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县人民 *** 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区、镇、乡人民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国家级、自治区级开发区的管委会依法承担本开发区内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 ***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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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
(二)设置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三)行政村配备专职的规划建设协管员;
(四)制定完善的审批管理、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乡镇人民 *** 的名单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受委托的乡镇人民 *** 应当将委托书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的乡镇人民 *** 履行规划管理职责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用基础测绘数据。基础测绘数据不能满足编制需要的,采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地形图、平面坐标和高程控制测量系统,其数据格式应当满足本市地形测量技术要求。第六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旧区改建应当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改善居住条件。
镇、乡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环卫、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并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镇人民 *** 应当积极引导村民住宅建设向集镇和中心村区域集中。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安排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交通相对便利的区域。
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洪堤(墙)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第八条 城市新区发展规划控制区域内,农户因人口增加、分户等原因需要安排农村住宅用地,但根据规划不宜安排的,可以采取置换、异地迁建等形式予以解决。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 *** 制定。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毗邻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公共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系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按照建筑总体布局和使用性质的要求以及具体条件合理退让规划控制线。第十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在规划预留的集体用地上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询国土等有关部门和所在地人民 *** 的意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选址意见、核定用地规模,并报市、县人民 *** 同意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批复文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批复文件后一年内取得国土部门批准用地文件;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续一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批复文件失效。第十一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 *** 确定的镇人民 *** 查询规划条件。
在已经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申请建设,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与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以及规划用地性质相符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 *** 确定的镇人民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申请建设的,应当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筑施工单位或者设计院是双资质的单位是什么意思
建筑施工单位或者设计院是双资质的单位则该单位既可承接建筑设计工作,也可承接建筑施工业务。
南宁有什么市政方面的设计院
广西城乡规划设计院,南宁市建筑设计院,南宁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土地测绘资质有哪些,分别是什么?速求答案,谢谢
房产测绘资质主要考核房地产测绘公司的三项指标:人员规模、仪器设备、作业限额。
各个级别的房产测绘资质要求如下:
甲级房产测绘公司:
房产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要求:人员规模至少60人(含注册测绘师5人),其中高级8人、中级17人;
房产测绘仪器设备要求: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接收机(5mm+1×10D精度以上)6台,全站仪5台,手持测距仪20台。
房产测绘作业限额:无限额限制。
乙级房产测绘公司:
房产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要求:人员规模至少25人(含注册测绘师2人),其中高级2人、中级8人;
房产测绘仪器设备要求: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接收机(5mm+1×10D精度以上)3台,全站仪3台,手持测距仪至少12台
房产测绘作业限额:规划许可证载单栋建筑面积10万m²以下;单个合同标的不超过建筑面积200万m²。
丙级房产测绘公司:
房产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要求:人员规模至少8人,其中中级3人;
房产测绘仪器设备要求: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接收机(5mm+1×10D精度以上)2台,全站仪2台,手持测距仪至少6台
房产测绘作业限额:规划许可证载单栋建筑面积5万m²以下;单个合同标的不超过建筑面积100万m²。
丁级房产测绘公司:
房产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要求:人员规模至少4人,其中中级1人;
房产测绘仪器设备要求:全站仪1台,手持测距仪至少3台
房产测绘作业限额:规划许可证载单栋建筑面积2万m²以下;单个合同标的不超过建筑面积50万m²。
扩展知识:
房产测绘资质申请流程:
一般程序:
1.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向市测绘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2.市测绘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报省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房产测绘资质申请资料: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及其包含内容要求:
1.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测绘资质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法定代表人和测绘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3)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
(7)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近期重大或较大测绘成果的证明文件(初次申请除外);
(8)单位住所证明;
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任文件、合同、、;
(4)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包括编号、姓名、性别、民族、职称、职务、学历、毕业学校、专业、号码、工作时间、备注等);
(5)符合规定数量的测绘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单位主要仪器设备统计表、仪器检定证书、无检定手段的主要测绘仪器设备购买的复印件);
(6)测绘生产、技术、质量、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
参考资料:不动产测绘
一个项目要求勘察资质可以同时要求测绘资质吗
你好,可以,同时使用双资质的情况还是比较多。其原因是项目是个复合项目,涉及到地质、采矿和测绘等多方面的工程。比较常见的煤矿建井就属于这种情况,有勘察、采矿、测绘和经济管理等多种资质。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12修订)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南宁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南宁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南宁市人民 *** 在编制的《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不另划城市规划区。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第四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第五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第六条 市人民 *** 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县人民 *** 根据全市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八条 南宁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余建制镇的规划分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城市设计)。第九条 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 *** 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自治区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专业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县人民 *** 所在地镇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指定的县域内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县人民 *** 组织编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 *** 审批,并报自治区人民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区和县域内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在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市或县人民 *** 审批,县域内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同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南宁市城市市区内重要地段、重要道路两侧、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没有编制分区规划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 *** 审批。自治区人民 *** 指定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 *** 审批。
二十公顷以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设计条件编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开辟的各类开发区,必须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县人民 *** 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必须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进行。
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变更,必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单位有义务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规划基础资料。
城市勘察、规划设计费用应当列入本级财政年度计划。第十三条 市、县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 *** 公布。