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省南宁市测绘资质检查县级机关工作2023(实时/更新中)

2024-05-28 广西测绘资质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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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南宁市测绘资质检查县级机关工作2023(实时/更新中)

名单)

资格考试(根据办公室的广西工程施工资质的评估报告,检查,批准的单位

A BR /序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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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中国轻工业南宁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

广西电电力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研究所建筑设计的南宁市

城市,在农村地区,广西区规划与设计学院

建筑研究设计院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测绘中心是

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广西壮族自治区

BR / BR /广西林业勘测设计院

广西工业建筑设计研究院

11

设计有限公司,广西工会联合会工业工程咨询公司

设计研究院,广西大学,

13

广西工业设计院

/ 14

南宁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5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划设计研究院的帖子和电信

16 /南宁市化工研究设计院

17

广西南宁市水利电力电力设计院

18 广西农垦设计院广西食品医院设计

19

自治区党委南宁调查设计研究院珠

20

BR /建材研究设计院,广西壮族自治区

22

建筑设计研究院,广西商业

23

南宁南供水设计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24

人防设计院广西壮族自治区

25

广西航务管理局航务全面的设计工作室

26

广西南宁市国防相关的研究和设计机构的民用航空

27

广西药物设计

28

广西调研和设计的节能技术研究所

化工研究所,广西地区29日

30

广西冶金研究院

31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研究所

32

广西有色调查与设计学院

33

南宁标准德国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34

广西大学建筑设计

35

南宁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地质工程勘察院地质工程勘察院

36

37

大桥勘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新街

38

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新点线

39

广西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40 BR /广西南宁锐建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公司

