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17修订)
之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审核管理,维护国家 *** 、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地图审核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 *** 、保守国家秘密、高效规范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级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实施地图审核所需经费列入相应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年度预算。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向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
(一)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二)已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且地图内容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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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第六条 下列地图不需要审核:
(一)直接使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的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
(二)景区地图、街区地图、公共交通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
(三)法律法规明确应予公开且不涉及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地图。第七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
(一)全国地图;
(二)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
(四)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
(五)历史地图。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第九条 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产品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应当根据产品中地图主要表现地,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由相应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第十条 申请地图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用于互联网服务等方面的地图产品,还应当提供地图内容审核软硬件条件;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测绘资质证书:
(一)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
(二)直接引用古地图;
(三)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图、中国地图和地方地图;
(四)利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且未对国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进行编辑调整。第十一条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的地图,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
地图上表达的其他专业内容、信息、数据等,国家对其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公开的相关文件。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图审核的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地图审核申请表等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门户网站上公示。
申请人要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有关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十四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实施部分地图审核职责。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实施的受委托地图审核负责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培训。第十五条 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受理的地图审核申请,认为需要其他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协助审核的,应当商有关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协助审核。负责协助审核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审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贵阳市城乡规划监察管理规定(2021修改)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监察,确保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监察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划监察,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依法对本辖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强制性规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并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监察工作的领导,保障城乡规划监察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满足该项工作需要。第四条 市人民 ***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监察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规划监察机构负责市辖各区和市人民 *** 确定区域城乡规划监察的具体工作。
县(市)人民 ***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城乡规划监察的监督管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有关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水务、公安、应急、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 ***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监察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城乡规划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合理合法和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执法与管理服务和处罚与教育疏导相结合,注重社会效果。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的监察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的监察第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第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和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城乡规划编制的相关标准、规范。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规划监管方案,实行不定期跟踪巡查和施工进度阶段检验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接受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区域和空间的规划建设进行重点跟踪巡查:
(一)主次干道,重要景观地带;
(二)党政机关、学校和重点工程项目周边;
(三)列入旧城改造和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区域;
(四)建筑立面和建筑屋顶 ;
(五)本级人民 *** 确定的其他区域和空间。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置载有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主要规划技术指标、有关强制性内容等的公示牌。
公示牌的公示期限为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至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之日止。公示牌在公示期内如有损坏或者丢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重新制作。
公示内容涉及国家机密或者军事秘密等内容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地下隐蔽工程部分,在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形成准确的测量成果资料和工程竣工图,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阶段施工。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按照省、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规定进行竣工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并依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规定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手续。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管理的实际,制定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履行规划监察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执法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信息,可以依法进行查阅、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查;
(三)纠正或者依法制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强制性规范、标准的行为;
(四)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处罚建议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处罚;
(五)依法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监察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函告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关于贵州测绘
贵州省甲级测绘资质单位: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黔美测绘工程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贵州省第三测绘院、贵州省第二测绘院、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院、贵州省之一测绘院、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乙级测绘资质单位: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测量队、开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地矿局区域地质调查研究院、一一七地质大队、林业调查规划院、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贵州总队、林东矿务局测量队、贵州五环技术开发公司、贵州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贵阳市房产测绘队、贵州地质工程勘察院、贵州大学矿业学院、贵州省西能煤炭勘查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贵州蓝岭地质勘测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丙级测绘资质单位: 贵州省地矿局一一五地质大队、贵州省测绘资料档案馆、中国铝业贵州分公司设计院、贵州地矿工程勘察总公司、贵阳天马测绘技术有限公司、贵阳天仪测绘有限公司、贵阳市土地开发中心、贵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等等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