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测量标志维护巡查保护工作总结
总结是指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和个人在自身的某一时期、某一项目或某些工作告一段落或者全部完成后进行回顾检查、分析评价,从而肯定成绩,得到经验,找出差距,得出教训和一些规律性认识的一种书面材料,它能够使头脑更加清醒,目标更加明确,不如我们来制定一份总结吧。我们该怎么写总结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市测量标志维护巡查保护工作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 *** 《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的精神,根据自治区测绘局《关于做好20xx年测量标志维护保护工作的通知》(新测行[20xx]1号)的工作安排,进一步提高对测量标志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强化领导责任,建立和完善测量标志保护长效机制,落实管理经费和委托保管制度,建立测量标志日常维护和巡查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大破坏测量标志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形成新形势下测量标志保护的新格局,我局对xx市辖区的测量标志进行了巡查,现将此项工作总结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
利用多种宣传渠道特别是x月x日测绘法宣传日广泛宣传,结合实际,继续做好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职工群众和在测量标志分布区域内建设施工单位等,使各级领导和各族群众提高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支持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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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对测量标志维护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xx市在测量标志普查组织机构基础上,建立由当地 *** 领导牵头,测绘、财政、公安、司法、交通、军队、武警、城建等部门领导参加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建立测量标志维护保护工作机制,定期通报情况,研究当地测量标志保护相关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形成 *** 领导、测绘行政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测量标志维护保护工作机制。
三、开展测量标志日常维护巡查工作。
xx市国土资源局定期进行测量标志巡查工作,一般上半年、下半年各巡查一次。主要任务是,检查测量标志现状,对测量标志进行日常维护,逐步设立警示标志,查清测量标志损毁的原因,对故意破坏测量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等。建立测量标志巡查工作档案,将巡查过程作出详细记载。分管局长亲自挂帅,测绘管理科具体负责,在做好巡查测量标志资料、人员、车辆的准备基础上,不辞辛苦从20xx年x月xx日至xx日和x月x日至x日先后两次对xx市测量标志进行了巡查,对测量标志逐个进行检查、核对、拍照,十四个测量标志现状为:三角点(导线、gps)五个,其中东窝子(i级)、肃洲户(ii级)、五级电站(iv级)、no73(iv级)四个点保存较好,红山嘴东(iv级)点上标石被破坏,下标石完好,钢标被破坏,该点所使用的土地被坟地圈占,无法使用;水准点九个,其中i奎乌16、ii夏石32、ii夏石45、ii夏石46、ii夏石47五个点保存完好,ii夏石43点因修建林床已被破坏,i奎乌15点、ii夏石33因建设被埋地下无法找到,ii夏石38点因建设上标石被挖断,下标石完好,无法使用;
四、做好测量标志日常管理。
严格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对未经审批擅自拆迁测量标志的要依法查处。对一些由于年久失修自然损毁和人为破坏造成濒临垮塌的三角点地面规标,视具体情况并经市国土资源局、自治区测绘局审核批准后可进行拆除,但要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保护好地面和地下的标石。依法监督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查验测绘人员的测绘工作证件,防止因使用不当造成测量标志损毁。
五、继续加大查处破坏测量标志违法案件的力度。
xx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认真履行职责,运用行政、经济和司法手段,依法查处破坏测量标志的案件,尤其要对近期发生的破坏测量标志的案件及时进行查处。测绘行政执法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水平。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社会公众举报破坏测量标志案件的机制。
六、做好测量标志维护保护情况上报工作。
xx市测量标志维护保护工作计划、工作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测绘局,遇到的问题及时向自治区测绘局请示汇报。
七、做好安全工作。
在进行测量标志巡查日常维护和拆除濒危测量规标工作中要坚持“安全之一”的原则,采取措施,杜绝事故的发生。
xx市国土资源局
二oxx年x月x日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19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二、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四、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有以下内容:
第①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②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③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④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各个业务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新修改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资质要求有哪些?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确保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六)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法律依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之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贵州省测绘管理条例(2005)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军事测绘除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第四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二章 基础测绘、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五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实行分级管理和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制度。第六条 省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全省统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维护与更新;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省级信息化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及系统的建立、维护与更新;
(四)省级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与遥感;
(六)编制全省基础地理底图和普通地图(集、册);
(七)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七条 市、州、地基础测绘、县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加密、复测、保管与维护;
(二)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内区域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及系统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四)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普通地图(集、册);