41

广西通能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42

广善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43

南霜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a

44

广西民间调查和检测治理有限公司/ A

45

广西地方铁路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 46

南宁市桂宝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公司,公司

BR / 47

广西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48

广西教育建筑设计工作室

49 /武鸣县建筑设计

南宁市房屋管理局设计工作室

51

设计南宁市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2

建筑研究设计院,南宁

53 /广西启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公司,54 BR /

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广西建

55

广西旅游宾阳县建筑设计研究院,广西水利,电力技术设计规划设计研究院

56

57

58

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方泽建筑设计

/ 59

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广西网

60

南宁DDB福利调查和设计有限公司

61

广西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沉阳,

62

南宁市顺电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63

广西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MAG

64

广西建工建设工程

65

广西建工集团建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有限公司

66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7

广西艺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68

南宁市青功耗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天 BR p 69

建筑工程公司南宁大地

70

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宁雅凯

71 /广泛羲表能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本公司

/ 72

广西艺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

73

力斩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的设计工作室

74

南宁市泽堂工程勘察和设计有限公司

75

广西来宾城建大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76

月于南宁市,建筑装饰设计公司

77

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源

78

广西华威园林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公司,公司

79

南宁,广西新场的风景旅游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80

广西地质工程勘察院

81

卡拉OK场所,光羲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82

广西建工集团建筑装饰桂香港有限公司

83

广西集美组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

84

南宁装饰有限公司

BR / 85

环境科学研究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科学与技术开发公司

86

广西必佳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87

广西绿洲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公司

89

88

铁路第四勘察设计院柳州设计

广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90 91 /柳州研究所的调查映射

柳州建筑设计研究院的科学和技术

92

核工业柳州工程勘察院

93

柳州市市政设计研究院的科学和技术

/ 94

广西钢铁设计研究院

95 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柳州禾

96

柳州天的彩色图案

97

柳州鬼市政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98

柳州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99

广西煤桂能地质工程公司

p柳州有色工程设计和地质调查公司

BR / 101

柳州市建科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102城市60%的规划与设计学院

103种内置规划勘察和建筑设计

104

厦门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柳州

105

106

柳州景观规划与建筑设计研究院

107

柳江县水利建筑设计室

108

60%的水资源和电力勘测设计工作室

109

荣安建筑规划与设计学院

/ 110

三江侗族自治县建筑设计工作室

111

柳州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112

柳州中国有利于

113

柳州铁路局建筑设计

114

广西好处阜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的建筑设计公司, ,该公司

115

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柳州银星公司

116

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州西森美

117 ,中国化学工业桂林工程公司

118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桂林电器设备的研究医院

119

BR p 120

121桂林工学院建筑设计

桂林调查设计研究院

122

30第四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123

桂林水利电力调查与设计学院

124

核工业桂林工程勘察院

125

桂林工学院勘察设计研究院

126

工程基本调查有限公司,广西

BR / 127 桂林工学院地质和矿产资源工程勘察院

建材桂林地质工程勘察院128

129

中国地质科学研究院,桂林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130

桂林市委的设计与研究学会

132 131

桂林景观规划与建筑设计研究院

桂林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33

134 BR桂林设计院林业/桂林设计研究院的人防工程

135

桂林大学工业设计研究所

136

桂林费卢杰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137

桂林润源供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138

桂林通信调查139

桂林测量和设计研究院测绘院

140

/ a

141

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海林工程勘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林信恒桂

142

阳朔县工程勘测队...... p 143

综合设计研究院,桂林

144

土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桂林

145 BR /桂林大运建筑设计工作室

146

住宅和房地产管理局设计研究院,桂林

147

桂林的CAST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148

桂林蓝天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设计

150临桂县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桂林公园

149

151 BR /灵川县建筑设计研究院

152

阳朔县建筑工程学院设计

153

龙胜各族自治县龙江水电站设计工作室

BR / 154

灵川县卓远水电设计工作室

155

兴安县水电局设计工作室

156 /永福县永利水电设计工作室

157

平乐县水利电力电力勘测设计工作室

158

桂林嘉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公司负责

159

兴安县建筑设计研究院

/ 160

临桂县清远市水电设计工作室

161

广西英特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该公司

162

桂林冯源电力调查设计有限公司

163 /桂林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164 BR /桂林永兴建筑设计

165

泉州县水务局水利电力勘测和设计团队

166 龙胜各族自治县交通调查和设计工作室

桂林天立大厦167液压和电气安装工程公司

168

梧州市建筑设计研究医院

169

梧州城市和农村建设的规划与设计学院170

调查设计院梧州

171

梧州诚通讯

172

梧州市城乡建设规划勘察测绘院

173

矿产梧州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地质工程勘察公司

174

梧州市建筑设计工作室BR p 175

梧州市建筑设计工作室

176

梧州室内建筑设计工作室

177

BR p梧州市住宅建筑设计工作室178

岑溪市的设计工作室水利电力局

/ 179

梧州华光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180

广西梧州市博源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BR / 181

广西北海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182

183

北海市,北海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勘探开发研究院

184

合浦县城市建设测绘队/ 185

北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86

建筑设计研究院北海市,北海市的设计公司

北海市188

187

建设信息中心设计公司

189

合浦县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室

190

北海市水电设计工作室

/ a

191

192水利水电设计院北海河海

193

北部的北海市,最初的设计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进海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公司

BR

194

防城港米信工程公司,

195

196防城港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98 197

防城港市调查设计院,水利电力

BR p电力设计院防城港市防城市GNOME水电

199

东兴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

上思县水电设计工作室

201

钦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水资源和电力广西建业调查202

BR / 203

钦州市地质基础工程公司

204灵山工程地质调查队

205

广西三同工程勘察和测试

206

钦州市建设规划设计研究院

207

钦州市公路管理处设计室

208

钦州市鑫源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

209

贵港供水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210

核工业贵港工程勘察院

211

工程地质勘察院,广西贵港

212

桂平市城市规划设计工作室

BR / 213

贵港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214

桂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215“

桂平和电源有限责任公司电电力勘测设计工作室

216

贵港市富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217

广西玉林市水光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218

,榆林市金盛龚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公司

219

北流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220 的有限责任公司,玉林市,广西玉正地质调查BR p 221

玉林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BR p榆林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222 223 / A博白县,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建筑设计

