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测绘
贵州省甲级测绘资质单位: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黔美测绘工程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贵州省第三测绘院、贵州省第二测绘院、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院、贵州省之一测绘院、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乙级测绘资质单位: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测量队、开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地矿局区域地质调查研究院、一一七地质大队、林业调查规划院、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贵州总队、林东矿务局测量队、贵州五环技术开发公司、贵州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贵阳市房产测绘队、贵州地质工程勘察院、贵州大学矿业学院、贵州省西能煤炭勘查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贵州蓝岭地质勘测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丙级测绘资质单位: 贵州省地矿局一一五地质大队、贵州省测绘资料档案馆、中国铝业贵州分公司设计院、贵州地矿工程勘察总公司、贵阳天马测绘技术有限公司、贵阳天仪测绘有限公司、贵阳市土地开发中心、贵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等等太多了。
遵义市人民 *** 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遵义市人民 ***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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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号)
《遵义市人民 *** 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于2021年3月31日经五届市人民 *** 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黄伟
2021年4月12日
遵义市人民 *** 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经研究,市人民 *** 决定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其中,下放11项,调整实施主体和管理方式1项,变更名称和依据19项,新增3项。调整后,市直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为188项。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于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市直相关单位要强化指导培训,防止工作脱节,确保基层接得住,办得好;对于调整实施主体及转变管理方式和变更事项名称和依据的,市直相关单位要做好主动对接,做好交接;对于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市直相关单位要于20个工作日内明确具体承接机构和人员,制定行政许可办理的流程和路线图,建立健全行政许可配套的制度规范;对于市直部门继续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统一纳入市直部门的权责清单进行管理。
附件:1.市人民 *** 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1项)
2.市人民 *** 决定调整实施主体和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项)
3.市人民 *** 决定变更事项名称和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9项)
4.市人民 *** 决定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项)
5.市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88项)
附件1
市人民 *** 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1项)
序号权 力 名 称权 力 依 据原实施主体下放层级备 注1权限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修正)《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市自然资源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自然资源局下放区域仅限中心城区以外的远郊乡镇2权限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变更规划条件许可(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修正)市自然资源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自然资源局下放区域仅限中心城区以外的远郊乡镇3权限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修正)《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正)市自然资源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自然资源局下放区域仅限中心城区以外的远郊乡镇4权限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修正)《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正)市自然资源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自然资源局下放区域仅限中心城区以外的远郊乡镇5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583号修正)《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贵州省人民 *** 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3年省 *** 令第146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红花岗区、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6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583号修正)《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正)《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红花岗区、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7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审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583号修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红花岗区、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8巡游出租汽车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许可(四城区)《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12年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修正)市交通运输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9 *** 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办理《 *** 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46号修正)市交通运输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0 *** 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修正)市交通运输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1在航道内挖沙取石、开采砂金、钻探、打桩等影响通航的审查《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正)《省人民 *** 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5年省 *** 令第165号)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新蒲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附件2
市人民 *** 决定调整实施主体和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项)
序号权 力 名 称权 力 依 据原实施主体调整情况1权限内国有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的审批《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2010年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贵州省人民 *** 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年省 *** 令第198号)市林业局转为内部管理事项
附件3
市人民 *** 决定变更事项名称和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9项)
序号权 力 名 称调整内容实施主体备注1权限内企业(含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企业)、事业单位
测绘资质申请,需要走哪些程序?
一般程序:
1.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向市测绘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2.市测绘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报省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及其包含内容要求:
1.符合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测绘资质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执照、任职证书等)按顺序装订成册。
贵州省测绘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军事测绘除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第四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二章 基础测绘、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五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实行分级管理和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制度。第六条 省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全省统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维护与更新;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省级信息化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及系统的建立、维护与更新;
(四)省级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与遥感;
(六)编制全省基础地理底图和普通地图(集、册);
(七)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七条 市、州、地基础测绘、县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加密、复测、保管与维护;
(二)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内区域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及系统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四)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普通地图(集、册);
(五)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八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城市规划区的更新周期最长不超过5年,其他地区最长不超过10年。第九条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 *** 民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 *** 批准后公布。第十条 用于民用测绘的航空摄影与遥感,项目单位应当向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省内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建设项目因精度和工程技术特殊要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向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批准;情况不属实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十二条 建立省内地理信息系统,实施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测绘资质,并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保障数据资料的安全。第十三条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经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 *** 批准,由省人民 *** 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但国家审核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除外。第三章 测绘市场第十四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后,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应当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应当报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绘资质标准和期限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省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第十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条件,并取得测绘执业证书。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第十六条 测绘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并实行测绘项目监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