(五)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八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城市规划区的更新周期最长不超过5年,其他地区最长不超过10年。第九条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 *** 民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 *** 批准后公布。第十条 用于民用测绘的航空摄影与遥感,项目单位应当向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省内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建设项目因精度和工程技术特殊要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向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批准;情况不属实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十二条 建立省内地理信息系统,实施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测绘资质,并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保障数据资料的安全。第十三条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经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 *** 批准,由省人民 *** 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但国家审核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除外。第三章 测绘市场第十四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后,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应当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应当报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绘资质标准和期限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省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第十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条件,并取得测绘执业证书。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第十六条 测绘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并实行测绘项目监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关于贵州测绘
贵州省甲级测绘资质单位: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黔美测绘工程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贵州省第三测绘院、贵州省第二测绘院、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院、贵州省之一测绘院、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乙级测绘资质单位: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测量队、开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地矿局区域地质调查研究院、一一七地质大队、林业调查规划院、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贵州总队、林东矿务局测量队、贵州五环技术开发公司、贵州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贵阳市房产测绘队、贵州地质工程勘察院、贵州大学矿业学院、贵州省西能煤炭勘查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贵州蓝岭地质勘测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丙级测绘资质单位: 贵州省地矿局一一五地质大队、贵州省测绘资料档案馆、中国铝业贵州分公司设计院、贵州地矿工程勘察总公司、贵阳天马测绘技术有限公司、贵阳天仪测绘有限公司、贵阳市土地开发中心、贵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等等太多了。
贵阳市城乡规划监察管理规定(2019修改)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监察,确保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监察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划监察,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依法对本辖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强制性规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并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 市、区(市、县)人民 *** 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监察工作的领导,保障城乡规划监察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满足该项工作需要。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监察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规划监察机构负责市辖各区和市人民 *** 确定区域城乡规划监察的具体工作。
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监察的监督管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有关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水务、公安、应急、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 ***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监察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城乡规划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合理合法和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执法与管理服务和处罚与教育疏导相结合,注重社会效果。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的监察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的监察第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第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以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城乡规划编制的相关标准、规范。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具体的规划监管方案,实行不定期跟踪巡查和施工进度阶段检验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接受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区域和空间的规划建设进行重点跟踪巡查:
(一)主次干道,重要景观地带;
(二)党政机关、学校及重点工程项目周边;
(三)列入旧城改造和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区域;
(四)建筑立面和建筑屋顶;
(五)本级人民 *** 确定的其他区域和空间。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置载有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主要规划技术指标、有关强制性内容等的公示牌。
公示牌的公示期限为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至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之日止。公示牌在公示期内如有损坏或者丢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重新制作。
公示内容涉及国家机密或者军事秘密等内容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的下列施工阶段完工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各阶段的规划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阶段施工:
(一)建设工程:在基础完工、首层封顶、标准层封顶、顶层封顶等阶段;
(二)个人建房:在建筑施工放线、基础完工、顶层封顶等阶段。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地下隐蔽工程部分,在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形成准确的测量成果资料和工程竣工图,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阶段施工。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划检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规划检验,并出具规划检验结果证明文件:
(一)对建设工程和个人建房的基础实施情况;
(二)建设项目标准层封顶后对该层的建筑平面尺寸和形状,个人建房顶层封顶后对建筑平面尺寸和形状;
(三)竣工核实前检验,对建设项目的各项规划指标、建筑造型、基础设施、配套公建、外立面等建设情况。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各阶段的规划检验结果。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申请规划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整改,直至整改合格。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不予受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