224 /的的容县建筑设计研究院

225

在玉林市工业设计研究所

BR / 226

陆川县水利电电源设计建筑师公司

227

玉林市兴城市政工程设计

工作室

228广西玉林轰太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229

博白县顺达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230

南宁,广西林业勘测设计院

231 232

崇左市建筑设计研究学院p 233

萍乡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235

234 /地区和广西柳州,柳州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设计研究所236

来宾市林业调查设计院

237

柳州桂重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

238

来宾市地质勘察院

239

来宾市桂安建筑设计研究院

240 /广西壮族自治区,鹤山市矿业局设计研究院

241

来宾市城市和农村规划与设计研究所

242

广西梧州水资源和电力设计院

243

贺州学院的侦察映射

244

贺州市平桂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A

245

广西梧州市顺达交通调查和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246

贺州建筑设计研究院研究所

247 BR /昭平县华宇学院的建筑设计

248

中山西安建筑设计工作室

249

贺州市华彩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50

251

百色电力设计研究院林业勘察设计院百色市,百色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52 253

靖西县水水利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254

德保县水电设计工作室..... / A

255

田阳水电勘测设计工作室256

田东兴东水电设计工作室

257 /河水电设计院百色市

258 /平果县建筑设计研究院

259

那坡加布里埃尔水电设计工作室

百色路,兴道设计工作室

260 261

,瑞丰宫,百色市公路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262

面积263河池,广西水利电电力勘测设计院

河池市地质勘察设计研究院

264 /河池市基础工程公司

265 /河池市交通调查和

266

广西河池市公路勘察设计...... / A

267

设计研究院设计广西河池市

268

益州建筑设计研究院

269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建筑设计室,

270

东兰县水电设计工作室

271

272

凤山县水利局设计室

273

建筑设计研究院河池市,广西河池金电网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公司,

274

南丹县水设计工作室...... p 275

河池市金城江水利和电力设计工作室

基本资格

备注

南宁轻工业工程院院士,的

工程地质,工程合格单位检查的序列号测量技术骨干。

BR p南宁市泾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公司,公司的技术骨干总人数。

/ A

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柳州柳江香港图短缺的电气专业技术骨干。

绿源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柳州,缺乏的电气专业技术骨干。

缺乏的电气专业技术骨干全州县建筑设计研究院提交的“统计年鉴” “2005年的调查和设计。

6

荔浦县综合设计研究院电气工程专业的技术骨干缺乏的。

岑溪学院建筑设计

缺乏排水,电气专业技术骨干

8

房间藤县规划建筑设计,

缺乏供水和排水,电气,专业技术骨干。

梧州市交通建筑设计室

缺乏,供电照明工程地质专业的技术骨干。

北海金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结构,电气工程师和技术人员的缺乏。

专业技术骨干广西东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

缺电。

12

防城港市交通规划设计工作室

专业的技术骨干缺乏供水和排水,电力照明....... / A

缺乏的电气专业技术骨干。钦州市丰装饰设计公司的电

贺州市汇丽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a缺乏专业的技术骨干。

15

八步区贺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工作室

错过了注册结构工程师。

/ a

16

阿拉巴马州东巴凤凰学院建筑设计电气工程专业的技术骨干

缺乏

17

苍梧研究所的建筑设计

注册结构工程师数量不足,缺少的电气专业技术骨干。

C鉴定调整原有建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设项目(设计上的限制6和6层的住宅和6层的砖混结构民用建筑 18

注册结构)上思县建筑设计室主要的专业工程师,供水,排水,电力,地质工程师。

调整工程设计确定的原大厦C

19

防城港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行业建设项目C(6和6层的住宅和六层设计上的限制, 6个土建施工的砖混结构)工程C /缺乏供水和排水,电气工程技术骨干。确定调整:

原来的建筑施工行业建设项目的设计极限的6和6层以下住宅和6 6砖混结构民用建筑C()

20

广西海信电脑

按照指定的时间提交资格。

/ 21

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嘉义丁南宁

检查所提交的材料合格材料。

22

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市天阳

提交的资质材料在指定的时间指定的时间。

资格故障的单元号的名称

问题

注1

证书广西海河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己的失败,不报告期内的资质材料鉴定的有效性已经过去了。

南宁装饰公司

报告资格检查材料和证书的有效期已过期。p证书作废。 / a

/ A

不报告的装饰设计的卓景南宁市资格材料。

免检资格。

请问测绘资质怎么申请?

