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2018)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房屋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工程、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园林绿化和土方作业等施工活动场地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维修场地和临时建设工程场地。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综合协调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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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市容环境卫生和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以及在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上进行挖掘、临时占用等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行政处罚。
公安、劳动保障、国土、环境保护、规划、卫生、食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和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依法实施管理。第四条 乡镇人民 *** 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 *** 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 *** 负责对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市容环境卫生和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行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参建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建设行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评优评先活动中,应当应用信用评价结果。第二章 安全施工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得超出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和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的范围。
临时占用道路施工的项目,应当取得临时占用道路许可,并在现场悬挂公示牌,公示项目的基本信息、开(竣)工日期、占用时间、基本工序和在建工序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负总责,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统一协调管理,明确施工现场内各施工单位安全施工、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施工单位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建立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制。
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管理。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中明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责任及责任人。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措施,落实责任人员。
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会同预制构件生产、运输企业和设计单位制定工艺技术控制措施和预制构件成品全过程的保护措施。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和招标文件时,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扬尘污染防治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的总额及支付办法。
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扬尘污染防治费转入施工单位设立的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工程施工完成后费用尚有结余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回。第十一条 鼓励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推广和应用建筑信息模型等现代信息技术。
较大规模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安装和使用远程视频监控、车辆识别、项目人员信息采集和扬尘污染在线监测等信息系统;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施工的,信息系统由建设单位负责安装和使用。信息系统建设的费用,可以从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扬尘污染防治费中列支。
南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之一条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因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采石取土、物料运输与堆存、道路保洁、园林绿化等活动以及因土地 *** 产生的粉尘颗粒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 *** 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
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 *** 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建(构)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政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设施维修养护作业、市政道路保洁作业、城市园林绿化作业、建筑垃圾消纳和利用场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路施工、公路养护保洁、港口码头建设工程和港口码头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混凝土(含沥青混凝土、砂浆,下同)企业、机制砂企业和预拌混凝土运输搅拌车辆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建筑垃圾、预拌混凝土等运输车辆未采用密闭方式运输、沿途遗撒泄漏等违法行为。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储备土地、采矿采石及其矿区范围内加工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市、县(市、区)人民 *** 确定的职责和分工,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从事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 *** 土地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并结合行业特点、生产规模、地理位置、污染程度等因素,确定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确定的标准和程序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制定。
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应当定期评估,实行动态调整。第七条 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扬尘在线监控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与本市扬尘治理综合管理系统联网,实现数据实时传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关闭、遮挡、移动、拆除、闲置扬尘在线监控设施,不得篡改、伪造监控数据。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应当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一)施工工地周围设置硬质、连续的密闭围挡,不具备条件设置的,应当采取其他有效的防尘措施;
(二)对施工现场的车辆出入口、场内主要道路和物料堆放场地进行硬化,并辅以喷淋、洒水、冲洗等抑尘措施,对其他 *** 场地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车辆出入口还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
(三)实施土石方、基础施工、拆除、爆破、破碎、机械剔凿、材料切割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时,采取持续加压喷淋或者其他措施抑制扬尘产生;
(四)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区域,施工现场设置混凝土、砂浆搅拌机的,配备并使用降尘防尘装置;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者采取覆盖等措施;
(五)施工现场外脚手架和工地围墙除配置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网外,还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自动喷雾系统;公路工程施工应当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公路破损路面应当及时覆盖或者修复;
(六)在四十八小时内清运建筑土石方、工程渣土、装修垃圾等建筑垃圾,无法清运的,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密目防尘网覆盖等抑尘措施;清运建筑物内的建筑垃圾,应当采用器具或者管道运输,不得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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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绘资质主要考核房地产测绘公司的三项指标:人员规模、仪器设备、作业限额。
各个级别的房产测绘资质要求如下:
甲级房产测绘公司:
房产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要求:人员规模至少60人(含注册测绘师5人),其中高级8人、中级17人;
房产测绘仪器设备要求: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接收机(5mm+1×10D精度以上)6台,全站仪5台,手持测距仪20台。
房产测绘作业限额:无限额限制。
乙级房产测绘公司:
房产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要求:人员规模至少25人(含注册测绘师2人),其中高级2人、中级8人;
房产测绘仪器设备要求: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接收机(5mm+1×10D精度以上)3台,全站仪3台,手持测距仪至少12台
房产测绘作业限额:规划许可证载单栋建筑面积10万m²以下;单个合同标的不超过建筑面积200万m²。
丙级房产测绘公司:
房产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要求:人员规模至少8人,其中中级3人;
房产测绘仪器设备要求: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接收机(5mm+1×10D精度以上)2台,全站仪2台,手持测距仪至少6台
房产测绘作业限额:规划许可证载单栋建筑面积5万m²以下;单个合同标的不超过建筑面积100万m²。
丁级房产测绘公司:
房产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要求:人员规模至少4人,其中中级1人;
房产测绘仪器设备要求:全站仪1台,手持测距仪至少3台
房产测绘作业限额:规划许可证载单栋建筑面积2万m²以下;单个合同标的不超过建筑面积50万m²。
扩展知识:
房产测绘资质申请流程:
一般程序:
1.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向市测绘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2.市测绘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报省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房产测绘资质申请资料: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及其包含内容要求:
1.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测绘资质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法定代表人和测绘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3)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
(7)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近期重大或较大测绘成果的证明文件(初次申请除外);
(8)单位住所证明;
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任文件、合同、、;
(4)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包括编号、姓名、性别、民族、职称、职务、学历、毕业学校、专业、号码、工作时间、备注等);
(5)符合规定数量的测绘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单位主要仪器设备统计表、仪器检定证书、无检定手段的主要测绘仪器设备购买的复印件);
(6)测绘生产、技术、质量、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
参考资料:不动产测绘
广西合峰测绘有限公司怎么样?
