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省南宁市测绘资质备案登记书

2024-06-08 广西测绘资质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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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测绘资质的详细流程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界线与权籍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一、企业找测绘资质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广西省南宁市测绘资质备案登记书

1、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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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二、测绘资质代办大致需要经过以下流程:

1、提出测绘资质申请。

2、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补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决定。

3、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4、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通过本机关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核实。经核实有问题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无问题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申报单位需要准备的材料清单如下:

1.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4.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学历证书、身份证;

5.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6.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7.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8.单位住所证明;

9.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10.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测绘项目备案所需资料及流程

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时,应交验下列证件和材料,并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测绘资质证书副本;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

(四)测绘项目合同或指令性测绘项目计划书;

(五)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测绘单位自主组织实施或研发的测绘项目的)(非必要);

(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来省测绘)(非必要);

(七)测绘项目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非必要);

(八)技术人员作业证、身份证;

(九)测绘项目备案申报表(非必要)。

法律依据: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广西合峰测绘有限公司怎么样?

广西合峰测绘有限公司是2015-04-22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东路29号5栋1单元701号。

广西合峰测绘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501053402980932,企业法人龚 *** ,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广西合峰测绘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测绘设计(凭资质证经营)、航空摄影服务(除国家有专项规定外)、测绘软件开发服务(除国家有专项规定外);图文制作、测绘工程项目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批发兼零售:测绘仪器、仪器仪表、照相器材;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以上项目凭资质证方可经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8268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34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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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在各省地方需要备案吗

(1)注册测绘工程师有用。

(2)是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共同发的证。

(3)注册测绘工程师全国通用,各地均认可。

(4)国土资源部门所属测绘单位或设计院需要此证。

跪求《测绘资质申请表》第13、14页内容范文(详细内容 如何填写)

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

1、档案主管部门认证认可文件或取得相应考核的文件

2、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目录:一、测绘档案室职责

二、档案移交接收发送制度

三、档案统计制度

四、测绘成果及资料归档要求

五、档案管理条例

六、档案室工作程序

3、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机构、人员情况:档案管理共设二人,一人负责数据及电子文件,另一人负责图纸文件,两人均经过专业的培训。

4、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设施说明: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室,拥有专业的存档库房、标准化档案柜及电脑二台。

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

1、质量检验机构情况:

公司设有质量检验组专门从事成品检验和生产过程操作规范性等合格性认定工作。所有测绘产品的生产过程都得到质量检验组的监控,最终测绘产品都经过质量检验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认定合格后方可作为成品交付使用。

2、质量检验机构人员情况:

质量检验组共有三人,组长1名(由副总工担任),质检验员2名(经验丰富的工程师)。测绘产品相关检测技术人员均经过质量管理和测绘产品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3、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目录:一、测绘工程质量目标管理细则

二、测绘安全管理规范

三、测量成果质量要求

四、测量成果归档要求

4、所通过的国际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取得通过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的文件(复印件)

5、有关质量管理情况的说明

公司以人为本,以顾客为中心,使用严格的过程管理 *** ,引入先进管理技术,不断提高质量水平,确保提供给顾客满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优质产品和服务。

建立有在总经理领导下的总工办、项目和施工小组等多级专门质量管理和人员,专门从事资料、生产与技术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程序文件和规范的制定,制度和规范的实施检查和产品质量监查与验收等质量保证工作。

南宁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使用行为,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在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以及用于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安全防护用品。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材料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应当具备以下证明文件:

(一)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质量证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二)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三)实行生产许可制度、卫生许可制度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管理的产品,应当具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文件;

(四)新型建设工程材料应当具备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证明文件。第五条 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涉及建设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结构安全、施工安全和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的,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材料产品备案手续。

需要备案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申请建设工程材料产品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登记表;

(二)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备案手续的,提交 *** 人的 *** 证明文件;

(四)备案产品执行的产品质量标准;

(五)备案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六)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备案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七条 提交的备案资料齐全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将该建设工程材料的产品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型号等信息纳入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目录,向社会公布。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材料的备案情况,及时更新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目录。

办理建设工程材料备案手续不得收取费用。第八条 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在本市停止销售的,应当自停止销售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备案的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在备案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备案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因超过有效期等原因失去证明效力的,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重新检验,并根据重新检验的结果,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第九条 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生产。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岗位,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二)委托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校准生产设备及试验室设备;

(三)使用合格的原材料进行生产;

(四)销售产品的质量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建设工程材料;选用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该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不得选用国家、自治区明令禁止生产和禁止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的约定。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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