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省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测绘资质

2024-05-14 广西测绘资质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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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各项工程如何验收?要符合哪些规定?

1、施工单位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施工。

2、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施工项目质量控制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

广西省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测绘资质

3、施工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对施工图有疑问或发现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需变更设计时,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4、施工前应根据工程需要进行下列调查研究:现场地形、地貌、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其他设施和障碍物情况;工程用地、交通运输、施工便道及其他环境条件;施工给水、排水、动力及其他条件;工程材料、施工机械、主要设备和特种物资情况;地表水水文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尚应掌握地表水的冻结资料和土层冰冻资料;与施工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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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综合管廊的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的有关规定执行。

6、综合管廊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理,集约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镇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等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设于地下用于容纳两类以上工程管线的构筑物以及附属设施,包括干线管廊、支线管廊和缆线管廊。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加强对管廊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管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管廊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政和园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审批等部门以及镇人民 ***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廊管理工作。第五条 管廊建设采用 *** 投资、社会投资、 *** 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相结合的模式。

*** 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等形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管廊的投资和建设。

鼓励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线单位)参与管廊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市管廊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城市管廊专项规划,报市人民 *** 批准后实施。

县(区)管廊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县人民 *** 所在地的镇、全国和自治区重点镇(以下简称重点镇)以及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管廊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管廊专项规划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管线、道路交通(含城市轨道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时,应当征询管线单位、城市轨道交通和管廊的建设、运营单位等相关单位的意见。第八条 市管廊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管廊五年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征求有关部门和管线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后,报市人民 *** 批准实施。

县人民 *** 所在地的镇、重点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管廊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工作,由县(区)人民 *** 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确定。

各类管线建设计划应当与管廊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衔接。第九条 管廊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就管廊工程的设计方案征求管廊运营、管线单位等相关单位的意见,相关单位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答复。第十条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管廊。

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给排水以及其他市政管网改造项目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管廊建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建设管廊:

(一)交通流量较大和管线密集的城市主干道;

(二)地下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

(三)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

(四)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的交叉处。第十一条 管廊列入年度城建计划并开工建设后,管线单位申请在管廊以外新建按照规划应当入廊的管线的,相关部门不予许可。第十二条 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依法进行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非单独立项的管廊建设工程,应当组织专项验收。

管廊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管廊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参加,听取意见。

管廊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在管廊地面构筑物显著位置设置工程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三条  *** 投资建设的管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移交给 *** 确定的管廊运营单位运营和维护管理。

社会投资、 *** 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的管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移交运营和维护管理,并报管廊主管部门备案。投资协议没有约定管廊运营单位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在管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管廊运营单位移交竣工档案、测绘成果及其电子文件等资料。移交的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五条 已建成管廊的区域,新敷设的管线和到期更新、迁改(抢修除外)的既有管线,应当按照规划入廊;其他既有管线,应当因地制宜、统筹安排,按照规划逐步入廊。下列情形除外:

(一)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规范无法入廊的;

(二)管廊空间满负荷无法继续容纳的;

(三)管廊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未安排纳入的。

综合管廊资质要求是什么?

需达到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地下综合管廊属于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建设和空间治理的先进模式,可以集成城市供气、供热、管水、燃气、污水回收处理、通信、电视、专用线路等一系列城市基础设施。

地下综合管廊最早出现在1833年的法国。之后,英国、德国、日本、俄罗斯、西班牙都相继开始了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地下综合管廊为建筑业提供了巨大的机遇。建筑企业需要多关注自己所在的省市地区关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市政规划和项目招投标。

综合管廊资质的介绍:

地下综合管廊涉及到的主要工程包括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施工、维护,以及入廊管线的使用和运营维护等。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包括平面布局、断面、位置、近期建设计划等内容;设计包括空间、结构、断面、节点等设计,以及附属设施的设计。

其中,附属设施包括消防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系统、照明系统、监控与报警系统、排水系统、标识系统等。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应进行专项管线设计,包括给水、再生水管道,排水管道,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

建设地下管廊需要施工资质吗?

建设地下管廊需要施工资质,可以进一步保证施工的质量和安全性。

在验证技术成熟度的基础上,提前与项目的设计单位、潜在的预制拼装技术提供单位进行沟通,同时也要向PPP咨询机构充分交底,以便在PPP项目实施方案中选择并确定合适的 *** 采购办法。考虑到预制拼装领域多表现出技术初创、技术及装备的普及率较低、拥有该技术及其施工能力的企业相对固定等特点,估计在施工单位的选择上难有更大的选择范围。

在钢筒的前面设置各类的支撑和开挖土体的装置,在钢筒中段周圈内安装顶进所需的千斤顶,钢筒尾部是具有一定空间的壳体,在盾尾内可以安置数环拼成的隧道衬砌环。盾构每推进一环距离就在盾尾支护下拼装一环衬砌,并及时向盾尾后面的衬砌环外周的空隙中压注浆体,以防止隧道及地面下沉,隧道在盾构推进的过程中不断形成。

廊道衬砌结构主要是由管片构成,它也是盾构施工的最终产物。管片所形成的结构物是永久性的,因此管片的设计是非常重要的环节。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已涉及到盾构隧道管片设计的规范性要求,但尚没形成系统地、完整地盾构隧道设计规范。因此进行盾构隧道管片设计理论的研究成为当务之急。

采用盾构法建造综合管廊绝对不是到施工图设计阶段才可以决定的,它必须通过前期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一系列方案比选,具备相应条件才可能决定采用。因此, *** 实施机构应参照预制拼装法建设综合管廊的做法,结合盾构法建造综合管廊的诸多特点,提前与项目的设计单位、潜在的盾构技术提供单位进行沟通,同时也要向PPP咨询机构充分交底,以便在PPP项目实施方案中选择并确定合适的 *** 采购办法。考虑到盾构法施工对大型盾构装备的要求,对操作大型系统化盾构机技术力量配备的要求。

银川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信息档案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敷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电力、通信、人防、广播电视、燃气、供热、照明、工业项目等管线、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等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保障、公安、消防、供水、电力、通信、人防、燃气、供热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 *** 应当将地下管线的测绘、普查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 *** 应当引导和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建设。

鼓励和支持在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第六条 地下管线产权和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地下管线的维护管理,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和擅自开挖地下管线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当包括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 *** 批准。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年度年底前对下一年度实施的道路及地下管线计划向社会公示,地下管线的产权和使用单位根据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结合建设主管部门的公示,制定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建设工程。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涉及占用临时用地的,应当符合临时用地规划相关规定。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通信和110千伏以下等级电力线路应当入地建设。第九条 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并按照以下原则实施: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三)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应当入地;

(四)改建、扩建道路,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入地;

(五)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第十条 敷设地下管线应当符合以下避让原则:

(一)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

(二)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

(三)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四)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五)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六)安全介质管线让易燃易爆介质管线。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现状资料进行规划设计。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探测查明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后,方可进行规划设计。第十二条 城市主干道或者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需要布设主干管线的道路,应当优先设计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廊。

已建成的地下管线综合管廊达到满载前,同一条道路不再规划建设同类管线。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土地使用的有关说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规划主管部门办理放验线手续。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放验线,并对批准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进行跟踪监察。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获取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竣工测量报告。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持竣工测量报告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地下管线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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