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获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合格证
若是咨询关于“飞行证书”的问题,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根据目前相关法律要求,空载大于 7.5kg 的飞行器,需要持证进行飞行,其他机型暂未规定。目前官网销售的消费级无人机,均不到 7.5kg ,直接在民航网站实名登记即可。
国内无人机飞行员认证有以下三类:UTC认证、 AOPA 认证、 ASFC 认证。如果想学习更多的无人机知识,或者想往职业方向发展,可以进入进行慧飞学院了解。
慧飞无人机应用技术培训中心,是全球无人机领军企业——DJI 大疆创新的全资子公司,为客户提供无人机培训服务。慧飞采用国内首个专注于无人机应用技能的UTC培训体系,该体系由中国航协通航分会与中国成人教育协会联合推出。分为航拍、植保、巡检、测绘、安防五大专业,让客户将先进的无人机技术应用在工作中,获得领先的效率、安全性与成果。慧飞在近年来陆续为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各地公安局等数十家大型企业提供员工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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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下产品质量鉴定的机构?
产品质量鉴定机构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只有省级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接受质量鉴定申请。质量鉴定由上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鉴定组织单位组织实施。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序号
省份
检验机构名称
1. 1
北京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2.
北京
国家太阳能热水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3.
北京
国家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
北京
国家家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5.
北京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6.
北京
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7.
北京
国家人造板与木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8.
北京
北京市肥料质量监督检验站
9.
北京
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
北京
国家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1.
北京
北京市纺织纤维检验所
12.
天津
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技术研究院
13.
天津
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4.
天津
国家自行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5.
天津
石油和化学工业电气产品防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6.
天津
国家海水及苦咸水利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7.
河北
河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18.
河北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9.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纤维检验局
20.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21.
辽宁
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22.
辽宁
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3.
辽宁
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4.
吉林
吉林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25.
黑龙江
国家农业标准化监测与研究中心(黑龙江)
26.
黑龙江
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27.
黑龙江
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8.
上海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29.
上海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30.
上海
国家眼镜玻璃搪瓷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1.
上海
上海市毛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32.
上海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33.
上海
国家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4.
上海
上海市纺织纤维质量监督检验站
35.
上海
国家电动工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6.
上海
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37.
江苏
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8.
江苏
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39.
江苏
农业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
40.
江苏
徐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1.
江苏
泰州市纤维检验所
42.
江苏
国家涂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3.
江苏
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44.
江苏
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45.
江苏
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46.
浙江
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47.
浙江
浙江省质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48.
浙江
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49.
浙江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50.
浙江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51.
浙江
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52.
浙江
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
53.
浙江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54.
浙江
国家电子计算机外部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55.
浙江
桐乡市质量监督检验所
56.
浙江
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
57.
安徽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58.
安徽
合肥通用机电产品检测院
59.
安徽
马鞍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60.
安徽
安徽国家农业标准化与监测中心
61.
安徽
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62.
福建
福建省纤维检验局
63.
福建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64.
福建
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65.
福建
福建省鞋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晋江)
66.
江西
国家陶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
67.
江西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
68.
山东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69.
山东
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70.
山东
山东省基本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71.
河南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72.
河南
国家建筑装修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73.
河南
国家磨料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74.
湖北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75.
湖北
武汉港口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76.
湖北
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77.
湖北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78.
湖南
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79.
湖南
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80.
湖南
湖南省有色冶金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
81.
湖南
国家水田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82.
湖南
长沙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83.
湖南
湖南省纤维检验局
84.
广东
广州市纤维产品检测院
85.
广东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86.
广东
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
87.
广东
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88.
广东
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89.
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90.
海南
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91.
重庆
重庆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92.
重庆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93.
四川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94.
四川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
95.
四川
四川省纤维检验局
96.
四川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97.
四川
乐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98.
四川
农业部农用动力机械及零配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
99.
贵州
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100.
贵州
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01.
贵州
贵州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02.
云南
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103.
云南
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104.
陕西
国家绝缘子避雷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5.
陕西
国家建筑卫生陶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6.
陕西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07.
甘肃
国家石油钻采炼化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8.
甘肃
甘肃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109.
甘肃
中国商业联合会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兰州)
110.
青海
青海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11.
宁夏
宁夏 *** 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12.
新疆
新疆 *** 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113.
新疆
新疆 *** 尔自治区建材非金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遵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市、区)人民 *** 设立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改、自然资源局、住房与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民政、教育、审计、税务、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镇(乡)人民 *** 、街道办事处作为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也可以通过购买劳务方式委托征收中介服务机构配合房屋征收部门或委托实施单位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摸底调查、入户动迁、签约、归档等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购买服务等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勘丈测绘、摸底调查、价格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第六条 从事房屋征收相关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具备专业知识。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资质管理部门的联系制度,建立征收工作中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评价等制度,每年公布在征收工作中社会信誉好、综合能力强的中介服务机构名单。第七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勘丈测绘、摸底调查、价格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工作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市、区)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 *** 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 *** 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 *** 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 *** 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十条 因公共项目建设需要征收房屋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材料;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 *** 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并认真落实各项防范、化解、处置措施。第十二条 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和附属设施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 *** 进行认定,认定结果由房屋征收部门予以公示。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认定结果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依据,当事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部门申请复查。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暂停公告,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他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暂停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对房屋进行装修、重新租赁或者分户的,对被征收人和其他相关人不予补偿。
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