泰州市纤维检验所

42.

江苏

国家涂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3.

江苏

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44.

江苏

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45.

江苏

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46.

浙江

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47.

浙江

浙江省质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48.

浙江

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49.

浙江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50.

浙江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51.

浙江

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52.

浙江

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

53.

浙江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54.

浙江

国家电子计算机外部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55.

浙江

桐乡市质量监督检验所

56.

浙江

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

57.

安徽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58.

安徽

合肥通用机电产品检测院

59.

安徽

马鞍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60.

安徽

安徽国家农业标准化与监测中心

61.

安徽

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62.

福建

福建省纤维检验局

63.

福建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64.

福建

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65.

福建

福建省鞋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晋江)

66.

江西

国家陶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

67.

江西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

68.

山东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69.

山东

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70.

山东

山东省基本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71.

河南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72.

河南

国家建筑装修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73.

河南

国家磨料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74.

湖北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75.

湖北

武汉港口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76.

湖北

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77.

湖北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78.

湖南

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79.

湖南

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80.

湖南

湖南省有色冶金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

81.

湖南

国家水田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82.

湖南

长沙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83.

湖南

湖南省纤维检验局

84.

广东

广州市纤维产品检测院

85.

广东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86.

广东

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

87.

广东

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88.

广东

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89.

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90.

海南

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91.

重庆

重庆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92.

重庆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93.

四川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94.

四川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

95.

四川

四川省纤维检验局

96.

四川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97.

四川

乐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98.

四川

农业部农用动力机械及零配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

99.

贵州

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100.

贵州

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01.

贵州

贵州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02.

云南

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103.

云南

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104.

陕西

国家绝缘子避雷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5.

陕西

国家建筑卫生陶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6.

陕西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07.

甘肃

国家石油钻采炼化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8.

甘肃

甘肃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109.

甘肃

中国商业联合会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兰州)

110.

青海

青海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11.

宁夏

宁夏 *** 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12.

新疆

新疆 *** 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113.

新疆

新疆 *** 尔自治区建材非金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贵州省测绘管理条例(2005)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军事测绘除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第四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二章 基础测绘、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五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实行分级管理和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制度。第六条 省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全省统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维护与更新;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省级信息化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及系统的建立、维护与更新;

(四)省级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与遥感;

(六)编制全省基础地理底图和普通地图(集、册);

(七)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七条 市、州、地基础测绘、县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加密、复测、保管与维护;

(二)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内区域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及系统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四)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普通地图(集、册);

(五)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八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城市规划区的更新周期最长不超过5年,其他地区最长不超过10年。第九条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 *** 民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 *** 批准后公布。第十条 用于民用测绘的航空摄影与遥感,项目单位应当向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省内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建设项目因精度和工程技术特殊要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向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批准;情况不属实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十二条 建立省内地理信息系统,实施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测绘资质,并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保障数据资料的安全。第十三条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经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 *** 批准,由省人民 *** 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但国家审核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除外。第三章 测绘市场第十四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后,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应当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应当报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绘资质标准和期限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省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第十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条件,并取得测绘执业证书。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第十六条 测绘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并实行测绘项目监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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