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按照最新的2016年底最新发文要求现在提交材料是申请书和书面审查表同时递交。
2、申请书及书面审查表所需附件材料清单如下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单位提交材料清单
1.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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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书面审查表
3.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单位章程复印件(须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
7.法人股东的单位章程(须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8.办公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注:屏蔽室建设类资质需另提供加工场所产权材料
9.涉密业务研发及办公场所平面图(须标明位置、尺寸、面积),注:屏蔽室建设类资质需另提供加工场所平面图
10.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1.资质相关人员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岗位、职称或执业资格、涉密等级),注:屏蔽室建设类资质需另提供检测人员名单
12.近3年相关业务合同清单(含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委托方、合同金额、收入金额、签订时间、项目所涉地区、项目所涉行业、涉密等级和服务年限)
13.近3年完成的项目投资总值证明材料(系统咨询和工程监理类提供)
14.验资报告及上2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15.企业上2个年度完税证明(须分年度提交国税、地税证明)
16.近5年企业牵头完成的科研项目材料复印件(须附验收报告)
17.近5年获得的科技奖励或者知识产权材料复印件
18.近5年企业保密工作获国家级、省部级嘉奖材料复印件
19.近3年在中文核心期刊或省部级主办的公开出版刊物发表的保密管理或技术有关论文复印件
20.保密设施设备清单(含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注:屏蔽室建设类资质需另提供加工设备、检测设备清单;数据恢复资质需另提供备件库清单
21.单位基本管理制度(含人事、财务、生产、资产、保密管理制度)
22.保密管理情况报告
23.保密风险评估报告
24.取得的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注:屏蔽室建设类资质需另提供自主研发的屏蔽产品检测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25.资质(申请)单位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身份情况说明(附身份证复印件,并明确是否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
26.资质(申请)单位股东情况说明(包括法人股东单位性质或自然人股东国籍、持股比例等。其中,涉及企业法人股东应提供法人股东相应股东股权结构图,追溯至自然人或国有资本;追溯中如遇上市公司,需列明其持有5%以上全部股东名单,且不披露信息持股股东持股总额不超过5%
27.间接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申请单位最终出资比例说明
28.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申请单位母公司最终出资比例说明
29.申请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及所有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为中方的声明(须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
30.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方的声明
31.资质(申请)单位持有涉密资质期间,母公司为保证实际控制人始终为中方和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出资比例不超过20%所制定的控制措施(可以包括锁定部分流通股、调整限售股数量、股东承诺一定时间内不减持股票或不向影响保密条款的自然人或机构出售股票等)
32.母公司当前实际控制人构成情况及控股比例情况说明
33.母公司当前股份构成情况(包括股票发行规则、流通股/非流通股比例、非流通股中限售比例、持股比例前十名的股东清单及情况说明、最新版本的财务审计报告、近期股份变更情况等)
34.母公司外资股东情况说明(外资股东清单及介绍,包括外籍自然人或外资机构介绍、持股比例、持股方式等)
35.母公司承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中存在外籍自然人、外资法人或外方控股法人,及控股股东发生变化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申报的声明
36.母公司承诺信息披露不违背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的声明
37.资质(申请)单位持有涉密资质期间,为保证控股股东不变及参与挂牌交易的股份比例不高于总股本的30%所制定的控制措施
38.股东不向外籍自然人、外资机构或身份不明确人 *** 股份的声明
39.资质(申请)单位承诺信息披露不违背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的声明
40.资质(申请)单位承诺持股5%(含)以上的股东发生变化前,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声明
41.资质(申请)单位当前股份构成情况(包括股票发行规则、主要股东清单及情况说明、近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近半年股份变更情况等)
42.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涉密人员、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及保密管理办公室名单及变动情况说明(附身份证复印件,其中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需明确是否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
43.涉密项目负责人名单及变动情况说明
44.保密管理制度、企业管理体系、企业组织体系及变动情况说明
45.涉密设备、载体、涉密研发场所变动情况说明
这是所有材料清单,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递交资料有所增减,如有不懂可以询问我
关于贵州测绘
贵州省甲级测绘资质单位: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黔美测绘工程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贵州省第三测绘院、贵州省第二测绘院、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院、贵州省之一测绘院、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乙级测绘资质单位: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测量队、开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地矿局区域地质调查研究院、一一七地质大队、林业调查规划院、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贵州总队、林东矿务局测量队、贵州五环技术开发公司、贵州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贵阳市房产测绘队、贵州地质工程勘察院、贵州大学矿业学院、贵州省西能煤炭勘查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贵州蓝岭地质勘测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丙级测绘资质单位: 贵州省地矿局一一五地质大队、贵州省测绘资料档案馆、中国铝业贵州分公司设计院、贵州地矿工程勘察总公司、贵阳天马测绘技术有限公司、贵阳天仪测绘有限公司、贵阳市土地开发中心、贵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等等太多了。
测绘保密设施有哪些
对于数据的有软件狗,各类锁。
对于保存类的有加密柜,保险柜,防盗门,密码门,物理隔离装置,屏蔽设备等
贵州省测绘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军事测绘除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第四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二章 基础测绘、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五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实行分级管理和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制度。第六条 省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全省统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维护与更新;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省级信息化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及系统的建立、维护与更新;
(四)省级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与遥感;
(六)编制全省基础地理底图和普通地图(集、册);
(七)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七条 市、州、地基础测绘、县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加密、复测、保管与维护;
(二)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内区域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及系统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四)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普通地图(集、册);
(五)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八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城市规划区的更新周期最长不超过5年,其他地区最长不超过10年。第九条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 *** 民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 *** 批准后公布。第十条 用于民用测绘的航空摄影与遥感,项目单位应当向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省内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建设项目因精度和工程技术特殊要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向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批准;情况不属实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十二条 建立省内地理信息系统,实施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测绘资质,并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保障数据资料的安全。第十三条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经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 *** 批准,由省人民 *** 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但国家审核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除外。第三章 测绘市场第十四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后,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应当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应当报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绘资质标准和期限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省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第十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条件,并取得测绘执业证书。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第十六条 测绘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并实行测绘项目监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