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影响评价调查需要什么资质
航道影响评价调查需要什么资质?
行使内容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实施跨越沿海航道和自治区直接管辖内河航道上的桥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自治区港航管理局)实施沿海航道上除桥梁以外的项目和自治区直接管辖内河航道上的渡槽、拦河枢纽及船闸、码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权限划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 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行政许可事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权限划分的通知》(桂交水运发〔2018〕9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桂编〔2015〕124号):沿海航道和自治区直接管辖内河航道上的桥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核。沿海航道上除桥梁以外的项目和自治区直接管辖内河航道上的渡槽、拦河枢纽及船闸、码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自治区港航管理局)负责审核;自治区直管内河航道上的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南宁、柳州、桂林、梧州航道管理局负责审核。除自治区直接管辖以外的地方内河航道上的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设区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或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审核。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文件(公函)的审查标准1.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2.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3.正式文件,有文号、加盖单位公章。(二)证明文件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证明文件”、“身份证”均为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成立文件机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1.格式要求:①文字部分使用国际标准A4纸双面印制;②表格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③图纸内容清晰并折叠成国际标准A4纸大小;④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2.材料要求:围绕航评报告内容是否全面,程序是否合规,论证是否充分,结论是否客观,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方面内容,针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①拦河闸坝的选址,总平面布置,运量预测,代表船型,通航建筑物设计通航标准及规模、设计通航水位及流量、上下游梯级通航水位衔接、回水变动区淤积及坝下清水冲刷影响,施工期通航方案,通航建筑物施工组织计划,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②桥梁等跨越航道建设项目的选址,河床演变分析,设计通航水位,代表船型,通航净空尺度,桥跨布置方案,墩柱防撞标准,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③临河、临湖、临海建设项目的选址及工程布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建设项目涉及航道、通航的以下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①工程选址; ②拦河闸坝总平面布置,通航建筑物型式、有效尺度及规模,设计通航水位; ③跨越航道建设项目的通航净空尺度、通航孔布置、墩柱布置; ④临河、临湖、临海建设项目的设计代表船型、工程布置、功能用途、结构形式; ⑤可能对航道条件、通航安全、航运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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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 *** 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遵义市人民 *** 令
(第11号)
《遵义市人民 *** 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于2021年3月31日经五届市人民 *** 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黄伟
2021年4月12日
遵义市人民 *** 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经研究,市人民 *** 决定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其中,下放11项,调整实施主体和管理方式1项,变更名称和依据19项,新增3项。调整后,市直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为188项。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于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市直相关单位要强化指导培训,防止工作脱节,确保基层接得住,办得好;对于调整实施主体及转变管理方式和变更事项名称和依据的,市直相关单位要做好主动对接,做好交接;对于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市直相关单位要于20个工作日内明确具体承接机构和人员,制定行政许可办理的流程和路线图,建立健全行政许可配套的制度规范;对于市直部门继续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统一纳入市直部门的权责清单进行管理。
附件:1.市人民 *** 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1项)
2.市人民 *** 决定调整实施主体和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项)
3.市人民 *** 决定变更事项名称和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9项)
4.市人民 *** 决定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项)
5.市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88项)
附件1
市人民 *** 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1项)
序号权 力 名 称权 力 依 据原实施主体下放层级备 注1权限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修正)《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市自然资源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自然资源局下放区域仅限中心城区以外的远郊乡镇2权限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变更规划条件许可(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修正)市自然资源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自然资源局下放区域仅限中心城区以外的远郊乡镇3权限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修正)《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正)市自然资源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自然资源局下放区域仅限中心城区以外的远郊乡镇4权限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修正)《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正)市自然资源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自然资源局下放区域仅限中心城区以外的远郊乡镇5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583号修正)《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贵州省人民 *** 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3年省 *** 令第146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红花岗区、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6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583号修正)《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正)《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红花岗区、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7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审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583号修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红花岗区、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8巡游出租汽车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许可(四城区)《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12年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修正)市交通运输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9 *** 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办理《 *** 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46号修正)市交通运输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0 *** 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修正)市交通运输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1在航道内挖沙取石、开采砂金、钻探、打桩等影响通航的审查《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正)《省人民 *** 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5年省 *** 令第165号)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新蒲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附件2
市人民 *** 决定调整实施主体和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项)
序号权 力 名 称权 力 依 据原实施主体调整情况1权限内国有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的审批《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2010年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贵州省人民 *** 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年省 *** 令第198号)市林业局转为内部管理事项
附件3
市人民 *** 决定变更事项名称和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9项)
序号权 力 名 称调整内容实施主体备注1权限内企业(含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企业)、事业单位
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企业资质标准介绍?
最新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企业资质标准规定哪些内容?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企业资质标准
三级资质标准
1、建筑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3项中的2项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50万立方米以上的疏浚工程或吹填造地工程;
(2)内河1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3)3000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4)单项合同额500万以上航道工程。
2、建筑施工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建筑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建筑施工单位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4、建筑单位近3年更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0万元以上。
5、建设企业具有以下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1)100立方米/小时以上的挖泥船;
(2)2立方米斗容的挖泥船;
(3)水上定位仪、测深仪。
二、依据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利用建设通查询工具全国具体三级资质的有126家:
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衢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昕达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创宇建设有限公司
桐乡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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