关于新办测绘资质,新政策缩减了将近80%的类别,原测绘资质的小项现全归为大项,分别是:大地测量,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海洋测绘,导航电子地图执照,互联网地图服务,地图编制。十个大项。

新办测绘资质人员比老保准压缩了很多,但是仪器设备,档案管理,保密协议等硬性条件审查极为严格,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新办的内容和条件:

一、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由《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规定。

 二、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法人资格证书。

(二)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材料和劳务合同;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

(三)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技术装备的所有权材料。

(四)符合通用标准规定的材料。

(五)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提供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测绘业绩材料。

三、对在本标准实施前测绘单位已有的用于申请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不离开本单位的前提下,实行“老人老办法”,原有专业和职称等级继续有效。没有测绘专业高级职称的注册测绘师可以计入中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测绘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测绘局按照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建立具有测绘工作特点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测绘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测绘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测绘产品质量,维护用户及测绘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测绘生产、经营活动的测绘单位,测制、提供各类测绘产品,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测绘产品,是指以不同形式的信息载体,测制、提供的模拟或数字化测绘成果。其专业范围包括: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与房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与地图印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测制、提供测绘产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循质量之一、服务用户的原则,保证提供合格的测绘产品。禁止伪造和粗制滥造测绘产品;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鼓励测绘单位采用先进的测绘科学技术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 *** ,按照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建立具有测绘工作特点的质量体系。

第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 *** 测绘主管部门对测绘质量管理先进、测绘产品质量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测绘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所提供的测绘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八条 测制测绘产品必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用户有特定需求的,必须在测绘合同中补充规定,并按约定的标准执行。

所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必须按照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定或者校准,进口和购置的测绘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测绘生产技术规律办事,有权拒绝用户提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提出保证测绘质量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及合理工期、合理价格。

第十条 测绘产品必须经过检查验收,质量合格的方能提供使用。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执行《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必须接受测绘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按照监督检查的需要,向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无偿提供检验样品。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其产品质量按“批不合格”处理。

经监督检查,对产品质量被判“批不合格”持有异议的,测绘单位可以向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者测绘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第十二条 根据自愿的原则,测绘单位可以向国务院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

第三章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主管部门建立“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质检站),负责实施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质检中心、质检站应经省级以上人民 ***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质检站受质检中心的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 质检中心、质检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测绘主管部门或者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下达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承担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二)在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及年检工作中,承担有关测绘标准实施监督、质量管理评价及产品质量检测、检验。

(三)受用户的委托,承担测绘项目合同的技术咨询及产品质量检验、验收。

(四)按照授权范围,承担有关科研项目及新产品的质量鉴定、检测、检验。

(五)承担测绘产品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

(六)向测绘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定期报送测绘产品质量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测绘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应当通过任职资格考核。达到合格标准,取得《测绘产品质量检验员证》的,方可从事测绘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为抽样检验,其工作程序和检验 *** ,按照《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执行。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结果,按“批合格”、“批不合格”判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质检中心、质检站对监督检验结果的独立判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把测绘标准执行情况、仪器计量检定情况、质量管理情况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作为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及年检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省级以上人民 *** 测绘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 ***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批。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由下达监督检验计划的测绘主管部门或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定后,对社会公布。省级监督检验结果,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用户有权就测绘产品质量问题,向测绘单位查询;向测绘主管部门或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测绘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质检中心或质检站,对测绘产品质量进行仲裁检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提供的测绘产品质量不合格,测绘单位必须及时进行修正或重新测制;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测绘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经测绘产品质量监督复检仍被判定为“批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 *** 测绘主管部门商有关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 *** 测绘主管部门按照《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降低其测绘资格证书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粗制滥造,伪造成果,以假充真的,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经济处罚;测绘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测绘单位还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测绘产品质量检验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20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见稿)