广西合峰测绘有限公司是2015-04-22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东路29号5栋1单元701号。
广西合峰测绘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501053402980932,企业法人龚 *** ,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广西合峰测绘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测绘设计(凭资质证经营)、航空摄影服务(除国家有专项规定外)、测绘软件开发服务(除国家有专项规定外);图文制作、测绘工程项目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批发兼零售:测绘仪器、仪器仪表、照相器材;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以上项目凭资质证方可经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8268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34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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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测绘资质有哪些,分别是什么
不动产测绘资质通用标准:
1、申请主体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申请不动产测绘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60%;
3、 同一单位申请两个以上专业范围的,对人员数量的要求不累加计算。
4、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公场所:甲级不少于600m2,乙级不少于150m2,丙级不少于40m2,丁级不少于20m2。
5、不动产测绘质量管理:
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6、不动产测绘业绩要求:
1)申请晋升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近2年内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1600万元,且有3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申请晋升乙级测绘资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近2年内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400万元,且有2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3)申请晋升丙级测绘资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近2年内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50万元,且有1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不动产测绘资质专业标准
不动产测绘资质各项专业子项(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的考核指标、考核内容及考核标准:
甲级不动产测绘公司:
不动产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要求:人员规模至少60人(含注册测绘师5人),其中高级8人、中级17人;
不动产测绘仪器设备要求: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接收机(5mm+1×10D精度以上)6台,全站仪5台,房产测绘额外要求手持测距仪20台。
不动产测绘作业限额:均无限额限制。
乙级不动产测绘公司:
不动产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要求:人员规模至少25人(含注册测绘师2人),其中高级2人、中级8人;
不动产测绘仪器设备要求: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接收机(5mm+1×10D精度以上)3台,全站仪3台,房产测绘额外要求手持测距仪至少12台
不动产测绘作业限额:
地籍测绘:日常地籍调查及设区的市级以下地籍总调查中的地籍测绘。
房产测绘:规划许可证载单栋建筑面积10万m²以下;单个合同标的不超过建筑面积200万m²。
丙级不动产测绘公司:
不动产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要求:人员规模至少8人,其中中级3人;
不动产测绘仪器设备要求: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接收机(5mm+1×10D精度以上)3台,全站仪2台,房产测绘额外要求手持测距仪至少6台
不动产测绘作业限额:
地籍测绘:日常地籍调查及县级以下地籍总调查中的地籍测绘。
房产测绘:规划许可证载单栋建筑面积5万m²以下;单个合同标的不超过建筑面积100万m²。
丁级不动产测绘公司:
不动产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要求:人员规模至少4人,其中中级1人;
不动产测绘仪器设备要求:全站仪1台,房产测绘额外要求手持测距仪至少3台
不动产测绘作业限额:
地籍测绘:日常地籍调查及乡镇级以下地籍总调查中的地籍测绘。
房产测绘:规划许可证载单栋建筑面积2万m²以下;单个合同标的不超过建筑面积50万m²。
参考资料:不动产测绘
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法律、法规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房屋装饰装修和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及其他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人民 *** 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包括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建筑垃圾的处置规划并纳入全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二)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
(三)研究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
(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对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工作。
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二)统一管理和调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三)监督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四)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五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清理责任的原则。
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六条 规划、国土、建设、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第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处置的建筑垃圾总量在5吨以上的,项目业主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应当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运输。
建设项目需处置的建筑垃圾总量在5吨以下(包含5吨)的,应当交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依法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运输单位进行有偿清运。
建筑垃圾应当倾倒到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或临时消纳场地。第九条 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二)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工程预算书(土建部分);
(三)工程图纸;
(四)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五)运输单位具备建筑垃圾运输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选择倾倒建筑垃圾的消纳场所的名称。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项目业主的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应当注明以下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运输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
(四)运输车辆类型和核定载质量、机动车号牌;
(五)建筑垃圾产生地点及卸放建筑垃圾的地点;
(六)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第十一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同时,根据实际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的数量配发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副本,副本应随车携带,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第十二条 运输单位须拥有具备以下条件的车辆,并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承运建筑垃圾:
(一)承运车辆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
(二)承运车辆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运输单位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及具备以上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