之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分级分类】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四条【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为自然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公开便民】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部门之间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务。

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申请条件】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请和受理】 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第八条【受理和审查的方式】 审批机关应当网上受理、审查测绘资质申请。必要时,审批机关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九条【审查和决定】 审批机关受理测绘资质申请后,应当依据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审查结果】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资质延续】 测绘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测绘单位的申请,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三条【资质变更】 测绘单位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审批。

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资质注销】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申请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

第十五条【合并转制】 测绘单位发生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

测绘单位发生转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批机关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测绘监理】 测绘单位可以监理同一专业类别的同等级或者低等级测绘资质单位实施的该专业类别的测绘项目。

第十七条【证书换发】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证书遗失的,测绘单位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信息变更报告】 测绘单位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资质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测绘资质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实施测绘活动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四)责令非法测绘的单位停止违反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条【测绘项目】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

第二十一条【随机抽查】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二条【信用惩戒】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

测绘单位在测绘行业信用惩戒期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专业类别。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一】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二】 测绘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存在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三】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四】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具体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具体调整标准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例外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测绘资质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基本条件:合法合规的公司主体,对于公司名称原则上无特殊限制,对于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全民所有制,合伙企业等。对申报测绘资质的公司主体的出资形式有明确界定,目前只能是内资公司。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二)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扩展资料: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之一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制定了相关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之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

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档案、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装置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档案;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30日前,测绘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依照本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请升级。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申请升级的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升级和增加测绘业务范围: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专案的;

***二***将承接的测绘专案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测绘资质证书》,并提交有关的变更档案,由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处罚,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资质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

***一*** 测绘资质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三*** 违反测绘资质审查程式作出审查决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 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 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 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担测绘专案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任何地方不得对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重复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发证。

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当地或者异地重复申请《测绘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资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宣告作废。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

***2000年8月8日国家测绘局第8号令释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做好测绘资格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测绘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进入测绘市场承揽测绘任务。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第四条《测绘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级《测绘资格证书》包含甲***特***级和甲级。

第五条《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测绘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章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第七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独立的法人单位;

2、有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3、有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资料管理制度。

第八条 测绘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图印刷、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等。

第九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和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发证。

第十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程式

***一***申请: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档案:

1、《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人证明资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主要技术骨干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任档案***影印件***;

4、主要仪器装置及应用软体的检定证书或其它证明资料;

5、当年在职人员统计表;

6、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和测绘业绩的资料;

7、单位住所证明;

8、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

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申请。

对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限期一次性补正。

对决定受理其申请的单位应及时进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三***审查和发证:

1、对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初审,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20日内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初审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报来的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初审资料后,组织进行资格审查,从收到初审资料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 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盖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初审资料退回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2、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测绘资格审查。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测绘资格证书》颁发后,由发证机关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领取《测绘资格证书》按规定交纳审查费和公告费。

第十三条《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三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请复审,发证机关负责审查和换证。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发证机关负责进行年度检验。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资格审查认证手续。

第十四条 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测绘资格证书》编号形式为:

等级十测资率十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列顺序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真实、清楚、整齐,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采取欺骗、虚报的手段骗取《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执行测绘任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等承担测绘任务。持有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作业区域不超过所在市***地***级行政区域。

各等级《测绘资格证书》的作业限额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测绘资格证书》不得 *** 、转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载内容。

第十九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 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到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任务登记,并遵守当地测绘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二年内未承担测绘任务,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等内容变更,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申请更换《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得以权谋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而违法经营测绘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超出规定的测绘业务;拒不停止测绘业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擅自涂改《测绘资格证书》或者转借、 *** 、出租《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采取弄虚作假、欺骗、虚报等手段申请办理《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缓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测绘资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低劣,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机关处以降低其《测绘资格证书》等级或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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